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发布时间:2020-04-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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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该公约通常简称“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22日订于维也纳,并于1988年9月22日生效。 中国于1989年9月11日加入该公约。同年12月10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第1条 定 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弹性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3.“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可以减轻或有效消除会或可能会对臭氧层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兔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7.“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8条 议定书的通过 1.缔约国会议可依照第2条的规定,于一次会议上通过议定书。 2.任何议定书的草案案文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上述会议以前六个月呈交各缔约国。 第9条 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 1.任何缔约国可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修正案。这种修正案除其他外,还应充分顾及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 2.修正案应由缔约国会议在一次会议上通过。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应在有关议定书缔约国的会议上通过。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的修正案,除非该议定书另有决定,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提议通过该议定书的会议以前六个月呈交给各缔约国。秘书处也应将提议的修正案呈交给本公约各签署国作为资料。 3.各缔约国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对就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达成协议。如果尽了一切努力仍无法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则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公约缔约国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修正案。并应由保存者呈交给所有缔约国批准、核可或接受。 4.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亦应适用上述第3款提到刂的程序,不过只需要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该议定书缔约国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就可通过。 5.对修正案的批准、核可或接受,应以书面通知保存者。依照上述第3或第4款规定通过的修正案,应于保存者接得至少四分之三公约缔约国或至少三分之二的有关议定书缔约国的批准、核可或接受通知书后的第九十天在接受修正案的各缔约国之间生效。其后任何其他缔约国存放批准、核可或接受文书九十天之后,修正案对它生效。 6.为本条之目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是指参加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国。 第10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公约的附件或其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成为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一个构成部分。因此,除非另有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或其议定书时,亦包括本公约或其议定书的附件在内。这种附件应以科学、技术和行政事项为限。 2.除非在任何议定书里对其附件另有规定,本公约或议定书所增列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适用以下程序: 本公约的附件应依照第9条第2和第3款规定的程序通过,而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依照第9条第2和第4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任何缔约国如果不核可本公约的增列附件或它所加入的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于保存者发出通知后六个月内以书面向保存者发出反对声明。保存者应于接得此种声明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国。任何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取消以前发出的反对声明而接受增列附件。有关附件即对它生效; 在保存者发通知六个月之后,增列附件应对未曾依照上文(b)项发出声明的本公约或任何有关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生效。 3.本公约附件或任何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适用本公约附件或议定书附件的通过和生
效所适用的同一程序。附件及其修正案应特别考虑到有关的科学和技术方面。 4.如果一个增列附件或对任何附件的修正,涉及对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则增列附件或修正后的附件,应于对公约或其有关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以后才能生效。 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