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2008) 装饰说明及计算规则

发布时间:2012-05-18 13:32: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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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2008)  装饰

装饰工程

总说明

一、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DBD29-201-2008(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要求,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2004)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的新建与扩建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市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基价中已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说明和规定:

1.本基价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2.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3.人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不同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59.20元;二类工每工日47.20元;三类工每工日37.70元。

4.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等。

5.人工费中包含其他人工费,内容包括:

(1)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的人工费。

(2)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说明和规定: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费、其他材料费等。凡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消耗量;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零星材料,归入零星材料费内;材料的检验试验费和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纳入其他材料费中。

2.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2.1%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0.875%,施工单位留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1.68%,施工单位留0.42%

3.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甲方供料,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包括应退的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单价以合同约定为准,材料消耗量按实际消耗量确定。

4.本基价均已综合了搭拆3.6m以内简易脚手架用工及脚手架摊销材料,3.6m以外需搭设的装饰装修脚手架按第七章“脚手架措施费”相应子目执行。

5.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及相关费用。

6.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7.材料消耗量中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8.本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照2008年度天津市建材市场材料价格加权平均综合计算,价格中包括了由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9.材料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且列于无括号的消耗量之后,表示基价的总价和材料费中已经包括了该材料的价值,括号内的材料不再计价。

九、本基价中机械费的说明和规定:

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确定的。

2.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编制,人工、燃料的价格是按照2008年度市场价格加权平均综合计算。

十、本基价除注明者以外,均以建筑物檐高20m以内考虑,当建筑物檐高超过20m,因降效所增加的人工、机械和有关费用按第九章超高工程附加费执行。

十一、施工用水、电费,已包括在基价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和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相应单价计算后退回建设单位。

十二、本基价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而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三、材料消耗量带有×号,则×号前为消耗量,×号后为单价。数字后带“()”者,“()”内为规格型号。

十四、本基价中材料和机械的规格凡未注明计量单位者均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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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08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各专业预算基价”)2008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各专业计价指引”)

1.0.4 各专业预算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1.0.5 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以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

.0.6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亦可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但同一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1.0.7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2.1 一般规定

 2.1.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1.2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竣工结算等的依据之一。

2.1.3 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2.1.4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 其他相关资料。

2.1.5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

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2.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规定,列出构成工程实体的全部明细项目和工程量。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均应包括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按照常规的施工工序、施工步骤、操作方法、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完成工程实体项目的全部过程。

2.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各专业计价指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编码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自001起顺序编制。项目编码在同一专业工程中不得有重码。

2.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其中一个。

2.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组”、“套”、“块”、“樘”、“项”、“宗”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2.2.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予以描述。若采用的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可描述为详见××图集、××图号等。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需用文字描述。

2.2.9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出现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未包括的项目,可作相应补充。补充项目编码的前六位可与各专业计价指引相应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801999之间选用。补充项目应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说明。

2.3 措施项目清单

 2.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并参照下表列项。该表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的措施项目列项,各专业计价指引中仍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2.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2.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2.4 其他项目清单

 2.4.1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和材料暂估价表。

2.4.2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应根据工程专业分包情况列项估算。

2.4.3 暂列金额项目表,应根据工程设计深度或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4.4 计日工表中的工种、材料、施工机械,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规定列项。

2.4.5 材料暂估价表,应根据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5 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

 2.5.1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附录A的统一格式编制。

2.5.2 总说明应包括的内容:

1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2 工程概况(包括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场地情况、自然地理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现状等);

3 工程发包范围和分包范围;

4 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 安全文明施工(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的要求;

6 总承包人需要提供的专业分包服务要求和内容以及应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的专业工程合同价款总计;

7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5.3 封面、总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按工程项目填写。

2.5.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材料暂估价表按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3 工程量清单计价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组成。

3.1.2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按“项”为单位计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暂估价材料和专业工程,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实际确认的价格调整。

3.1.7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 招标控制价

 3.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3.2.2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予以公布且不得只公布总价,同时报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3.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各专业预算基价;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信息参考”),造价信息、信息参考以外的参照市场价格;

9 其他相关资料。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按各专业预算基价、各专业计价指引和造价信息、信息参考或市场价格确定,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的每个清单项目,均应在各专业计价指引及各专业预算基价的基础上对其组成子目的各要素价格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计算出合价并汇总后折算为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1 人工工日单价应按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计算。

2 材料价格应按照编制期的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和指数计算,缺项可参考编制期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价应按其价格计算。

3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计算,或按照信息参考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

4 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5 各子目编制期综合单价也可参照信息参考上发布的计价指数计算。

3.2.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参照本办法3.2.4条的规定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必须按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2.6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

3.2.7 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

3.2.8 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单价、其他人工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单价、其他材料费和税金;施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税金,其中:

1 人工工日单价应参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计算;

2 其他人工费按每工日1.11元计算;

3 材料单价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和指数计算;

4 其他材料费按材料单价的2.29%计算;

5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计算,或按照信息参考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

6 企业管理费按每工日3.89元计算;

7 利润按人工单价的24%计算。

3.2.9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2.10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3 投标报价

 .3.1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除必须执行本办法3.1.5条和3.1.7条外,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未计价的项目视为已经包括在其他计价项目中。

