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的修改过程谈法的制定

发布时间:2013-05-26 23:10: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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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的修改过程谈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六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316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10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316

《物权法》历时14年,8次提交审议。围绕物权法的诸多争论,终在全国“两会”上得以平息。2007316,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物权法》以高票获得通过,自2007101日起施行。

要谈法的制定,首先要谈立法的目的,目的是动力的来源,是一切行动的源泉。而立法的背景最能体现立法的目的。

一、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

按照国家立法规划,到2010年,我国要出台《民法典》,目标是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典》的内容包括五大部分:主体编、合同编、物 权编、债权编和责任编。法律条文至少要超过1000条。为了实现立法目标,必须早日制定《物权法》。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成立了以粱慧星、王利明为首的两个课题小组,从事《物权法》的起草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不少市场交易规则,同时十分关注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1986年通过的 《民法通则》,专门有一节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1993年物权法开始起草,1994年正式列入立法计划。19983月,成立了 民法典研究小组,开始了对物权法的研究和讨论工作。20021月,公布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20021223,《民法》(草案)被首次提 请审议,物权法是作为其中的一编。2004,对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物权法草案。从200410月至200610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六次对草案进行审议。2006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有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20073月举行的十届人大五次会 议审议。2007316,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近3000名人大代表的投票结果:赞成的2799人,反对的52人,弃权的37人。这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 物权法破了我国立法的记录,是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是12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法律之一,在20057月公开征求意见中,共收到 11543件来信,召开了100多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的一封公开信。题目是《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在全国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因为涉及政治问题,有关领导叫停了立法步伐。双方各持己见。

教授说《物权法》草案照搬西方法律,社会主义的东西基本没有。没有写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反而强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在贫富差 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 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

起草小组粱慧星和王利明等民法学专家辩解:第一、对合法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是物权法准则。其二、《物权法》是民事法律,不是宪法。没有写明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由:宪法已规定,物权法没有必要重复; 如果重复该规定,易引起误解。第三、贫富分化是社会本身问题,不是物权法问题。

正在物权法即将审议通过之际,不知是巧合还是刻意,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屋主杨威、吴苹夫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适时出现,向为城建热点的拆迁与钉子户问题再度升温。各大媒体纷纷跟进,一场关于物权法与钉子户的争论就此展开。最牛钉子户用它的大海中的一叶孤舟筑就了一座公民私产的堡垒,实践了物权法中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捍卫了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

物权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分析法条不难得出:

制定物权法的目的之一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哪些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制定物权法目的之二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备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央政策很明确,就是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利用市场的手段,发挥经济规律的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人力物力资源的最大效益,通过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繁荣,提高生活水平,增强综合国力。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通过确立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因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是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这与物权法的作用密切相关。物权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生活中常常发生这样的事,有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由于价格、熟人等等多种原因又把该房子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试问,该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解决一物二卖的问题,有多种办法,比如按照订立合同的先后确定房屋的归属,按照有无付款或者付款的先后确定房屋的归属,按照买方有无实际占有该房屋确定房屋的归属,还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房屋有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确定房屋的归属。上述几种解决办法都有一定道理。没有物权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了物权法,物权法从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出发,规定谁是该房屋的所有人,首先看该房屋有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人就是房屋的所有人。甲虽然先买,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是乙,因此,乙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甲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甲和原房主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甲受到的损失,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原房主赔偿。因此,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就能够明确归属,定分息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物可以自己用,也可以交由他人用,可以依法转让给更有经营才能的人使用。物权法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留下很大的活动空间,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同时,从合理利用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对权利人的权利也有不少限制,如物权法有关严格保护耕地的规定,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以及征收、征用的规定等。制定物权法,就是要充分发挥物权法定分LE争和物尽其用这两个方面的作用,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使有恒产者有恒心。保障安居乐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物权法把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作为立法目的。

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一系列确定物权归属的规则明确物权属于谁,二是通过规定物权保护的途径与方式使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三是通过规定国有财产的范围、行使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保护国有资产;通过规定集体财产的范围、行使等保护农村和城镇的集体财产;通过规定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保护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通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保护权利人对物的利用的权利。总之,制定物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其他法律都是由宪法派生的。宪法规定大政方针,其他法律都必须体现宪法精神,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宪法的精神。物权法将宪法规定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将基本经济制度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原则,将宪法规定的保护公私财产的精神落实在对国有资产、集体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保护的具体规定上。物权法的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其次,制度的创新更能体现物权法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利益保障。

二、《物权法》的制度创新

立法制度创新的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利益,此利益并不局限于个人利益,而是从国家这个整体的角度来考虑的。如下:

