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
发布时间:2020-06-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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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由最3月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 日起施行。月1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 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第一条 对买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合同关系的, 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对账确认函、 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 第二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买卖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 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第三条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第四条 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文章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出自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 第五条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即为交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 第六条 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 应予支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司法考试。...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第七条 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 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 第八条 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 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 第九条 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人民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均未受领交付,(二; 法院应予支持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三 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第十条 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人民法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一; 院应予支持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均未受领交付,(二; 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均未受领交付,(三; 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受领交付出卖人
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四 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一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标的物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买卖灭失的风险负担,毁损、 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 第十二条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 第十三条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文章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出自加盖标记、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第十四条 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第十五条 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物数量、型号、 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 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 第十七条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买卖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 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司法考试。不适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第十八条 并根据本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 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 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