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关于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通报 doc

发布时间:2019-04-29 12:20: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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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通报
厦建工〔201023
索引号:XM00116-54-01-2010-016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字体: [ ]

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检测及产权单位:

近年,我市及国内一些地区先后发生多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有的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社会影响很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8 10 5 日,四川省成都市“富丽·碧蔓汀”住宅工地发生施工电梯轿厢坠落,造成 7 人死亡、 1 人受伤;200810 10 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刘家村旧村改造住宅楼工地一台塔吊突然倒塌,并砸向与其相邻的村办幼儿园,造成 5 名儿童当场死亡、2 名儿童和 1 名施工人员受伤;20081030,我省宁德市霞浦县阳光工地,一台施工电梯轿厢坠落,造成12人当场死亡;20081227,湖南省长沙市上海城工地发生施工电梯轿厢坠落事故,造成171重伤;20091024,我市中华派出所及刑警大队警务楼工地,发生一起塔吊拆卸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2009124,广东省东莞市地标——台商大厦工地,塔吊起重臂坠落,造成3人死亡、5人重伤;20091228,广东省深圳市凤凰花苑工地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以上事故的发生,一次次给我们敲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警钟,警示我们,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塔吊、施工电梯等建筑起重机械大量投入使用,虽然施工生产水平显著提高,但也由于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检测、使用、维护、检查、拆卸及管理等方面专业性强,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加上设备的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对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检测、使用、维护、检查、拆卸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有的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混乱,对安装和拆卸环节没有实行有效管理和旁站监理;有的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按规定与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单位签定有效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塔吊、施工电梯加节附着后,没有跟踪检测;有的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没有按规定向工程监督机构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有的拆卸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冒险违章作业等等,这些都是导致塔吊和施工电梯等建筑起重机械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塔吊、施工电梯等建筑起重机械作为建筑工地易引起群死群伤的重大危险源,建设部、省建设厅及我局一直非常重视其安全生产管理,先后出台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部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20089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824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等文件。针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存在的薄弱环节,2009427日,我局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厦建工[2009]47号),明确了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产权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监管部门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职责。但是上述规定在我市建筑工地仍未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针对当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的严峻态势,各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切实把部、省、市关于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规定落实到实处,最大限度遏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我局现重申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认真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在建筑工地使用期间的全过程安全生产总管理职责,自行组织安装、维护、拆卸的,应按要求建立自身队伍,配齐各种类型作业人员,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非自行组织安装、维护、拆卸的,要严格把好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检测、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及在建筑工地闲置期间的安全状况等环节的安全生产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直接与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单位签定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和工程主体附着点及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和工程主体附着点所需的施工条件;建筑起重机械加节附着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大型设备专业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并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四方共同验收,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承租单位在承租建筑施工机械前应先审查确认出租单位已取得“行业确认书”,且拟承租的设备已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向其承租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装置及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制定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工程监督机构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及规定资料;安装(拆卸)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的全过程作业,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应由使用单位书面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租赁、安装单位不得自行委托检测。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要认真按规程检测,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受检设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单位、监理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书面通知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

五、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

六、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重大危险源防控,健全重大危险源报告、台帐管理和检查制度。建筑起重机械作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部上网登录“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系统注册帐户,并按要求申报和解除。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附墙件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或基础无法按说明书要求做的,其附墙杆计算书,基础设计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作材料,必须由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后方可安装。严禁随意加工制作、擅自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附着装置。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进行垂直度纠偏的,应经过专家认证后方可实施。

七、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及产权单位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水平,特别是一线操作人员的专业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的行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做好运行记录和维护保养。

八、各区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摆在突出位置,加大行政检查处罚和宣传力度,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重大危险源防控管理,健全完善巡查、分级监控治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隐患整改反馈复查等制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最大限度遏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e0b4df6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f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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