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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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和《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精神,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规范建设、高效运营增量配电网,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应当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区域的增量配电网。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精神,除电网企业(本细则所称的电网企业特指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细则。
新建的供电范围清晰且相对独立的配电网络,可列入配电投资业务放开范围;对于历史形成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可视同为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
增量配电区域原有配电网资产,可以资产入股或折价转让给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第四条 按照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划定试点项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复建设、防止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第二章 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
第五条 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包括增量配网项目建设方案的申报、配电网规划编制和审批、项目论证和批复、项目核准、项目建设和电网接入等内容。
第六条 各设区市发改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增量配电网项目建设方案和配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包括增量配电区域范围、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管理模式、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增量配电网规划须与省级配电网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等部门,开展建设方案和增量配电网规划论证。建设方案和配电网规划经省发改委同意后,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八条 增量配电网区域属地设区市政府组织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
第九条 省发改委依据建设方案和增量配电网规划、招标结果,以及项目业主业务资质、投资能力和信用记录情况,同意项目业主开展配电网业务。
第十条 增量配电网区域属地设区市政府与项目业主签订协议,签订的协议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和供电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按照增量配电网项目建设方案和配电网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具备核准条件后,申请项目核准。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遵循“整体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开展项目投资建设。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第三章 配电网运营
第十四条 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个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具有配电网运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十五条 获准开展配电业务的项目业主,在其配电区域内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第十六条 开展配电网运营的项目业主须向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超出其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第十七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向省发改委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第十八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
第二十条 配电网运营者在其配电区域内从事供电服务,包括: (一)负责配电网络的调度、运行、维护和故障消除。 (二)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
(三)向各类用户无歧视开放配电网络,负责用户用电设备的报装、接入和增容。 (四)向各类用户提供计量、抄表、收费、开具发票和催缴欠费等服务。 (五)承担其电力设施保护和防窃电义务。
(六)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公开配电网络的运行、检修和供电质量、服务质量等信息。受委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
(七)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服务、增值服务。 (八)向非市场主体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直接启动保底供电服务。
(九)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配电网运营者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的配电网服务包括:
(一)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实际容量等必要的市场信息。 (二)与市场主体签订经安全校核的三方购售电合同。
(三)履行合同约定,包括电能量、电力容量、辅助服务、持续时间、供电安全等级、可再生能源配额比例、保底供电服务内容等。
(四)承担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配电网运营者向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业等电力用户,具备市场交易资格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终止运营、无法提供售电服务的电力用户,以及政府规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电力用户实行保底供电服务。包括: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二)履行普遍供电服务义务。
(三)按政府定价或有关价格规则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