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发布时间:2020-06-20 06:22: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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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1.关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2.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接管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安全、合法性的一项预防性拯救措施。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

(2)重组。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退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3)撤销。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蒙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依法宣告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3.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3)强制风险披露。《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债券投资业务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债券市场近年来较快发展,市场创新不断,债券发行规模和债券余额均有较大幅度提高。

债券投资已成为商业银行的一种重要资产形式,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在总资产中的占比已经接近贷款所占比例。

(1)债券投资的目标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目标,主要是平衡流动性和盈利性,并降低资产组合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相对于贷款来说,债券的流动性要强得多;而相对于现金资产来说,债券的盈利性要高得多,因此,债券投资是平衡银行流动性和盈利性的优良工具。同时,由于债券投资的管理成本比较低,所投资债券中占主要部分的国债一般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因此,债券投资能够增加银行的收益,实现提高盈利性的目标。由于债券投资容易分散、流动性强,而且银行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信用级别一般较高,因此,商业银行进行债券投资,能够有效地降低银行资产组合的风险;同时,在计算充足率时,银行所投资高级别债券的风险权重较低,因此,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情况下,减少贷款、增加债券投资,能有效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2)债券的投资对象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对象,与债券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等。

①国债

国债是国家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承诺在一定的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按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因为国债以国家信用为后盾,通常被认为是没有信用风险,而且国债的二级市场非常发达,交易方便,其利息收入不用缴纳所得税。

国债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两种。

记账式国债有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发行及流通渠道,二级市场非常发达,交易方便,是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主要对象。

储蓄国债具有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两个品种。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不印制实物券面,而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通过部分商业银行柜台,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和各类投资者发行的储蓄性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②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工具,是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采用由财政部统一代为发行和兑付的方式管理。

③中央银行票据

简称央行票据或央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的、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的中短期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与财政部通过发行国债筹集资金的性质不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票据的目的不是筹资,而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节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手段。

央行票据具有无风险、流动性高等特点,从而是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重要对象。

④金融债券

我国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即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商业银行债券,包括商业银行普通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等;其他金融债券,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债券。

⑤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机制和过程。

20051215日,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简称开元证券)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简称建元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标志着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进入中国大陆。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只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其投资者仅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因此,商业银行是其主要投资者。

⑥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在国外,没有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划分,统称为公司债。在我国,企业债券是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与交易、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债券,在实践中,其发债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信用。公司债券管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债主体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在实践中,其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其信用保障是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持续盈利能力等。公司债券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信用风险一般高于企业债券。2008415日起施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要的投资对象。

(3)债券投资的收益

债券投资的收益一般通过债券收益率进行衡量和比较。债券收益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数量的债券投资收益与投资额的比率,通常用年率来表示。由于投资者所投资债券的种类和中途是否转让等因素的不同,收益率的概念和计算公式也有所不同。

①名义收益率,又称票面收益率,是票面利息与面值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名义收益率=票面利息/面值×1000

名义收益率没有考虑债券市场价格对投资者收益产生的影响,衡量的仅是债券发行人每年支付利息的货币金额,一般仅供计算债券应付利息时使用,而无法准确衡量债券投资的实际收益。

②即期收益率,是债券票面利率与购买价格之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即期收益率=票面利息/购买价格×100%

即期收益率反映的是以现行价格购买债券时,通过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而能够获得的收益,但并未考虑债券买卖差价所能获得的资本利得收益,因此,也不能全面反映债券投资的收益。

③持有期收益率,是债券买卖价格差价加上利息收入后与购买价格之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持有期收益率=(出售价格-购买价格+利息)/购买价格×100%

持有期收益率不仅考虑到了债券所支付的利息收入,而且还考虑到了债券的购买价格和出售价格,从而考虑到了债券的资本损益,因此,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实际收益率。但是,由于出售价格只有在投资者实际出售债券时才能够确定,是一个事后衡量指标,在事前进行投资决策时只能主观预测出售价格,因此,这个指标在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④到期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是投资购买债券的内部收益率,即可以使投资购买债券获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债券当前市场价格的贴现率,相当于投资者按照当前市场价格购买并且一直持有到满期时可以获得的年平均收益率,其中隐含了每期的投资收入现金流均可以按照到期收益率进行再投资。

(4)债券投资的风险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流动性风险、政治风险、操作风险等。

3现金资产业务

现金资产,是商业银行持有的库存现金以及与现金等同的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资产。

