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
GBT3787-2006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使用
4. 检查、维修
附录A(资料性附录)工具的分类
附录B(规范性附录)工具安全检查记录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手持式电动工具(以下简称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00.28-1994电工术语电动工具
GB 3883.1-200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3、管理
3.1 工具的管理必须包括:
a)检查工具是否具有国家强制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b )监督、检查工具的使用和维修;
c)对工具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d)工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或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e)使用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工具使用、检查和维修的技术档案。
3.2 按照本标准和工具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实际使用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工具的允许使用范围;
b)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C )工具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d)工具的存放和保养方法; e)操作者注意事项。
4、使用
本标准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的安全技术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涉及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的安全技术内容这些要求可作为生产、销售、维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对手持式电动工具产品安全性能考核的依据,也可作为使用 单位选择合格产品并进行安全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增加了本前言。
本标准保留了GB3787-1993的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扬顺、宋志明、陆勤、朱叶锋。 本标准首次制定于1983年,1993年第一次修订。
4.1 工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使用的方法。使用时,操作者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 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土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还应在电气线路中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保护措施
4.3 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
4.4 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作业场所,应使用Ⅲ类工具或在电气线路中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Ⅱ类工具。
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电源控制箱和电源藕合器等必须放在作业场所的外面。在狭窄作业场所操作时,应有人在外监护。
4.5 在湿热、雨雪等作业环境,应使用具有相应防护等级的工具。
4.6 Ⅰ类工具电源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PE 4.7 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用藕合器进行联接。
4.8 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
4.9 工具的插头、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头、插座中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连接保护接地线(PE)。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起来。
4.10 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5 检查、维修
5.1 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
5.2 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a)是否有产品认证标志及定期检查合格标志; b)外壳、手柄有否裂缝或破损; c)保护接地线((PE)联接是否完好无损; d)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e)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f)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损、破裂; 9)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h)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