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22 12:56: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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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颁布

《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通知

(鲁建发[2004] 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指导全省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统一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山东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鲁建规发[19957号发布)进行了调整,制定《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现予颁布执行。同时,《山东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停止执行。

二○○四年六月

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第三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区域统筹,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高起点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推进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引领全省城乡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发展的原则。把保证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规划修编的首要任务,增强城市对于产业发展和人口集聚的承载能力,为经济和城市的发展留足空间,引导和推动投资环境、创业环境的不断改善,促进城乡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调整优化。

(二)节约用地的原则。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强化土地集约和合理利用。

(三)城乡统筹的原则。把促进城乡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作为规划修编的重要目标,以区域发展的观念替代单纯的城区发展,对辖区内的城乡居民点、人口分布、土地利用、产业布局、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进行综合规划,保证城乡一体协调发展。

(四)以人为本的原则。把满足群众需要、维护公众利益作为规划修编的根本出发点,将规划的价值观由偏重经济增长、注重效率向经济增长与社会事业发展并重、兼顾公平转变,致力于良好人居环境、人文环境的营造,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五)生态优先的原则。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放在战略位置,将城市发展规模严格控制在合理的环境容量内,尤其要注意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保证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六)优化布局的原则。把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友好、适宜人居的城镇体系和城市空间结构作为规划编制的着力点,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分区,促进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整合,促进产业发展与城镇发展的有机融合。中小城市应适度集中紧凑布局,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可以多中心组团式布局,间以生态隔离,相互有机联系,防止城市建成区无序蔓延。

第五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突出以下工作重点:

(一)搞好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研究。立足区域协调发展,科学确定城市未来的职能定位、发展目标和空间战略布局。设区城市要先搞战略研究,再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强化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各类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构建分工有序、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促进农村人口转移。

(三)做好城市规划区协调发展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市、镇(办事处)、乡村(居委会)进行统筹规划布局,为解决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设混乱等问题提供依据。

(四)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实际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土地供给能力和集约用地的潜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到2020年的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

(五)确定和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多方案比选确定城市发展方向,按照方便生产、有力生活的原则确定功能分区,按照级差地租原理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优化各类用地的布局。

(六)强化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规划期到2010年,与“十一五”计划紧密衔接,将计划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事先落实到规划上,并安排好建设时序。

(七)强化城市远景规划。规划期到2050年,根据合理的环境容量,按照城市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市人口数量,科学确定城市远景规模和空间布局。

(八)突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把事关区域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的内容作为强制性内容,增强规划的刚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保证城市发展环境的稳定性和城市经济开发政策的连续性。

第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应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规划意见,经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一般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收集基础资料,总结上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城市规划的延续性。

(二)大中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和专题报告。

(三)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1、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2、编制远期规划;

3、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4、编制远景规划。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期限为:近期到2010年,远期到2020年,远景至2050年或X年限。

第二章 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

第十条 市(县)域基础资料。

(一)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0~1/200000

(二)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三)资源条件。

(四)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状况。

(五)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六)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七)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八)三废污染状况。

(九)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

(十)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十一)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资料。

(一)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1/25000

(二)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三)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

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

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5、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

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7、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

9、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

(四)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2、各项公共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

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量、流向等资料;

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资料。

(五)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

3、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声、恶臭、震动)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十二条 必要时,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上一版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大、中城市应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并初步确定城市发展的总体框架。纲要审查通过后,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

(一)文字说明。

1、概况。简述城市自然条件、历史沿革、现状概况及特点;

2、修编背景及上一版城市总体规划的回顾;

3、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点做好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研究;

4、城镇体系。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发展战略和目标、城镇体系结构和布局;5、脆弱资源保护。初步确定市(县)域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各类脆弱资源的保护范围;

6、城市性质。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原则确定城市性质;

7、环境容量、城市规模和建设标准。对土地资源、水资源等制约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合理的环境容量;根据合理的环境容量、产业发展趋势和城市化进程,原则确定各规划期限的城市规模和建设标准,拟定城市发展战略目标;

8、城市规划区。初步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9、城市总体布局。进行城市用地评价,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初步确定非建设用地范围,初步提出城市远期和远景总体布局方案;

10、基础设施。提出远期和远景重大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的规划意见;

11、实施规划的重要措施。

(二)图纸。

1、区位分析图;

2、城镇体系规划示意图;

3、城市现状图;

4、城市用地评价图;

5、远期规划示意图;

6、远景规划示意图;

7、其它分析与说明性图纸。

第四章 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是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建设标准,划定各类脆弱资源的保护范围,提出有效的保护利用措施,明确城市发展形态,确定和优化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指导城市合理有序地发展。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由三部分组成:

(一)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格式和文字的应用要按法规要求,做到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操作性要强。

(二)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须符合《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的规定。

(三)附件: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第十八条 文本。

(一)总则。规划编制依据、原则、适用范围、规划期限等。

(二)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1、城镇发展战略。确定市(县)域的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市(县)域人口增长及城市化水平,确定总体目标;

2、城镇体系。提出市(县)域城镇体系的职能结构、等级和规模结构及空间结构,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3、脆弱资源保护。确定市(县)域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各类脆弱资源的位置和保护范围,提出有效地保护利用措施;