3.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3.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企业定额或各专业预算基价;

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或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相关资料。

3.3.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3.2.4条的规定计价,并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

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的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施工装备费费率。

3.3.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参照本办法3.3.4条的规定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自主确定或根据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按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3.6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

3.3.7 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

3.3.8 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单价、其他人工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单价、其他材料费和税金;施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税金。

计日工综合单价按招标文件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3.2.8条的规定计算。

3.3.9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3.2.9条的规定计算。

3.3.10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4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3.4.1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附录B的统一格式编制。

3.4.2 封面、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计价表按工程项目填写。

3.4.3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按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4 施工图预算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1 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的工程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执行本章规定。

4.1.2 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并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

4.1.3 施工图预算计价依据:

1 本办法;

2 各专业预算基价或企业定额;

3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

8 其他相关资料。

4.1.4 施工图预算计价中的工程量计量单位,应按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1.5 施工图预算计价中的工程量,应依据施工图和有关资料按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1.6 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并参照本办法表2.3.1列项。该表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措施项目列项,各专业预算基价中仍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4.1.7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 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参照本办法2.4.2条和2.4.3条的规定执行。

4.1.9 规费和税金应按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2 计价规则

 4.2.1 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其价格应按编制期价格确定。各子目编制期单价可参照信息参考上发布的计价指数自主确定。

1 人工费

招标控制价的人工工日单价应按照编制期由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计算。

投标报价的人工工日单价应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由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计算。

2 材料费

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和指数计算,缺项按编制期市场价格计算。

投标报价的材料价格应按采购渠道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和指数计算。

3 施工机械费

招标控制价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计算,或按照信息参考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

投标报价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参考市场机械租赁价格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计算,或参照信息参考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

4 企业管理费

招标控制价的企业管理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的企业管理费应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管理费,自主确定调整系数。

4.2.2 规费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规费均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4.2.3 利润

招标控制价的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的利润计算基数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施工装备费费率。

4.2.4 税金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税金均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有关规定计算。

4.2.5 总承包服务费

招标控制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自主确定。

4.2.6 各专业预算基价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施工图设计要求自行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

1 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建材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施工测定资料,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编制原则计算。

2 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中相近项目的人工工日单价确定。

3 补充材料价格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附录中的材料价格说明所列补充材料价格的计算方法确定。

4 补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可依据《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5 其他人工费、其他材料费和企业管理费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相关规定计算。

4.3 施工图预算计价格式

 4.3.1 施工图预算计价应采用附录C的统一格式编制。

4.3.2 编制说明包括的内容:

1 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包括施工图、工程设计变更图的名称及编号,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号及发包方提供的其他资料);

2 编制预算时所选用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来源(包括价格采集的年、月)和种类、规格型号、单价等;

3 施工图预算中采用暂估价格的项目,应说明暂估原因和结算时的调整内容和方法;

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3.3 封面、编制说明、施工图预算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预算选用工料机价格表按工程项目填写。

4.3.4 施工图预算计价汇总表、施工图预算计价表、措施项目预算计价表按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5 工程价款调整

  5.1 一般规定

 5.1.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合同价款应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规定进行调整。

5.1.2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的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5.1.3 施工合同中未约定风险或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以及施工合同中未具体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按以下款项执行:

1 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变化幅度以造价信息的中准价为依据,造价信息以外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投标报价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投标报价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5.1.4 调整因素确定后,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受益方未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后的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调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5.1.5 工程施工期内,按合同约定需要对因价格波动影响进行价款调整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5.2 调整方法

5.2.1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竣工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5.2.2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偏差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调整。

5.2.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清单增项的,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2.4 因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由承包人按新的项目特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2.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允许调整该清单项目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2.6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偏差、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实际采取的措施项目确定措施项目费。

5.2.7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项目费调整,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在原措施项目的基础上调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由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2.8 因设计变更引起施工图预算增减的,工程量依据设计变更计算,单价按双方共同确认的价格调整。措施项目费发生调整的,参照本节有关条款执行。

6

  6.1 竣工结算编制

 6.1.1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价款调整内容、索赔与现场签证等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6.1.2 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1 本办法;

2 施工合同;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 双方确认的工程数量;

5 双方确认追加()的工程价款;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招、投标文件;

8 其他依据。

6.1.3 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双方确认的调整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

6.1.4 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

1 计日工按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中标价或发包人与承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以合同约定金额或双方确定的调整后金额为基数计算;

4 索赔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签证资料金额计算。

6.1.5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并提交总承包人复核汇总。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

6.2 竣工结算确认和时限

 6.2.1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

6.2.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限确认。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只能确认一次。

6.2.3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6.2.4 工程量清单计价竣工结算采用附录B和附录D的统一格式编制,施工图预算计价竣工结算采用附录C和附录D的统一格式编制。

  7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7.0.1 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有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提请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认定,认定结论应在提交完整资料后15日内作出。

7.0.2 当事人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 提请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3 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8

 8.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8.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措施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8.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8.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及风险因素。

8.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8.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8.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金额。

8.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8.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8.0.10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8.0.11 规费