我国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主要包括三项:一是库存现金,二是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三是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库存现金是指商业银行保存在金库中的现钞和硬币。库存现金的主要作用是银行用来应付客户提现和银行本身的日常零星开支。因此,任何一家营业性的银行机构,为了保证对客户的支付,都必须保存一定数量的现金。但由于库存现金是一种非营利性资产,而且保存库存现金还需要花费银行大量的保卫费用,因此从经营的角度讲,库存现金不宜保存太多。库存现金的经营原则就是保持适度的规模。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法定存款准备金,二是超额准备金。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在其他银行保有存款的目的是在同业之间开展代理业务和结算收付。由于存放同业的存款属于活期存款性质,可以随时支用,因而属于银行现金资产的一部分。

l中间业务

一、交易业务

作为中间业务的交易业务,是指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外汇交易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1.外汇交易业务

外汇交易既包括各种外国货币之间的交易,也包括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买卖。外汇交易既可满足企业贸易往来的结汇、售汇需求,也可供市场参与者进行投资或投机的交易活动。根据外汇交易方式的不同,外汇交易可以分为即期外汇交易和远期外汇交易。

(1)即期外汇交易

即期外汇交易又称为现汇交易或外汇现货交易,是指在交易日后的第二个营业日或成交当日办理实际货币交割的外汇交易。

(2)远期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又称为期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是在即期外汇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对冲汇率在未来上升或者下降的风险,因而可以用来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

2.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金融衍生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1)远期

远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

contract default swap(合约违约掉期)

(2)期货

期货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按照交易的标的物(也称基础资产)的不同可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标的物是某种商品的,如铜或原油,属于商品期货;标的物是某种金融产品或金融指标的,如外汇、债券、利率、股票指数,属于金融期货。

(3)互换

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一般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同种货币的名义本金交换利息额的金融合约。最常见的利率互换是在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之间进行转换。当利率看涨时,可将浮动利率债务类金融工具转换成固定利率金融工具,将固定利率资产类金融工具转换成浮动利率金融工具;而当利率看跌时,做相反交易。

货币互换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两种货币的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货币互换交易的本金交换形式是: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货币交易的利息交换形式是:交易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交易双方可以按照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按照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4)期权

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交易。为了取得这一权利,期权买方需要向期权卖方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与远期、期货不同,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

期权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指期权买入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按照一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购入某种基础资产的权利,但不负担必须买进的义务。投资者一般在预期价格上升时购入看涨期权,而卖出者预期价格会下跌。看跌期权指期权买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向期权卖方按照一定的价格出售基础资产的权利,但不负担必须卖出的义务。投资者一般在预期价格下跌时购入看跌期权,而卖出者预期价格会上升。

期权按行使权利的时限可分为两类:即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欧式期权是目前较为通行的方式,其买方只能在期权到期日方能行使权利;美式期权的买方可以在买入后到期权到期日之间任何时间行使权利。

二、清算业务

银行清算业务是指银行间通过账户或有关货币当地清算系统,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按地域划分,清算业务可分为国内联行清算和国际清算。

常见的清算模式有实时全额清算、净额批量清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及小额定时清算四种摸式。

1.国内联行清算

国内联行清算根据交易行是否属于同一银行分为系统内联行清算和跨系统联行往来。

同一家银行的总、分、支行间彼此互称为联行。当资金结算业务发生在同一个银行系统,即同属一个总行的各个分支机构间的资金账务往来,称为联行往来。系统内联行清算包括全国联行往来、分行辖内往来和支行辖内往来。

跨系统联行往来是指结算业务发生在两家不同的银行间的清算业务。跨系统往来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2.国际清算

国际清算业务是国际银行间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国际清算的类型主要分为内部转账型和交换型两种。

三、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

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

传统的结算方式是指“三票一汇”,即汇票、本票、支票和汇款。在银行为国际贸易提供的支付结算及带有贸易融资功能的支付结算方式中,通常是采用汇款、信用证及托收。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出票人一般是企业。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两种。

2.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实践中,没有银行支票账户的客户一般采用银行本票。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出票人支票账户所在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等。

(1)现金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用来支取现金。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支票账户所在银行可以当场兑现支票,提取现金。

(2)转账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转账是指收票银行向支票账户所在的银行要求兑付后,将款项转入收款人的账户,收款人只能在支票转入自己账户后才能使用。

(3)普通支票

支票上未注明“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取现。

4.汇款

汇款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清算、通汇网络,将款项汇往收款方的一种结算方式,主要有电汇、票汇、信汇三种方式。

电汇业务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采用加押电传或swift(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形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

5.信用证

信用证,具体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即收款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案例:中国出口商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进、出口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于是,美国进口商委托其开户行a银行开立了一张信用证,受益人是中国出口商。a银行请中国出口商的开户行b银行通知中国出口商信用证已开立,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完成了一切装运手续之后,将全套单据提交给b银行,b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于是将货款支付给出口商。之后,b银行将单据寄送给a银行,a银行审核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的b银行进行了偿付。然后,a银行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在收到货款及手续费后将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凭单据提货。