4、基础设施。统筹安排市(县)域重大基础设施。

(三)远期规划。

1、城市性质和规模。

2、城市建设标准和发展目标体系。

3、城市规划区。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4、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城市用地分类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1)总体布局结构。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功能分区和市中心、区中心的位置;

2)对外交通。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确定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确定机场用地范围及交通连接;确定市际公路、高速公路的走向;确定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组织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3)城市交通。预测交通量;确定城市道路系统布局;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布局,确定主次干道红线宽度与断面形式,编制《城市规划道路一览表》(见附表二);确定重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大型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组织城市客运交通;组织城市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路系统;研究和安排轨道交通;确定客运换乘枢纽位置;组织城市货运交通,确定货运网络和货源点位置,大型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大中城市要深化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制定交通政策,对城市交通进行综合安排;

4)公共设施用地。确定各级公共中心的布局结构和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及布局;

5)居住用地。确定居住用地布局及人口分布;

6)工业用地。确定工业用地布局;

7)仓储用地。确定仓储用地布局;

8)绿地系统。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布局公共绿地,划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确定滨河、滨海、滨湖绿地的布局、宽度;

9)水系。确定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河岸线,划定主要河流、大型水面的蓝线;

10)景观风貌。根据城市条件,开展城市设计,提高环境质量,塑造城市特色,主要确定城市景观分区与高度分区,确定标志性地段,城市特色的继承与发展。

6、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给水工程。确定用水标准,估算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选择水源地,确定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和水厂制水能力;确定输水管网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提出水源地防护措施;对缺水城市提出工程对策;

2)排水工程。确定排水制度;划定排水区域,计算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及雨水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确定主要管渠位置及走向,主要泵站及位置;确定污水处理厂位置、规模、处理等级及中水综合利用的措施;

3)供电工程。确定用电量指标,预测城市用电负荷;选择供电电源;确定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及敷设方式;确定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及防护要求;

4)电信工程。确定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确定邮政设施的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位置;确定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和敷设方式;确定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收发讯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范围;

5)供热工程。估算供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划分供热区域范围,确定城市集中供热热源位置;布置热力管网系统,确定敷设方式;

6)燃气工程。估算城市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燃气供应规模;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布置城市燃气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位置;

7)环卫设施。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预测生活废弃物总量;确定垃圾收放、堆放及处理方式,消解场所的规模及布局;确定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

8)环境保护。确定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环境污染的防治、治理措施。

7、城市防灾规划。包括防洪、消防、抗震等方面城市防灾规划。

8、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必要时可分开编制)规划。

大、中城市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重点设防城市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9、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优秀建筑保护)规划。

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可编制专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非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编制历史优秀建筑保护规划。

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紫线(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其他城市在编制历史优秀建筑保护规划时,划定紫线和建设控制范围。

10、旧城改造规划。确定旧城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1、城市规划区协调发展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市、镇(办事处)、乡村(居委会)进行统筹规划布局,用地划分至大类;确定城市大环境绿化布局;安排需与城市隔离的市政设施用地。

12、建设控制规划。将城市用地分为强制性用地(强制性内容)、控制性用地和灵活选择用地三类;对城市各类用地的建设兼容性做出规定,编制《建设用地适建性一览表》(见附表三);中小城市划分建筑密度、容积率、高度控制等不同的区域,控制土地的开发强度。

(四)近期建设规划。

1、确定城市近期发展规模和建设重点;

2、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3、提出近期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4、提出近期建设的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5、提出建设的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

6、提出近期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

7、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

8、建立近期建设项目库(见附表四)。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投资估算、建设时序。

(五)远景规划。

1、城市规模。

2、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城市用地分类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1)总体布局结构。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功能分区和市中心、区中心的位置;

2)对外交通。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确定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确定机场用地范围及交通连接;确定市级公路、高速公路的走向;确定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组织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3)城市交通。确定城市道路系统布局;确定主要广场、大型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位置;研究和安排地铁、轻轨交通;

4)公共设施用地。确定各级公共中心的布局结构和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设施的布局;

5)居住用地。确定居住用地布局;

6)工业用地。确定工业用地布局;

7)仓储用地。确定仓储用地布局;

8)绿地系统。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

9)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确定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布局。

(六)实施措施。提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措施与步骤。

(七)附则。

(八)用地平衡表(见附表一)。

第十九条 图纸。图纸目录见附表五。

第二十条 附件。

(一)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背景。阐述区域和城市概况,规划编制的动因,上一版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及评价,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

2、解释说明规划文本。

(二)规划专题报告。规划专题报告一般包括:

1、人口与用地规模专题报告(必须编制);

2、城市用地评价专题报告;

3、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城镇发展战略专题报告;

4、生态环境(脆弱资源)保护专题报告。

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和说明书编写情况,可适当增减专题报告。

(三)基础资料汇编:将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整理完善后,汇编成册。

第五章 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强制性内容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必备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具体表述一般采取在文本中相应内容下划线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一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备注:防护绿地、水域及其他用地不参与用地平衡。

城市人口包括居住在规划建成区内的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和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附表二

城市规划道路一览表



附表四

近期建设项目库

注:建设方式分为新、扩、改建;实施级别分为必须、优先、一般。


附表五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一览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e49472ee2bd960590c677ad.html

《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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