根据市政府或市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工程造价的费用。

8.0.12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等。

8.0.13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8.0.14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8.0.15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8.0.16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8.0.17 投标报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8.0.18 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8.0.19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8.0.20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等文件。

附录A 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

 附录B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附录C 施工图预算计价格式()

 附录D 竣工结算补充表格式()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

第一章 楼、地面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整体面层,块料面层,橡塑面层,其他材料面层,踢脚线,楼梯装饰,扶手、栏杆、栏板装饰,台阶装饰,垫层,防潮层,找平层,变形缝,其他等13节;共327条基价子目。

二、砂浆配合比如设计要求与基价不同时,允许调整,但人工费、砂浆消耗量、机械费及管理费不变。设计要求水泥砂浆地面砂浆厚度与基价不同时,砂浆厚度每增减1mm,每100m2水泥砂浆地面砂浆消耗量增减0.102m3,人工、机械、管理费不调整。

三、当设计要求的抹灰砂浆品种与预拌砂浆市场供应品种不同时,可参照下表选择预拌砂浆强度等级。

四、现浇水磨石基价已包括酸洗打蜡。块料面层不包括酸洗打蜡,如设计要求酸洗打蜡者,可套用相应子目计算。

五、楼地面面层除特殊标明外,均不包括抹踢脚线。设计如做踢脚线者,按相应子目执行。

六、踢脚线高度超过30cm,按墙、柱面工程章节相应子目执行。

七、楼梯、台阶不包括防滑条,设计需做防滑条时,按相应子目计算。

八、楼梯面层除水泥砂浆楼梯面以外均不包括踢脚线及底面抹灰、侧面抹灰刷浆工料,楼梯底面的单独抹灰、刷浆,其工程量按第三章相应子目执行,楼梯侧面装饰应按第二章零星抹灰项目计算。

九、水泥砂浆楼梯面基价内已包括踢脚线及底面抹灰、侧面抹灰刷浆工料。

十、螺旋形楼梯的装饰,按相应项目人工费、机械费和管理费乘以系数1.20,材料用量乘以系数1.10。整体面层,栏杆扶手材料用量乘以系数1.05

十一、零星项目面层适用于楼梯侧面、小便池、蹲台、池槽,以及面积在1m2以内少量分散的楼地面装饰项目。

十二、大理石、花岗岩楼地面拼花按成品考虑。

十三、块料点缀项目使用于镶拼面积小于0.015m2的点缀项目。

十四、扶手、栏杆、栏板适用于楼梯、走廊、回廊及其他装饰性栏杆、栏板,其材料用量及材料规格设计与预算基价取定不同时,允许换算。扶手不包括弯头制作安装,另按弯头单项子目计算。

十五、随打随抹地面适用于设计无厚度要求的随打随抹面层,基价中所列水泥砂浆,系作为混凝土表面嵌补平整使用,不增加制成量厚度。如设计有厚度要求时,应按水泥砂浆抹地面基价执行,其中1:2.5水泥砂浆的用量可根据设计厚度按比例调整。

十六、变形缝项目适用于楼地面、墙面及天棚等部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整体面层

1.整体面层按主墙间净面积计算。应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等不做面层的部分。不扣除柱、垛、间壁墙及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的面积。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2.楼地面嵌金属分隔条按图示尺寸以米计算。

二、块料面层

1.块料面层按图示尺寸以实铺面积计算。应扣除地面上各种建筑配件所占面层面积的工程量。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的工程量并入相应的面层内计算。

2.点缀按个计算。计算块料面层工程量时,不扣除点缀所占面积。

三、橡塑面层

橡塑面层按图示尺寸以实铺面积计算。应扣除地面上各种建筑配件所占面层面积的工程量。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的工程量并入相应的面层内计算。

四、其他材料面层

其他材料面层按图示尺寸以实铺面积计算。应扣除地面上各种建筑配件所占面层面积的工程量。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的工程量并入相应的面层内计算。

五、踢脚线

1.水泥砂浆踢脚线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门洞及空圈长度,但门洞空圈和垛的侧壁亦不增加。

2.石材踢脚线、块料踢脚线、现浇水磨石踢脚线、塑料板踢脚线、木质踢脚线、金属踢脚线、防静电踢脚线按长度乘高度以面积计算,扣除门口,增加侧壁面积。其中成品踢脚线以延长米计算,扣除门口,增加侧壁。

3.楼梯踢脚线的长度按其水平投影长度乘以系数1.15

六、楼梯装饰

1.楼梯面层以水平投影面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及500mm以内的楼梯井)计算。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至梯口梁内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2.楼梯地毯压棍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压板以米计算。

七、扶手、栏杆、栏板装饰

1.扶手、栏杆、栏板装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扶手中心线长度(包括弯头长度)计算,斜长部分的长度可按其水平长度乘以系数1.15计算。

2.弯头按个计算。

八、台阶装饰

台阶装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包括翼墙、花池等。

九、垫层

地面垫层按地面面积扣除沟道所占面积乘以垫层厚度以体积计算。

十、防潮层

地面防潮层面积按地面面积计算,墙面防潮按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的面积。墙面防潮层高度在300mm以内者,并入地面防潮层基价。高度在300mm以外者,按墙面防潮层基价执行。

