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处罚公告统计
【篇一:证券上市ipo项目证监会处罚案例汇总】
录入人
我方卷号
日 期
事 由 杨旭 2011-12-27 所外调研--证券上市ipo项目证监会处罚案例汇总
一、
二、
三、
四、
五、
近两年ipo项目过会后被证监会撤销案例 ....................... 21. 苏州恒久专利造假:上市前夕许可被撤销............... 22. 胜景山河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33. 立立电子: 只撤销上市,并未处罚。 ..................... 4特案研究: ............................................................................ 41. 第一支发行后被撤销发行核准的上市公司股票 -- 通海高科....................................................................... 42. 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卷入四起ipo丑闻.................. 5近两年上市后被处罚项目案例: ........................................ 61. 江苏三友隐瞒实际控制人6年 8人被处罚95万 .... 62. 证监会夯实保荐制度 科冕木业 保荐人 民生证券被处罚........................................................................... 83. 绿大地欺诈上市 罚酒三杯?典型的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案件................................................................... 84. 保荐制度:证监会警示海普瑞保荐人..................... 10证监会证券律师业务处罚方法及处罚措施调研: .......... 10相关资料供参考: .............................................................. 13
一、 近两年ipo项目过会后被证监会撤销案例
1. 苏州恒久专利造假:上市前夕许可被撤销
苏州恒久(300060) 保荐人:广发证券 拟上市日期: 2010年3月9日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因?专利门?被证监会处罚,公司被撤销核准上市。
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广发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证监会也对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对三名签字律师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2010年3月9日,苏州恒久公开发行2000万股,并完成申购及摇号抽签的全部过程。
但是,就在该公司上市前夕,3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朱益民发表《苏州恒久上演天方夜谭式ipo:赤裸的利益》,声称苏州恒久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以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一石激起干层浪,证券监管部门要求苏州恒久的保荐机构对有关问题先行进行稽查。之后,监管部门开始调查,证监会发审委认为,苏州恒久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该5项专利的使用权全因未缴年费而被终止。但苏州恒久目前全部产品全部使用被终止的4项外观设计专利,50%的产品使用被终止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
除了发行人退还资金外,参与苏州恒久发行的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也受到相关的惩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广发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对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也对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对三名签字律师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苏州恒久被撤销上市是启动《证券法》第26条的结果,该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苏州恒久事件发生后重申,创业板的标准并没有调整,部分规模偏小企业之所以遭到否决,是由于其在持续盈利能力等相关方面存在问题,与其规模并无关系。中国证监会也再次强调了保荐人的义务和守则。
2. 胜景山河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胜景山河 (002525)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胜景山河是a股市场上第三家过会之后仍被撤ipo许可的公司,本案中ipo中介机构首次?集体受罚?
胜景山河的ipo申请原本已在2010年11月26日通过了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但在上市前夜,被媒体曝出大部分的销售数据都存有难以解释的疑问。其后,证监会责令胜景山河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对此进行调查,并在今年4月份重新审核了胜景山河上市事宜,最终撤销了胜景山河ipo资格。
监管核查报告表明,胜景山河招股说明书未按要求披露其与一主要客户间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及三家直销客户的采购情况,此外在存货盘点上也违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平安证券在对胜景山河进行保荐时,没有对该公司的客户和关联方进行审慎调查,特别是对其前五大客户没有进行任何的访谈或者函证,对于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也没有进行审核。主办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重大客户的真实性认定等多个领域审核不到位,在没有完全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无异议的审计报告。相关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对公司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充分调查和披露。
一是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不完善、不彻底,对胜景山河的销售及客户情况、关联方等事项核查不充分,未对胜景山河前五大客户进行任何函证或访谈,亦未对会计师工作进行审慎复核。
二是会计师在存货监盘、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认定、重大客户销售真实性认定等多个重要审计领域执业判断不够审慎,审计程序不到位,在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过失。
三是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股东间的关系等事项核查不充分,在胜景山河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中对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行人大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不充分。
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林辉、周凌云采取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监管措施;对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会计师姚运海、吴淳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
对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律师刘长河、张劲宇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
3. 立立电子: 只撤销上市,并未处罚。
与胜景山河相同,在过会后被撤销ipo资格的迄今为止共有3家,包括2008年过会的立立电子和2010年过会的苏州恒久。
但是,证监会仅撤销了立立电子的上市资格,至今未对负责立立电子ipo项目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对于苏州恒久的中介机构,证监会只是向保荐机构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2名保荐代表人负责的推荐
与之对比,立立电子被撤销上市,是因为与浙江海纳、江作良等人的紧密关系,实际为同一资产二次上市,该情况属于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苏州恒久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也属于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
?未详尽披露,相比‘同一资产二次上市’和‘专利造假’,情节要轻很多。?对此,上述投行人士认为,?2010年的事情,放在今天进行处罚,我觉得是与证监会最近在收紧监管尺度有很大关系。?