(一)平等保护

物权法是私法,本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保护私产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利益,不能采取杀富济贫的办法,否则就会挫伤大家创造财富 的积极性。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改革就是要破除平均观念,肯定会出现贫富差异,但对穷人和富人的合法所得必须予以同等的法律保 护。

自然人无论贫富、强弱,其财产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对国家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国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 护,才能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是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一体保护,就是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财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尤其是,这种财产不仅 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9亿农民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这些权利都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二)采光通风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三)车库绿地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 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 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四)业主权利

  《物权法》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 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 事项。

(五)征地补偿

  《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兼具“充分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关于“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规定,说明在拆迁时除了依法应当给予被拆迁 人充分补偿之外,还应当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不下降。

当前,征地、拆迁是引起群体性上访的主要原因。某些地方官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非法拆迁并且不给予合理补偿,这就使得一些老百姓的利益受到侵 害。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平等保护,实际上有利于维护穷人的利益。一段时间以来,拆迁后不能就地安置,被拆迁人在房地产开发的浪潮中,被迫离开城市中心而居 住于城市边缘,从而造成了一部分人生活质量下降,甚至生计受到影响,人民群众对此很有意见,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反映了民意,将来必将成为拆迁就地安置的重要 法律依据。

(六)70年产权

  《物权法》第149条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住宅用地使用权期 间届满后如何处理是许多住宅所有权人的一块心病。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如何处理并不明确。此次规定,住宅建 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住宅所有权人的担忧。但是,续期时,要不要交费,怎么交?有的认为,自动续期就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这当然更指的是无需另行交纳土地使用费。向私人再次收取土地出让金会引发许多问题,例如,新的土地出让金如何作价?如何保证每户私人住宅的所有权人均有二 次土地出让金的支付能力?对于没有支付能力的人要不要没收住宅还是采取其他办法制裁等等,这些都是难以解决的。

(七)农民权益

“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物权法能否保护好农民的土地利益是个大课题。《物权法》用了第十一章共11个条文的篇幅,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独具特色的用 益物权种类,肯定了这个具有独创性的物权,既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也不同于其他国家中的用益权,是中国物权法的一个最具特色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一个独具特色的农村土地权利。按照《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自 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这个权利仅存在于农村,是农民的权利,解决的是农民建筑住宅供其居住、生活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关系到农民的 安居乐业、居有定所。因此,物权法第十三章也做了专章规定,使农民的这一权利得到保障。但城市居民不能到农村买地建房。

《物权法》规定的这些关于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以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派生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乡(镇)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再加上根 据约定可以产生的地役权,构成了我国独特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这种独具特色的农村不动产用益制度,产生于我国农村经济实践和社会现实,又通过法律化和制度 化而固定于《物权法》,是保护农民权利的根本性法律制度

三、物权法的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

【前言】

2007316,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

  物权法,这部规范基本财产权的法律,从2002年到2007年,从一审到八审,创下了中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案审议次数的纪录。而其间所经历的波折,也远远超出了这部法律能够承受的范围。

有人认为,物权法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其起草审议过程,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事件,它激起了很多的国民参与讨论公共事务的一种热情,这在我们以往的法律起草中间是从来没有过的。

"八审"磨一剑——《物权法》诞生的背后故事

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一部法律,像《物权法》这样历经八次审议之多;也很少有一部法律,能引起民众如此高度的关注。20年前的《民法通则》》连物权这两个字都不能用,到今天我们通过一部完整的《物权法》,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322,《物权法》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著名民商法专家江平在省会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心情格外激动。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校长,《物权法》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著名民商法专家。

193012月出生,浙江省宁波市人。曾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仲裁员、专家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13年酝酿:民法专家梦想终成真

能够起草一部《物权法》是很多前辈民法学者多年的一个梦想。我国在1993年就已经启动相关工作,当时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讲话刚刚结束,提出市场经济的概念,这个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制定物权法的历史大背景。江平说。

我是在1998年参与到《物权法》的起草工作中的。1998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梁慧星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等人,分头起草《物权法》的各个不同部分。他们最后的建议稿,对我们形成最后的《物权法》草案起到了基础铺垫的作用。

就在学者们为起草《物权法》忙碌的时候,一些民间的声音,通过全国两会表达了出来。

2001年,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江西民生集团董事长王翔提交的《关于尽快出台物权法的建议案》,成为政协最早收到的关于呼吁《物权法》出台的提案。当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便回复他:《物权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得到改善,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私有财产,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这是时代的呼声!江平说。

