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价房[2000]142号、浙财综[2000]3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0.04.13
【实施日期】200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
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房[2000]142号、浙财综[2000]32号 2000年4月13日)
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建设厅: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建设水平,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各地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64号),按规划实施城市绿化,原则上不得占用、借用城市绿地,对违法侵占城市绿地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坚决制止侵占城市绿地现象,保证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建设标准。对于确因情况特殊,有客观困难,需占用、借用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必须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城市绿化补偿费。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确因客观原因,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设(园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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