十一、找平层

地面找平层面积按地面面积计算。

十二、变形缝

变形缝以延长米计算。

十三、其他

1.石材底面刷养护液按底面面积计算。

2.防滑条按楼梯踏步两端距离减300mm,以延长米计算。

3.楼地面、楼梯、台阶面酸洗打蜡按设计图示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章 墙、柱面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墙面抹灰,柱梁面抹灰,零星抹灰,墙面镶贴块料,柱面镶贴块料,零星镶贴块料,墙、柱面装饰等7节;共427条基价子目。

二、本章基价子目中砂浆配合比如与设计要求与基价不同时,允许调整,但人工费、砂浆消耗量、机械费及管理费不变。

三、本章基价子目中当主料品种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对主要材料进行补充、换算,但人工费、机械费及管理费不变。

四、如设计要求在水泥砂浆中掺防水粉时,可按设计比例增加防水粉,其他工料不变。

五、护角线的工、料已包括在基价内,不另行计算。

六、凡室内净高3.6m以外的内檐装饰,其所需脚手架,应按第七章相应子目计算。

七、设计要求抹灰厚度与预算基价不同时,砂浆消耗量按下表计算,人工、机械费及管理费不变。

一般抹灰砂浆厚度调整表

八、当设计要求的抹灰砂浆品种与预拌砂浆市场供应品种不同时,按下表选择预拌砂浆强度等级。

九、内檐墙面抹灰不包括抹水泥窗台板,如设计要求另行计算,套用相应基价。

十、室外腰线、栏杆、扶手、门窗套、窗台线、压顶等一般抹灰项目按外檐装饰线子目执行。

十一、本章中抹水泥砂浆及混合砂浆,均系中级抹灰水平。当设计要求抹灰不压光时,其人工费和管理费均乘以系数0.87

十二、圆弧形、锯齿形等不规则墙面抹灰、镶贴块料,按相应项目人工费和管理费乘以系数1.15,材料费乘以系数1.05

十三、离缝镶贴面砖子目,面砖消耗量分别按缝宽5mm10mm20mm考虑,如灰缝不同或灰缝超过20mm者,其块料及灰缝材料用量允许调整,但人工费、机械费及管理费不变。

十四、本章基价的木材种类除注明者外,均以一、二类木种为准,如采用三、四类木种者,其人工费及机械费和管理费乘以系数1.30

十五、零星装饰抹灰和零星镶贴块料适用于挑檐、天沟、腰线、窗台线、门窗套、压顶、扶手、雨篷周边等。

十六、墙裙高度在150cm以外者,按墙面子目执行。

十七、面层、隔墙(间壁)、隔断基价内,除注明者外均未包括压条、收边、装饰线(),如设计要求时,按第六章相应子目执行。

十八、墙、柱面装饰基价内木基层均未包括刷防火涂料,如设计要求者,另按相应子目计算。

十九、墙、柱面装饰基价内木龙骨基层是按双向计算的,如设计为单向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管理费均乘以系数0.55

二十、隔墙(间壁)、隔断(护壁)、幕墙等基价中龙骨间距、规格如与设计不同时,基价用量允许调整,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管理费不变。

二十一、玻璃幕墙设计有平开、推拉窗者,应执行幕墙基价,窗型材、窗五金相应增加,其他不变。

二十二、玻璃幕墙中的玻璃按成品玻璃考虑,幕墙中的避雷装置、防火隔离层基价已综合,但幕墙的封边、封顶的费用另行计算。

二十三、基价项目中涉及油漆品种、刷漆遍数按第五章相应子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墙面抹灰

1.内墙面抹灰

(1)内墙面抹灰面积,扣除门、窗洞口和空圈所占的面积,不扣除踢脚板、挂镜线、0.3m2以内的孔洞和墙与构件交接处的面积。洞口侧壁和顶面不增加,但垛的侧面抹灰应与内墙面抹灰工程量合并计算。

内墙面抹灰的长度以主墙间的净长计算,其高度确定如下:

①抹灰高度不扣除踢脚板高度。

②有墙裙者,其高度自墙裙顶点算至天棚底面另增加10cm计算。

③有吊顶者,其高度算至天棚下皮另加10cm计算。

(2)墙中的梁、柱等的抹灰,按墙面抹灰子目计算,其突出墙面的梁、柱抹灰工程量按展开面积计算,并入墙面抹灰工程量内。

(3)内墙裙抹灰面积以长度乘高度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和空圈所占面积,并增加门窗洞口和空圈的侧壁面积,垛的侧壁面积,并入墙裙内计算。

2.外墙面抹灰

(1)外墙面抹灰,扣除门、窗洞口和空圈所占的面积,不扣除0.3m2以内的孔洞面积,门窗洞口及空圈的侧壁(不带线者)、顶面积、垛的侧面抹灰均并人相应的墙面抹灰中计算。

(2)外墙窗间墙抹灰,以展开面积按外墙抹灰相应子目计算。

(3)外墙裙抹灰,按展开面积计算,门口和空圈所占面积应予扣除,侧壁并入相应项目计算。

二、柱梁面抹灰

1.柱面抹灰按结构设计断面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但柱脚、柱帽抹线角者,另按装饰线子目计算。

