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瑞达法考主观题考点电子版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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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
F23
有限责任公司由 50 个以下 股东出资设立。 人数。
股东可以用 货币 出资,也可以用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转让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但是,股东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出资。
股东出资符合法定
要求。
等作价
注意:出资人以 其他公司股权 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考点)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章程

名称和组织机构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问:公司可以以某个股东的姓名作为公司名称吗?

住所
公司一般以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为公司住所 问:公司可否以某个股东的住所作为公司的住所?
考点二: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黄金考点)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 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总结:
问:此处发起人股东对债权人承担什么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 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 设立时 的其他股东承担 连带责任
总结:
1:该出资人需要对其他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吗?
2: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 何承担责任?
答:在其评估或证明不实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考点: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担补充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违约责任
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
出资义务的股东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
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 请求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

股东在公司 设立时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债权人 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 向被告股东追偿
3)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合法呢?
答:出资有效,取得股权 ; 发现后拍卖变卖该股权,国家没收财产。 4)他人替代出资出现瑕疵呢?
承担连带责任 的,
答:由本人负责。
5)瑕疵出资对股东资格的取得和公司的成立有何影响? 6)公司可否豁免股东的出资义务?
7)股东的瑕疵出资可否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8)公司可否将瑕疵出资的股东除名? 9)公司可否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行使权利?
答: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 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予支持。
10)出资贬值如何处理?
利润分配请求权、
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
考点三:股权的证明(黄金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
股东名册 ,记载于股东名
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 记机关 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人。
总结: 股东名册是取得股权的生效要件,工商登记是取得股权的对抗要件。
证明文件
1:判断股东资格的外观证据记载不一致时,以何为准? 2:出资证明书何时签发?
3:出资证明书丢失,即丧失股东资格吗? 4:出资证明书是有价证券吗?
5:出资证明书须载明其他股东的姓名吗? 6:股东名册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可以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 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 均不能推翻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关系如何处理 2、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是无权处分吗?
代持股协议
(即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如何)
答:一般有效 ,除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 106 条关
答:是 有权处分 ,受让人的权利 参照 善意取得 的规定处理。
3、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人的出资瑕疵承担责任吗?
答: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
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
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股东不能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
进行抗辩。就对外责任而言,名义股东应当先承担出资不足或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名义股东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如何处理? 答:冒名登记行为人是股东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冒名股东
注意 1:被冒名者不是公司股东,既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责任。
注意 2 :冒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主要区别在于冒名股东的冒名登记行为未经被冒名人同意,名义股东 则对登记行为是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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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股东的基本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和 财务会计报告 对比股份公司的股东: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
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为什么还要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向谁提出? 3、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复制公司的会计账薄吗? 4、目的是否正当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5、对比股份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解释(四)》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
不正当目的
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知情权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 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
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进行。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
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 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
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 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持。
股东按照 实缴 的出资比例 分取红利 ;公司 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 实缴 的出资比 认缴出资 。但是, 全体股东约定
2)获取收益权和优先认
缴出资权 (考点)
缴出资的 除外
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
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
注意: 在分红这一点上,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通过章程规定 不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红。
1:增加注册资本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吗? 2:增加注册资本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之间 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3 股权 转让
对内转让 : 是否需要通知?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吗?
是否需要同意?
对外转让 (黄金考点)
1 协议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13过半数 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 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书面通知 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
不同意的股东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同等条件 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协商 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
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 行使优先购买权。
1:股份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份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吗? 2:股份公司有优先购买权吗? 3:股权转让款应支付给公司吗?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章程可否规定股东的股权不可以对外转让? 《公司法解释(四)》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
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 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 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 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十九条
同等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
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 为三十日。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
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 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
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 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 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 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 强制执行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 强制执行程序 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 全体股东 ,其他股东 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二十日 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通知公司及
注意: 债权人强制执行债务人股东的股权数额应当以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为限。
3)股东的退出机制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F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 购其股权:
( 公司 连续五年 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 配利润条件的 ;
问:公司不分红违法了吗?
( 公司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
投反对票的股东 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
( 公司章程规定的 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 决议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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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瑕疵出资的股
权转让
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即转让股权. 受让人 对此知道
,人民法院
或者应当知道, 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2)公司 债权人 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股东 追偿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考点)
问:章程可否规定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 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股权继承 《公司法解释(四)》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9 4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66 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
2019 4 29 日起施行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
,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 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 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重大分歧案件 时,应当 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
( 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 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
一年
,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间的, 以公司章程规定 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 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 公司减资; ( 公司分立;
( 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9 4 29 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 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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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组成 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 全体股东 组成。 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五日前 通知全体股东;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
(1 决定公司的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职权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签制度
公司法所列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

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定期会议
召开

临时会议 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

主持人 例外
表决规则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 按时召开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

公司的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 ——监事会 ——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
一致表示同意 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问:董事会拒绝召开股东会,于是一些股东直接去法院诉讼,是否允许?
事长 ——副董事长 —— 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 董事

注意: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 执行董事 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 出资最多的股东 召集和主持。
;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股东会会议 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公司形式 的决议,必须经

股东会会议作出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
特别决议事项
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
总结: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基数是总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数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
问: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解散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吗?
2)董事会
人数 任期

组成

董事长 例外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三人至十三人

连选可以连任
的,在改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 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问:董事长资格可以被继承吗?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问: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吗?
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职权
(3 决定公司的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6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召集和主持
;
;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表决
问:公司章程可否另行约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资本多数决? (3 )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 设经理 ,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组成
问:股东会可以解聘经理吗?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列席董事会会议。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职权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意 : 经理在职权范围内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4)监事会 ( 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
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监事会的组成
一至二名监事 ,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 股东代表 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问:在设立监事会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约定监事会中的全体监事都由股东担任吗?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职权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

纠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
提案
诉讼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问: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吗?
监事会的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行使职权的费用
问: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是由股东会决定的吗? 注意: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17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

考点六: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含义
是指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
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控制: 一个自然人 只能投资设立 一个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能 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吗?
2: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吗? 3:国有企业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吗?
4:自然人在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后可以再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吗?
风险防范措施
身份公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 执照中载明。
决定公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 字后置备于公司。
书面 形式,并由股东签
会计师事务
强制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
审计。
推定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 连带责任 问:谁负责举证?
2、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 国家单独出资 、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含义
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董事会的构成:国有独资公司
设董事会
应当 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 问: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怎么产生?
特殊的组织机构
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人选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二是公 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国 分之一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少于五人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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