二、 特案研究:
1. 第一支发行后被撤销发行核准的上市公司股票 -- 通海高科
9月7日,发行已过两年仍没有上市的通海高科股票终于有了明确:由于通海高科股票发行申请及公开募集文件中含有虚假记载的问题,经中国证监会查证
属实,通海高科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其对通海高科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决定。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就依法撤销?通海高科?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发表谈话时表示,通海高科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有两种方式处理通海高科股票,一是根据《证券法》
第18条的规定,股票公开发行核准被依法撤销的,投资人可以要求发行人返还募股资金及相应利息;二是按1:3.8的比例换购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换购后的股份经核准后可以上市流通。中国证监会鉴于通海高科主要责任人员有涉嫌犯罪的嫌疑,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侦察、审理终结之前,中国证监会暂不进行行政处罚程序。
2. 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卷入四起ipo丑闻
近年来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涉及ipo项目被处罚一览表
上市公司
简称 保荐人 发行人律师
北京天
银律师
所 经办人 处罚措施 处罚原因 江苏恒久 广发 万川、王成柱、何
东旭 警示函 三名签字律师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
示函,并在
12个月内
不受理其签
名的与证券
发行相关的
文件
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
定书(江苏
三友、张
璞、葛秋等
8名责任人
员)
“2011”
46号 苏州恒久在招股说明书中列明,公司共计拥有专利5项,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项、外观设计专利4项。而事实上,该公司拥有的上述4项外观技术专利权已被终止,同时终止还有一项有机光导体管实用新型技术专利。 江苏三友 国元 北京天银律师所 万川、吴团结 2004年9月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已由纺织工业联社实际变更为张璞,但江苏三友在其2005年4月21日的招股说明书、2005年至2008年年报和2009年中报中一直披露纺织工业联社是实际控制人,与事实明显不符,存在虚假陈述。
【篇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秦喜胜、赵强等4名责任人)
〔2014〕52号
当事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味精)审计服务机构,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秦喜胜,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07―2008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赵强,男,1972年3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05―2007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张向红,男,1973年11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08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莲花味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了告知程序。应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所)、秦喜胜、赵强等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亚太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07年年报审计中的违法事实
对于2007年莲花味精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事项,会计师未履行以下审计程序:1. 政府补助中所指补助资产为项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科技)1.944亿元欠款,对于该债权的真实性、交接手续、可收回性均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2.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审计中,没有获得天安科技的函证;3. 没有取得建行1.98亿元贷款的贷款合同;4. 没有取得建行项城支行银行借款和银行存款的函证回函;5. 在贷款卡信息内容不完整的情况下,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莲花味精2007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当年审计中,对公司1.944亿元政府补助和建行1.98亿元贷款债务转移的账务处理,因会计师专业判断错误和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能发现政府补助未到位和建行贷款实际未转移的事实,致使公司当年利润总额虚增1.944亿元,债务虚减1.98亿元。
二、关于2008年年报审计中的违法事实
对于2008年莲花味精在政府补助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的事项,会计师未履行以下审计程序:1. 政府补助中所指补助资产为天安科技3亿元欠款,对于该债权的真实性、交接手续、可收回性均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2.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审计中,没有对该3亿元、3.22亿元发生额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3. 没有取得工行贷款的贷款合同;4. 在银行借款科目的函证里,没有取得工行项城支行的回函;5. 在贷款卡信息内容与三方《债务转让协议》内容明显矛盾的情况下,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008年年报审计中,对于4,167万元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是:在已经发现一笔575万元政府补助会计处理错误并予以调整的情况下,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该4,167万元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错误并进行调整。
莲花味精2008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当年的审计中,对公司3亿元政府补助和工行3.22亿元贷款转移的账务处理,因会计师专业判断错误和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能发现政府补助的虚假性和工行贷款实际未转移的事实,致使公司当年利润总额虚增3亿元,银行贷款减少3.22亿元;当年公司有4167万元收到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错误,审计中未能发现和调整,致使公司营业利润增加4,167万元,营业外收入减少4,167万元,影响了公司的利润结构。
2007、2008年度莲花味精年报审计项目费用分别为:66万元、6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亚太所及其责任人员在听证会上提出:1. 关于未审计出2006年“未计提莲花对粤财借款本金利息501万元”的问题有事实依据。2. 关于未审计出2007年、2008年政府补助的问题。注册会计师认为既然莲花味精与天安科技、银行三方债务转移是事实,那么政府的4.94亿元补助真实存在;根据相关政府批复、三方债务转让协议及转账凭证判断补助已经到位。
3. 会计师已经常规审计仍然无法发现2007年、2008年政府补助未到位一事。事发之后,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主动更正,减轻会计差错的危害后果。请求免除2006年虚减利息审计问题的处罚,对2007年、2008年审计莲花味精政府补助是否到位的审计程序问题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 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崔守忠没有负责相关项目的审计工作,没有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不应当承担责任。