2.单梁抹灰按结构设计断面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三、零星抹灰

1.零星一般抹灰

(1)零星项目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2)挑檐、天沟按结构设计断面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3)外檐装饰线以展开面积计算。外窗台抹灰长度如设计图纸无规定时,可按窗外围宽度两边共加20cm计算,窗台展开宽度按36cm计算,墙厚49cm者,宽度按48cm计算。

(4)阳台、雨篷抹灰按第三章相应子目计算。当雨篷四周垂直混凝土檐总高度超过40cm者,整个垂直混凝土檐部分按展开面积套装饰线子目计算。

(5)阳台栏板、栏杆的双面抹灰按栏板、栏杆水平中心长度乘高度(由阳台面起至栏板、栏杆顶面)的单面积乘以系数2.10以平方米计算。有栏杆压顶者乘以系数2.50,以平方米计算。

2.零星装饰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3.装饰抹灰厚度增减及分格、嵌缝按装饰抹灰面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四、墙面镶贴块料

墙面镶贴块料面层,按外围饰面净长乘以净高以平方米计算,应扣除门、窗洞口和单个0.3m2以外的孔洞

所占的面积,增加门窗洞口侧壁面积。

五、柱面镶贴块料

1.柱面镶贴块料面层,按外围饰面周长乘以高度以平方米计算。

2.挂贴大理石、花岗岩柱墩、柱帽按最大外径周长以米计算。

3.除基价已列有柱墩、柱帽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柱墩、柱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并入相应柱面积内,柱墩、柱帽加工按个计算。

六、零星镶贴块料

1.零星镶贴块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2.柱面粘贴大理石、花岗岩按零星项目执行。

七、墙、柱面装饰

1.龙骨基层、夹板、卷材基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和单个0.3m2以外的孔洞所占的面积。

2.墙饰面按外围饰面净长乘以净高以平方米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和单个0.3m2以外的孔洞所占的面积,增加门窗洞口侧壁面积。

3.柱饰面按外围饰面周长乘以高度以平方米计算。除基价已列有柱墩、柱帽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柱墩、柱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并人相应柱面积内,柱墩、柱帽加工按个计算。

4.隔断

(1)隔断按设计图示净长乘以净高以平方米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和单个0.3m2以外的孔洞所占的面积。

(2)全玻隔断的不锈钢边框按边框展开面积计算。

(3)全玻隔断如有加强肋,按展开面积计算。

5.幕墙

(1)幕墙按框外围面积计算。

(2)全玻幕墙如有加强肋,按展开面积计算。

第三章 天棚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天棚抹灰,平面、跌级天棚,艺术造型天棚,其他面层(龙骨和面层),其他等5节;共295条基价子目。

二、本章基价子目中砂浆配合比如与设计要求与基价不同时,允许调整,但人工费、砂浆消耗量、机械费及管理费不变。

三、本章基价子目中当主料品种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对主要材料进行补充、换算,但人工费、机械费及管理费不变。

四、如设计要求在水泥砂浆中掺防水粉时,可按设计比例增加防水粉,其他工料不变。

五、天棚抹小圆角因素均已考虑在基价内,不另行计算。

六、设计要求抹灰厚度与预算基价不同时,砂浆体积按第二章墙、柱面工程“一般抹灰砂浆厚度调整表”计算,人工、机械费及管理费不变。

七、阳台、雨篷抹灰子目内已包括底面抹灰及刷浆,不另行计算。

八、本章中抹水泥砂浆及混合砂浆,均系中级抹灰水平。当设计要求抹灰不压光时,其人工费和管理费均乘以系数0.87

九、天棚面层在同一标高者为平面天棚,天棚面层不在同一标高者为跌级天棚(跌级天棚其面层人工费和管理费乘以系数1.10)

十、本章中平面天棚和跌级天棚指一般直线形天棚,不包括灯光槽的制作安装,灯光槽制作安装按本章相应子目执行。艺术造型天棚项目中包括灯光槽的制作安装。

十一、本章龙骨如实际采用不同时允许换算。其中木质龙骨损耗率6%,轻钢龙骨损耗率6%,铝合金龙骨损耗率7%

十二、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基价中为双层结构(即中、小龙骨紧贴大龙骨底面吊挂)。如使用单层结构(大、中龙骨底面在同水平上):平面天棚的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人工费和管理费乘以系数0.83;跌级天棚的轻钢龙骨人工费和管理费乘以系数0.87,铝合金龙骨人工费和管理费乘以系数0.84

十三、龙骨架、基层、面层的防火处理按第五章相应子目执行。

十四、天棚检查孔的工料已包括在基价项目内,不另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大棚抹灰

1.天棚抹灰面积按主墙问净空面积计算,不扣除不扣除柱、垛、附墙烟囱、间壁墙检查洞和管道所占的面积。带有钢筋混凝土梁的天棚,梁的两侧抹灰面积应并入天棚抹灰工程量内计算。

2.檐口天棚的抹灰并入相同的天棚抹灰工程量内计算。

3.有坡度及拱顶的天棚抹灰面积按展开面积计算。计算方法: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下表延长系数。

拱顶延长系数表

 

