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
事故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事故地点 | 辖区: | |||||||||||||||
当事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住 址 | 驾驶证 | 联系电话 | |||||||||||||
档案号 | 准驾 车型 | 有效期 | ||||||||||||||||
甲 | ||||||||||||||||||
乙 | ||||||||||||||||||
车辆 | 车型 | 车牌号码 | 车辆交强险投保情况 |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 | 损 坏 部 位 | |||||||||||||
保险公司 | 保险单号 | |||||||||||||||||
甲 | ||||||||||||||||||
乙 | ||||||||||||||||||
□甲车具有下列第 种情形,乙方具有下列第 种情形 1机动车追尾碰撞前车的;2机动车碰刮正常停放或临时停车的车辆,或者机动车碰刮固定建筑物、设施的;3机动车倒车或溜车碰刮其他车辆的;4开关车门碰刮其他车辆的;5一方违反交通信号灯信号通行且另一方无过错的;6未按规定让行且另一方无过错的。 有上述事故情形之一的 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双方均无上述情形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视为双方均有责任,按同等责任处理。 以上记录来自双方当事人提交《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附《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 各方签字:甲 乙 年 月 日 | ||||||||||||||||||
保险 公司 查勘 记录 | 事故是 否属实 | 损坏部位 | 评损结果(元) | 车辆是否在中心留修 | 当事方签名 | |||||||||||||
是( ) 否( ) | 甲: 乙: | 甲: 乙: | 是( ) 否( ) | 甲: 乙: | ||||||||||||||
定损单位: | 定损员签名: | 定损日期: | ||||||||||||||||
自行协商处理须知:1、凡是符合自行处理协商的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投保人应当在撤离现场后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各方应当自行将车辆开到就近(或约定)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当事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查勘结果无异议的,方可修理事故车辆。若对保险公司查勘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依法设立的有资质的财物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2、当事人在应当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后,按《选损交通事故见证卡》的要求认真填写,双方各留存一份。为防止发生个别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讲诚信,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共同到“服务中心”处理,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可采取摄、录像或其他方法固定车辆、车号、驾驶人等信息及事故损失情况等证据。3、凡是到市区或城区内设立的“服务中心”处理的,均可享受到交通事故查勘定损保险理赔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4、市三区的“服务中心”的对外服务时间:8:30—17:30,其他县(市)区的“服务中心”的对外服务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5、此《记录书》可以请求“服务中心”受理登记人员帮助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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