11543条意见:开门立法,彰显民主

这一幕江平忘不了:200571,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会上,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布:委员长会议研究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回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史,只有《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婚姻法》等11部法律的出台,公开向社会征求过意见,《物权法》是第12部。这一开门立法的举措,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江平说。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涉及各方面、各阶层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事关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专业性也很强,社会各界非常关注。

2005710,《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各方面提出了许多这样那样的意见,特别是对如何全面准确地体现和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加大国有财产保护力度、如何更好地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如何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如何规范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等诸多方面,《物权法》起草小组的专家们进行了反复深入研究和论证。

2005810结束征集意见时,《物权法》草案共征集到11543条意见。最让人感动的是,意见中有一封盲文信件,厚厚三页纸都是一针一针扎出来的。江平说

1万多条意见征集上来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部门将这些意见分别进行整理,先后3次向社会公布。

200510月,《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其中已经包含着群众的一些要求和意见,比如,规划区内的车库、车位归属问题,四审草案明确规定车位、车库必须要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人们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的广泛程度,可以说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所以我个人更愿意把《物权法》的起草看作是一次民主的训练。如果将来在中国的法制进程上面,令人回忆起《物权法》起草的话,我觉得这是它最有意义的地方。江平认为。

8次审议:公和私观念的冲突

一部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8次,这在我国的立法史上确实是创记录的。江平说。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原有的社会生态会受到非常激烈的冲击,原有的利益格局也会因此而发生变化和调整。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去制定一部事关国计民生的法律,必然会引发各种不同的争议。

2002年的91692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一个30人左右的民法典草案的专家研讨会,与会人员包括立法机关的官员、法官、检察官,还有学者。

这次研讨会上,《物权法》的不少问题引起了争议,比如,究竟所有权要不要区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的所有权,居住权制度究竟要不要规定等等,都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很多时候,争论是非常激烈的,不留情面的。

江平记得20021223,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上,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正式进入中国立法机关的审议,《物权法》是民法典草案的第二编,另外还有《婚姻法》、《收养法》等,一共九编。

第一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说,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草案对私人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有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保护等规定,对公民财产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同样适用。

这次审议之后,民法典起草的思路作了调整,不准备一步到位,而是分编通过。时隔近2年后,2004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二审草案强调农民集体财产不可私分等。

而当年的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私产入宪被认为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重要事件。

20056月,《物权法》草案进入第三次审议,着重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针对拆迁、征地中补偿不到位等问题,三审草案增加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

20058月,开始有人指责《物权法》草案违宪。这种观点引起激烈争论的同时,也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项重要的相关活动:高层次的座谈会、组织调研组和立法论证会。

2006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包括中财办、中农办、最高法院、国土资源部等十多个部门的负责人和经济学、法学专家对《物权法》草案一些重大问题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提供的资料显示,与会人员一致确认草案中体现的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非常必要的。

2006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审议《物权法》草案,进一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新增条款防止企业并购侵吞国资。同时,六审草案还删去了住宅用地满70年后续费的条文,而这项内容也是此前公众特别关心的一个问题。

两个月后,《物权法》草案第七次提交审议,这已经创下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最后大会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了有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2007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799张赞成票: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回忆起《物权法》通过的那一刻,江平教授的眼睛里闪着泪光。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物权法》草案现场,气氛更加热烈,在大会堂二楼旁听会议的记者们也纷纷举起相机,将焦点对准了表决结果显示屏。

请按表决器。吴邦国委员长顿了一顿,又将要求重复了两遍。

待所有代表完成表决后,吴邦国宣布由工作人员宣读表决结果,此时大屏幕已显示:赞成2799票,反对52票,弃权37票。未待宣票员话音落下,代表们已经鼓起掌来。

这部法律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江平认为:市场经济下的四大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和股权。物权和债权是传统的两种权利,无形财产权和股权是两种新型的权利。从现实情况看,合同债权有合同法规范,无形财产权有三个知识产权法保护,股权现在数量很大,是很大一笔财产,《公司法》修改后,对股权的规范也完善了。应该说,作为四大财产权之一的物权,也急需法律的规范和保护,所以制定《物权法》极为重要。《物权法》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财产权的法律体系最终得以完整。

2007101,《物权法》将真正走进人们的生活。

当前我们离民法典只有一步之遥了,还得需要大约五六年的时间,要在2010年完成民法典编纂任务还是非常艰巨。江平说。

四、总结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一元二级多层次多分支的立法体制,立法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权力机关。我国的立法体制中还包括行政机关立法和授权立法。

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

立法议案的提出/提出法案

审议法案

表决和通过法案

公布法

立法提案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

通过的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 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中,采用电子计算机的表决方式,高效、准确。

法律的公布

-《宪法》和《立法法》

- 主席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 总理国务院令

- 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ef553a765ce050876321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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