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 doc

发布时间:2020-04-15 22:12: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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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1

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

为规范项目供应商管理,提高项目经营合理化水平,加强信息共享,降低供应成本,增强供应安全系数及供应可靠性,实现使之有章可循,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根据本项目特点,物资采购分为项目采购和公司物资部采购两

级,本制度只针对项目级采供。

2、项目进场后需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先建立大台账,随着工程持

续进行,逐渐充实丰富合格供方名录。合格供方名录所含内容详见附件1

3、项目进场后,根据工程部提供的月进度计划、物资需求计划,

项目综合部采购口排出物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包括物资种类,物资规格型号、具体要求,大体数量、进场时间等。

4、物资采购计划报经营口确认,经营口在采购计划中明确物资是

否需业主方认价,如需认价经营口应在采购计划中特别注明。

5、经营口确认后,采购口先行对需求材料进行市场询价。要求每

种材料的询价不少于三个供应商,报价中应明确是否包括运输到场,是否包含税金等。

6、一般性材料,市场询价时间不得长于三天,特殊材料由经营口

提前通知,询价时间不得长于一周。、

7、根据询价对比,确定供应商,在材料口的录入合格供方名录,

落选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录入备选供方名录。

8、项目进行期间,因市场波动,采购口应每月核实市场供货价格,

对比所采购的材料价格。采购价格应随市场变动相应调整,由采购口具体与供货方商谈价格调整事宜。如无法取得一致,相应变更合格供方名录,可从市场再选择供货商或考虑备选供方名录中的供货商继续供货。

9、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各合格供方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每月一次。

10、供方评价价格因素,垫资因素,质量因素、送货速度因素,随

货资料因素等,任何一个因素无法达到,均应对其进行调整。11、价格因素由采购口评价,到货速度由工程部评价,质量因素由

使用班组评价,随货资料因素由资料室评价。

合格供方名录(类别: )月日

备选名录(类别: )月日

合格供方评价表月日



10、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4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也适用本办法。

本公司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填写投资者调查问卷(见附件2),判断其是否成为公司的合格投资者。

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二)对于适用本办法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八条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投资者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新投资者的相关信息,以判断投资者是否持续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第十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公司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公司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本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十三条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采取了适度监管的原则,在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进行事后行业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检查。规定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10a0f3348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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