我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2006年虚减利息审计问题和崔守忠责任问题的申辩意见成立,不再追究亚太所对于莲花味精2006年虚减利息审计问题的责任,不再追究亚太所主任崔守忠的责任。但是,亚太所在2007年、2008年审计莲花味精政府补助是否到位的审计程
序上确实存在不足:一是没有向政府求证补助的相关细节;二是对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没有获得天安科技函证;三是在没有得到银行相关到账回函的情况下做出补助到位的会计确认。其关于2007年、2008年审计莲花味精政府补助已经尽责的申辩不成立;四是结合本案莲花味精违法行为的背景、亚太所主动更正,减轻会计差错的危害后果等情节,亚太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减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在量罚中已经予以考虑。
三、责任认定
亚太所在莲花味精2007年、2008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有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注册会计师秦喜胜、为2007年、2008年年报审计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注册会计师赵强、张向红为2007年、2008年年报审计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亚太所给予警告,没收亚太所关于莲花味精2007年、2008年年报审计项目收入132万元,并处以132万元罚款;
二、对秦喜胜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三、对赵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四、对张向红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篇三:审计失败与证券审计市场监管】
——基于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的思考
[摘要]近年来,公司欺诈发行与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构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之一。本文考察了我国证券审计市场中遭到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审计失败案例,并结合近年来的证券审计市场政策,分析了有关监管思想、政策影响以及发展趋势。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审计失败案反映了监管部门综合治理虚假会计信息的效率与力度,同时执业机构也有必要从中吸取教训,恪守审计独立性,保证审计质量。
[关键词]审计失败;证券审计;市场监管
研究动机
在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10年的长足发展时,独立审计的信息鉴证职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从证券市场的“老三案”到“新三案”,再到近两年来大量上市公司审计失败案的出现,包括市场监管者在内的信息使用者都在不断地思考着原因与对策。
游士兵、吴圣涛(2001)考察了1994年1月到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对证券违法违规的226个处罚公告,统计出346项违反证券法规行为。在346个观察值中,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的个例占10.7%;披露虚假财务报告的比重为8.4%,两者合计19.1%;从各年度的分析来看,这两类事件的处罚公告在大多数年份也非常频繁(尤其在1998-2000年)。由此可见,公司欺诈发行与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构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之
一。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关注其中涉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反证券法规情况,详细考察了中国证监会历年来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公告,分析这些案例的某些共同特征;相应地,我们也大体回顾了近年来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有关监管政策,希望通过对有关监管思想和潜在影响的分析,从审计及相关鉴证服务的监管视角为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与综合治理提供相对全面、合理的思路。
一、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分析
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之一,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发挥了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工作始终非常重视,尤其在近年来加大了对证券审计市场的研究与监管。近年来证券市场爆发了大量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及其他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违反法规行为,有少数注册会计师作为有关信息或行为的鉴证者并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恪守职业道德,未能揭示客户公司的违规行为,甚至与客户公司串通舞弊,极大地损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在对其他有关涉案主体做出处罚的同时,也对有关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处罚。这些典型的审计失败案例为证券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利的监管线索和经验来源,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关注审计风险,提高执业质量也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以中国证监会历年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发布的处罚公告为切入点,初步考察其中的某些信息与含义。
1、数据来源
我们在收集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公告过程中,主要依赖于以下信息来源:
(2)根据胡春元(2001)文章补充两例案件。
根据以上程序,我们得到了37个处罚案例,基本包含了近年来在证券市场中较有影响的、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进行其他舞弊行为的案件。37个处罚公告中,包括了33例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和4例新闻稿(其中两例尚未做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2、处罚公告的年度分布
从处罚公告的年度分布来看:1997年及之前年度仅有4例,1998年8例,1999年7例,2000年达到10例,2001年为8例。如果以财政部发布脱钩改制通知的时点(1998年4月9日)为界,那么在此前后的处罚公告比率约为1:4.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脱钩改制以后独立审计行业的风险陡增,注册会计师在不断提高的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之下形势日益严峻。但值得注意的是,1999-2001年被证监会实施处罚的25个案例中,有23例针对的是1996
-1998年上市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的违反法规行为,我们有必要认识到:目前接连爆发的审计失败案在多数情况下是证监会对脱钩改制以前大量不规范审计行为的揭示与处理,不能以此全盘否定脱钩改制以后我国审计市场取得的进步与发展,也应当看到相当数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近年来执业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审计质量不断提高的事实。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f8b6fcc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d7.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