:此表即弓形弧长系数表。拱高即矢高,跨度即弦长。弧长等于弦长乘以系数。

二、天棚装饰

1.各种吊顶天棚龙骨按主墙间净空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墙、检查口、附墙烟囱、柱、垛和管道所占面积,但天棚中的折线、迭落等圆弧形、高低吊灯槽等面积也不展开。

2.天棚基层按展开面积计算。

3.天棚装饰面层按主墙间实铺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墙、检查口、附墙烟囱、附墙垛和管道所占面积,但应扣除0.3m2以上的孔洞、独立柱、灯槽及与天棚相连的窗帘盒所占的面积。天棚中的折线、迭落等圆弧形、拱形、高低灯槽及其他艺术形式天棚面层均按展开面积计算。

4.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的子目按主墙间净空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墙、检查口、附墙烟囱、柱、垛和管道所占面积,但天棚中的折线、迭落等圆弧形、高低吊灯槽等面积也不展开。

5.灯光槽按延长米计算。

6.保温层按实铺面积计算。

7.网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嵌缝按延长米计算。

 

第四章 门窗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木门,金属门,其他门,金属窗,门窗套,门窗贴脸,门窗筒子板,窗帘盒,窗台板,窗帘轨道等10节;共129条基价子目。

二、凡由现场以外的加工厂制作的门窗应另增加场外运费,均按本章门窗场外运费子目执行。

三、铝合金门窗制作兼安装子目,指施工企业现场制作或施工企业附属加工厂制作并安装。

四、铝合金地弹门制作型材(框料),按101366mm×44.5mm、厚1.5mm方管制定,单扇平开门、双扇平开窗按38系列制定,推拉窗按90系列制定。如实际采用的型材断面尺寸及厚度与基价规定规格不符时,按图示尺寸乘以线密度加6%的施工损耗计算型材重量。

五、成品门窗安装项目中,门窗附件按包含在成品门窗单价内考虑: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项目中未含五金配件,五金配件按本章相应子目计算。

六、玻璃厚度、颜色,如设计与基价不符时可另作调整。

七、塑钢门窗安装子目是按单玻考虑的,如实际采用双玻者,人工费和管理费乘以1.15系数。

八、本章中窗帘盒展开宽度为430mm,设计要求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进行补充、换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木门

1.木门按洞口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实木门框制作安装以延长米计算。实木门扇制作安装及装饰门扇制作按扇外围面积计算。装饰门扇安装按扇计算。

3.木门扇皮制隔声面层和装饰板隔声面层按单面面积计算。

4.木质防火门以框外围面积计算。

二、金属门

1.卷闸门安装按其安装高度乘以门的实际宽度以平方米计算。安装高度算至滚筒顶点为准。带卷筒罩的按展开面积增加。电动装置安装以套计算,小门安装以个计算,小门面积不扣除。

2.钢质防火门以框外围面积计算。防火卷帘门以楼()面算至端板顶点乘以设计宽度计算。

3.铝合金门、塑钢门、断桥隔热铝合金门、彩板组角钢门、防盗装饰门、防火门按洞口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4.防盗门装饰门安装按框外围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三、其他门

1.电子感应自动门、转门、不锈钢电动伸缩门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樘计算。

2.不锈钢板包门框按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四、金属窗

1.金属窗按洞口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防盗窗按框外围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五、门窗套

门窗套按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六、门窗贴脸

门窗贴脸按延长米计算。

七、门窗筒子板

门窗筒子板按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八、窗帘盒

窗帘盒按延长米计算。

九、窗台板

窗台板按实铺面积计算。

十、窗帘轨道

窗帘轨道按延长米计算。

第五章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木材面油漆,金属面油漆,抹灰面油漆,涂料、裱糊等4节;共288条基价子目。

二、本基价中刷涂、刷油采用手工操作,喷塑、喷涂、喷油采用机械操作,如采用操作方法不同时均按基价子目执行。

三、油漆工、料已综合浅、中、深等各种颜色在内,不论采用何种颜色均按本基价执行。

四、本基价已综合考虑了在同一平面上的分色及门窗内外分色。如需做美术图案者另行计算。

五、基价中的单层木门刷油是按双面刷油考虑的,如采用单面刷油,其基价含量乘以系数0.49计算。

六、预算基价中规定的喷、涂、刷遍数如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可按每增加一遍子目进行调整。

七、喷塑(一塑三油):底油、装饰漆、面漆,其规格划分如下:

1.大压花:喷点压平,点面积在1.2cm2以外。

2.中压花:喷点压平,点面积在1.0cm2以外1.2cm2以内。

3.喷中点、幼点:喷点面积在1.0cm2以内。

八、本章基价子目中当主料品种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对主要材料进行补充、换算,但人工费、机械费及管理费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木材面油漆

1.木材面油漆工程量分别按附表相应的计算规则计算。

2.基价中的隔墙、护壁、柱、天棚木龙骨及木地板中木龙骨带毛地板,刷防火涂料工程量计算规则如下:

(1)隔墙、护壁木龙骨按其面层正立面投影面积计算。

(2)柱木龙骨按其面层外围面积计算。

(3)天棚木龙骨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木地板中木龙骨及木龙骨带毛地板按地板面积计算。

