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提出答辩,认为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向其支付信用卡贷款余额属实,但其中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元的请求于法无据,具体理由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4年签订《信用卡领用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是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并未约定违约金,也未约定相关违约责任。被答辩人请求支付违约金已超出双方意思表示。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该法规为央行的部门规章,亦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我国的守法主体不仅限于个人,还包括各级政府,银行,以及其他单位。所以,银行除了遵守法律,还应当遵守地方法规,部门规章。
截至到月X日,被告从未收到过原告关于违约金收取项目的任何协商通知。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元于法无据,于情无理,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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