审计业务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10 20:07: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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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示范文本)

(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铁路企业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服务事项。

2.文本留白处均需进行填写,若条款留白处不适用本次审计事项,请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甲方双方现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审计服务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审计事项、范围及审计服务时间

(一)审计事项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服务时间

本合同期限自 日至 日止,乙方应于 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条 审计人员和审计要求

(一)乙方指派 作为本次审计业务的主审,并应指派至少 名具备 资格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服务工作。

(二)审计要求:

第二条 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次审计费用总额(含增值税价)大写: 元整(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率 %,增值税 元。

(二)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审计服务事项,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日内以 方式支付至乙方。付款方可以使用票据作为结算方式,票据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账户信息

甲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话:

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确保经甲方允许后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四)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 对乙方的审计质量进行检验,并按照本约定书的规定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干扰开展审计工作。

(二)应当于工作开始前提供主要事项清单。

(三)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存在乙方认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通报。

(四)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报送具体审计计划(含人员组成名单)。

(五)应确保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准确、完整。
()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质量和风险承担责任

第五条 审计报告的出具及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审计报告一式 份。

(三)甲方不得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修改。

(四)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审计报告及已审计的财务报表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应按甲方要求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原因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的,甲方可以拒绝支付服务费用,每逾期一天,可要求乙方承担审计费用总额 %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乙方提供的审计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按审计费用总额 %承担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违反保密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应当承担审计费用总额 %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甲方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审计费用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审计费用总额 %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合理损失。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乙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个工作日仍未完成审计任务或严重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3.乙方未遵守保密约定,造成甲方损失或不利影响的。

)甲方有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个工作日仍未支付审计费用的。

第八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2b5d47d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d1ed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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