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4.30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
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以经营性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跨区(县)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本市范围内不动产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跨区(县)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具体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一)外省市纳税人在本市出租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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