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2001修正)

发布时间:2019-03-10 01:56: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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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2001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设施

【批准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1.11.30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11.30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2008)

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

(1998年10月30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0月30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引碧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确保供水安全,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引水供水工程设施,是指以大型水库、河流为水源所建成的向市内四区和金州区、旅顺口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含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称度假区)供水为主的各种供水工程设施,包括从大型水库、河流取水口至市区、开发区、度假区各净水厂沿线的暗渠、隧洞、取水头部、倒虹吸、输水河道、拦河闸、加压泵站、原水输送管线、原水厂、净水厂、配水池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引水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工作。市规划土地、环保、城建、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引水供水工程设施沿线的区(市)、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做好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引水供水工程设施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害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暗渠和覆盖层厚度小于20米的隧洞覆盖面中心线两侧各30米区域;

(二)取水头部、倒虹吸周边30米区域;

(三)独立的加压泵站、管理房站建筑物周边30米区域;

(四)原水管道外壁两侧各10米区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da47cb9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6ecdd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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