主要特点: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契约。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6.托收

托收是指委托人(收款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和商业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到不承担责任。

根据所附单据的不同,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仅附金融单据,不附带发票、运输单据等,故称“光票”;跟单托收则附有金融单据和发票等商业单据。

一、承诺业务

承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承诺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贷款承诺指应客户的申请,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在项目符合银行信贷投向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客户承诺在一定的有效期内,提供一定额度和期限的贷款,用于指定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周转。

贷款承诺业务可以分为:项目贷款承诺、开立信贷证明、客户授信额度和票据发行便利四大类。

(1)项目贷款承诺

项目贷款承诺主要是为客户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银行同意贷款支持项目建设的文件。

(2)开立信贷证明

开立信贷证明是应投标人和招标人或项目业主的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开出的用以证明投标人在中标后可在承诺行获得针对该项目的一定额度信贷支持的授信文件。信贷证明根据银行承诺性质的不同,分为有条件的信贷证明和无条件的信贷证明两类。

(3)客户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银行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对某客户提供短期授信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标,银行一般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

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按照双方协议规定(通常为一年),适用于规定期限内的各类授信业务,主要是用于解决客户短期的流动资金需要。

按照授信形式的不同,可分为贷款额度、开证额度、开立保函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承兑汇票贴现额度、进口保理额度、出口保理额度、进口押汇额度、出口押汇额度等业务品种分项额度。

这些分项额度可以方便地办理短期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短期贷款额度和其他分项额度的配合使用,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全面高效服务的重要措施。

授信额度项下发生具体授信业务时,商业银行还要按照实际发生业务的不同品种进行具体审查,办理相关手续。由于从授信额度转化为实际授信业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授信额度可以被视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一种授信承诺。

(4)票据发行便利

票据发行便利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

根据事先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借款人可以在一段时期内,以自己的名义周转性发行短期票据,从而以短期融资的方式取得中长期的融资效果。

承诺包销的银行依照协议负责承担借款人未能按期售出的全部票据,或承担提供备用信贷的责任。包销承诺保障了票据发行人获得资金的连续性。

二、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业务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1.对公理财业务

对公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传统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基础上,利用技术、信息、服务网络、资金、信用等方面的优势,为机构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对公理财业务主要包括金融资信服务、企业咨询服务、财务顾问服务、现金管理服务和投资理财服务等。

2.个人理财业务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1)理财顾问服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2)综合理财服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综合理财服务又分为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计划两类:

①私人银行业务

私人银行业务是指向富裕阶层提供的理财业务,它并不限于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产品,还包括利用信托、保险、基金等一切金融工具为客户进行个人理财,维护客户资产在收益、风险和流动性之间的平衡,同时还包括与个人理财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财务、税务、财产继承等专业顾问服务。

部分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开户的最低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也有部分银行的最低标准为50万元人民币。许多国外银行的最低标准为100万美元,有的甚至高达上千万美元。

②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理财计划的产品组合中,可以包括储蓄存款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产品。按照客户获得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服务时,往往需要广泛利用各种金融产品和投资工具,综合分析和权衡各种产品和工具的风险、收益和流动性,实现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具体来说,个人理财工具包括银行产品、证券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和其他产品。银行将根据客户的经济状况、风险偏好、消费计划及其生命周期特点,为客户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投资工具。

三、电子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离柜式银行服务。电子银行渠道主要包括:网上银行(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电话银行(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手机银行(利用移动电话和移动通信网络)、自助终端(多媒体自动终端、自助上网机等)。电子银行业务的渠道分类如教材第101页图3 -7所示。

1.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向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

(1)企业网上银行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是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为企业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收款付款、支付结算、集团理财、代发工资/代理报销、网上支付海关税费等银行服务。

(2)个人网上银行

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为个人客户提供账户余额查询、账户明细查询,以及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银行服务。

2.电话银行

电话银行业务是银行通过电话自动语音及人工服务应答方式为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话银行的服务功能包括:业务咨询、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投资理财、代理业务等。

3.手机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是银行利用移动网络和移动技术,通过移动网络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

手机银行提供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转账、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

银行客户除了拨打固定电话之外,也可使用手机接入银行语音服务系统,使用电话银行服务,但这种形式并非手机银行。

4.自助终端

自助终端业务是指利用银行提供的机具设备(如多媒体自助终端、自助上网机等),由客户自助操作,获取银行提供的存取款、转账、账户查询等金融服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cf09aa8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88.html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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