3.隔墙、护壁、柱、天棚面层及木地板刷防火涂料,执行其他木材面刷防火涂料相应子目。

4.木楼梯(不包括底面)油漆,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2.30,执行木地板相应子目。

二、金属面油漆

金属构件油漆工程量按构件重量以吨计算。

三、抹灰面油漆

抹灰面油漆工程量分别按附表相应的计算规则计算。

四、涂料、裱糊

楼地面、天棚、墙、柱、梁面的油漆、喷()涂料、裱糊工程按其表面为木材面或抹灰面分别按木材面油漆和抹灰面油漆、涂料、裱糊的系数表中相应的计算规则计算。

1.木材面油漆

执行木窗基价工程量系数表

执行木扶手基价工程量系数表

 

执行其他木材面基价工程量系数表

2.抹灰面油漆、涂料、裱糊

抹灰面油漆、涂料、裱糊系数表

第六章 其他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招牌、灯箱,美术字安装,压条、装饰线,暖气罩,镜面玻璃,旗杆,其他等7节;共132条基价子目。

二、本章基价子目中当主材品种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对主要材料进行补充、换算,但人工费、机械费及管理费不变。

三、本章基价子目中铁件已包括刷防锈漆一遍,如设计需涂刷油漆、防火涂料按第五章相应子目执行。

四、招牌基层

1.平面招牌是指安装在门前的墙面上;箱体招牌、竖式标箱是指六面体固定在墙面上;沿雨篷、檐口、阳台走向立式招牌,按平面招牌复杂项目执行。

2.一般招牌和矩形招牌是指正立面平整无凸面;复杂招牌和异形招牌是指正立面有凹凸造型。

3.招牌的灯饰均不包括在基价内。

4.招牌面层套用天棚面层项目,其人工费乘以系数0.80,管理费乘以系数0.80,其他不变。

五、美术字安装

1.美术字均以成品安装固定为准。

2.美术字不分字体均执行本基价。

六、压条、装饰线条

1.木装饰线、石膏装饰线均以成品安装为准,如采用现场制作,每10m增加0.25工日,管理费增加1.44元,其他不变。

2.石材装饰线条均以成品安装为准。石材装饰线条磨边、磨圆角均包括在成品的单价中,不再另计。

3.石材磨边、磨斜边、磨半圆边及台面开孔子目均为现场磨制。

4.装饰线条以墙面上直线安装为准,如天棚安装直线形、圆弧形或其他图案者,按以下规定计算:

(1)天棚面安装直线装饰线条人工费乘以系数1.34,管理费乘以系数1.34,其他不变。

(2)天棚面安装圆弧装饰线条人工费乘1.60,管理费乘以系数1.60,材料费乘以系数1.10,其他不变。

(3)墙面安装圆弧装饰线条人工费乘以系数1.20,管理费乘以系数1.20,材料费乘以系数1.10,其他不变。

(4)装饰线条做艺术图案者,人工费乘以以系数1.80,管理费乘以系数1.80,材料费乘以系数1.10,其他不变。

七、暖气罩挂板式是指钩挂在暖气片上;平墙式是指凹入墙内;明式是指凸出墙面;半凹半凸式按明式基价子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招牌、灯箱

1.招牌基层

(1)平面招牌基层按正立面面积计算,复杂形的凹凸造型部分亦不增减。

(2)沿雨篷、檐口或阳台走向的立式招牌基层,按平面招牌复杂型执行时,按展开面积计算。

(3)箱体招牌和坚式标箱的基层,按外围体积计算。突出箱外的灯饰、店徽及其他艺术装璜等均另行计算。

(4)广告牌钢骨架以吨计算。

二、美术字安装

2.灯箱的面层按展开面积计算。

美术字安装按字的最大外围矩形面积以个计算。

三、压条、装饰线

压条、装饰线条均按米计算。

四、暖气罩

暖气罩(包括脚的高度在内)按边框外围尺寸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五、镜面玻璃

镜面玻璃安装、盥洗室木镜箱以正立面面积计算。

六、旗杆

1.不锈钢旗杆以米计算。

2.旗杆基础

(1)人工挖地槽:地槽长度按槽底中心线长度计算,槽宽按图示尺寸加工作面的宽度计算,槽深按自然地坪至槽底计算。当需要放坡时,应将放坡的土方量合并于总土方量中。

(2)地槽的放坡坡度及起始深度按下表规定执行。

放坡系数表

(3)地槽时应留出下步施工工序必需的工作面,工作面的宽度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所确定的宽度计算,如无施工组织设计时可参照下表数据计算:

(4)挖地槽原土回填的工程量,可按地槽挖土工程量乘以系数0.6计算。

(5)现浇混凝土零星构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6)砌砖台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七、其他

1.毛巾环、肥皂盒、金属帘子杆、浴缸拉手、毛巾杆安装以只或根计算。

2.大理石洗漱台以台面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孔洞面积)

第七章 脚手架措施费

说明

一、本章包括装饰装修内檐综合脚手架,装饰装修单项脚手架等2节;共31条基价子目。

二、脚手架措施费是指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正常操作所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费用。

