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外国语实验学校学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09]5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8.21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收费和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外国语实验学校学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9〕52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银川外国语实验学校初中收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09]168号)收悉。为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监[2009]5号)和自治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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