三、各项脚手架基价中均不包括脚手架的基础加固,如需加固时,加固费按实计算。基础加固是指脚手立杆下端以下或金属脚手底座下皮以下的一切作法。

四、执行内檐综合脚手架基价的工程,有下列情况者,另按单项脚手架基价计算。

1.多层建筑室内净高超过3.6m的屋面板勾缝、油漆或喷浆的脚手架按执行活动脚手架(无露明屋架者)或悬空脚手架(有露明屋架者)基价。

2.临街建筑物的水平防护架和垂直防护架。

五、清水外檐墙的挑檐、腰线等装饰线抹灰所需的脚手架,如无外脚手架可利用时,应按装饰线长度以米计算,套用挑脚手架基价。

六、室内净高超过3.6m的内墙抹灰按抹灰墙面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套用单排外脚手架基价。

七、独立砖石柱的装饰装修,按单排外脚手架基价执行,其工程量按柱截面的周长另加3.6m,再乘以柱高以平方米计算。

八、如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为同一施工企业施工,脚手架措施费分别计取,装饰装修外脚手架人工费乘以系数0.20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装饰装修内檐综合脚手架

装饰装修内檐综合脚手架按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二、装饰装修单项脚手架

1.装饰装修外脚手架按外墙的外边线长乘墙高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的面积。同一建筑物各面墙的高度不同,且不在同一子目高度范围,应分别计算工程量。基价中所指的檐口高度系指建筑物自设计室外地坪面至外墙顶点或构筑物顶面的高度。

2.吊篮脚手架按外墙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面积。

3.满堂脚手架按室内主墙间净面积计算,其高度以室内地面至天棚底(斜形天棚按平均高度计算)为准,凡天棚高度在3.6~5.2m之间者,计算满堂脚手架基本层,超过5.2m时,再计算增加层,每增加1.2m计算一个增加层,尾数超过0.6m时,可按一个增加层计算。

4.活动脚手架和悬空脚手架按室内地面净面积计算,不扣除垛、柱、间壁墙、烟囱所占的面积。

5.挑脚手架按搭设长度乘层数以米计算。

6.水平防护架,按建筑物临街长度另加10m,乘搭设宽度,以平方米计算。

7.垂直防护架,按建筑物临街长度乘建筑物檐高,以平方米计算。

8.立挂式安全网按架网部分的实挂长度乘以实挂高度计算;挑出式安全网按挑出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八章 垂直运输费

说明

一、本章包括多层建筑物,单层建筑物等2节;共23条基价子目。

二、垂直运输费是指工程施工时为完成劳动力和材料的垂直运输以及施工部位的工作人员与地面联系所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

三、建筑物垂直运输:

1.垂直运输高度:设计室外地坪以上部分指室外地坪至相应楼地面的高度。设计室外地坪以下部分指室外地坪至相应地()面的高度。

2.檐口高度3.6m以内的单层建筑物,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费。

3.带一层地下室的建筑物,若地下室垂直运输高度小于3.6m,则地下层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费。

4.再次装饰装修利用电梯进行垂直运输或通过楼梯人力进行垂直运输的按实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装饰装修楼层(包括楼层所有装饰装修工程量)区别不同垂直运输高度(单层建筑物系檐口高度)按基价工日分别计算。

二、地下部分垂直运输费计取:当地上有建筑物,且其地下层超过二层或层高超过3.6m时,根据地上建筑物檐高,执行相应垂直运输费高度在20m以内基价项目乘以系数0.5计算。当地上无建筑物时,执行多层建筑物檐高20m以内基价子目乘以系数0.5计算。

第十章 成品保护费

说明

一、本章包括楼地面成品保护,楼梯、台阶成品保护,独立柱成品保护,内墙面成品保护等4节;共4条基价子目。

二、本章中各项成品保护所用遮盖材料如下:

1.楼地面用胶合板遮盖。

2.楼梯台阶用麻袋遮盖。

3.独立柱用彩条纤维布遮盖。

4.内墙面用彩条纤维布遮盖。

三、遮盖物的消耗量均考虑了周转使用因素。

四、如因装饰表面需要,遮盖材料品种与基价所选品种不同时,允许换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楼地面成品保护

楼地饰面面积按饰面的净面积计算,不扣除0.1m2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

二、楼梯、台阶成品保护

1.楼梯面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小于500mm宽的楼梯井)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台阶面层(包括踏步,最上一层踏步宽度按300mm计算)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独立柱成品保护

独立柱按外围饰面周长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四、内墙面成品保护

1.内墙面保护面积按主墙间的净长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应扣除门、窗洞口和空圈所占的面积,不扣除踢脚板、挂镜线、0.3m2以内的孔洞和墙与构件交接处的面积。洞口侧壁和顶面不增加,但垛的侧面所做保护应与内墙面所做保护的工程量合并计算。

内墙面高度确定如下:

保护高度不扣除踢脚板高度;路、排水沟在雨季的维修费。

有墙裙者,其高度自墙裙顶点至天棚底面另增加10cm计算;

有吊顶者,其高度自楼地面至天棚下皮另加10cm计算。

2.内墙裙保护面积以长度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应扣除门、窗洞口和空圈所占的面积,并增加门、窗洞口和空圈的侧壁和顶面的面积,垛的侧面面积,并入墙裙内计算。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21f341d6bd97f192279e918.html

《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2008) 装饰说明及计算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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