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6-30 18:11: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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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账管理工作,完善内部操作规程,提升对账防范风险水平和对账效率,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防范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省联社下发的《全省农村信用社对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现行财务制度、对账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账,是指我行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送达或接收对账单据,定期将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与往来单位或个人相互核对,以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字相符,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 

第三条  总行成立对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的对账工作。对账中心配备一名总经理、两名专职对账员,负责日常对账工作的开展及安排。 

第二章  对账方式及原则

第四条 我行推行电子对账为主、纸质对账为辅的对账方式。电子对账方式主要有网上对账、彩信对账、短信对账等。纸质对账主要有邮寄对账、面对面对账。 

电子对账适用于对公结算存款户、贷款户、保证金、保函等的账户核对;纸质对账针对客户需求,发送纸质对账单,适用于财政性存款客户、有纸质对账需求的对公结算账户客户、金融机构客户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的账户、内部往来账户核对 

第五条  为确保账务核对工作的全面、真实准确,对账工作应贯彻和坚持“统一标准,分类管理,专职负责、突出重点”的对账管理制度,做到对账工作发、收、管相分离。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对账中心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负责制订对账工作管理办法、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和协调对账工作,促进对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本行对账工作质量; 

二、负责向客户发送电子对账信息和电子对账全过程的跟踪; 

三、负责打印、封装纸质对账单,对收回的对账回执进行扫描、核对,对对账协议、对账单据回执等对账资料进行整理、装订、保管;进行对账统计,对对账不符的进行重新核对; 

四、做好客户对账回访工作,了解客户对账需求。 五、完成行总行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营业机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向客户做好电子对账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与客户商定对账方式、签订对账协议; 

三、按照对账系统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将新增客户信息、客户变更信息及时报对账中心进行调整; 

四、负责处理辖属对账客户的对账查询,处理未达账项的查询、查复; 五、配合对账中心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第八条  信息科技部门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根据对账要求,及时提供业务数据; 二、负责对账服务中的信息数据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账管理系统各类硬件设备的运行、维护。 第九条 审计部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审计部门加强对对账工作的审计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开展对账情况的全面检查。检查内容要涵盖对账工作的组织分工、对账过程的制度执行、对账的具体范围、对账频率、不符账项的处理、对账资料的收回与保管等内容。 

第四章  对账的对象及要求 

第九条  对账范围 

对账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金融机构、系统内往来业务 (含内部往来)、内部业务部门。 

客户对账包括存款、贷款、保证金、保函等,对象为存款人、借款人、委托人等;金融机构之间对账包括人民银行往来、同业往来等,对账对象为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系统内往来业务对账包括系统内机构之间因日常结算、资金清算需要发生的相互存放、缴纳和借入()的各种业务,对账对象为发生系统内往来业务的双方;业务部门之间的对账主要是财务管理核算中心账务与业务部门按管理规定建立的台账的对账,对账对象为相关业务管理门。 

第十条  对账要求 

一、对公结算户 

依据客户的业务结算量、资金量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使用频率,总行对客户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将全行对公账户划分为特殊类账户、重点类账户、普通类账户、一般户。 

1、特殊类账户:主要包括网银客户、存款余额大于500万元的非财政预算单位账户、频繁结算户、频繁取现户预警、偶动异动户、日积数与月底余额差距较大的等异常账户。网银客户按月发送电子对账单,其他账户按实际发生的月份发送电子对账单。 

2、重点类账户: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单位账户,财政预算单位账户账户按月或与客户约定发送纸质对账单。 

3、普通户:每月发生5笔以上(剔除结息记录),或每季发生15笔以上(剔除结息记录)的账户存款余额小于500万元(不含500万元)非财政预算单位账户。此类账户按季发送电子对账单。 

4、一般户:平均每月发生5笔以下(剔除结息记录)非财政预算单位账户。此类账户按年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金融机构客户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的账户、内部往来账户。 金融机构客户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的账户、内部往来账户核对按月发送纸质对账单。 

人民银行电子对账系统的对账由清算中心负责;金融机构之间(含人行)的纸质对账由对账中心负责。 

三、单位定期、通知和保证金等存款账户。 

单位定期、通知和保证金存款账户按季向客户发送电子对账单。 

四、贷款户。 

贷款户的对账以****服务热线对账为主。对公贷款账户,按季向客户发送纸质对账单。 

五、业务部门台账 

对业务部门按规定建立台账 (包括同业拆放、债券投资、固定产、低值易耗品等)的账户,应按季签发纸质对账单,交业务部门及基层网点核对台账。 

 

 

第五章 外部客户对账流程 

第十一条  对账流程 一、对账单据的准备 

对账员于每月2号前负责电子对账信息的发送、纸质对账单据打印,封装。打印的纸质对账单由对账中心通过邮局发送存款人,并由客户回寄到对账中心。 

二、每月10号后,对账员统计没有收回的对账单,进行催收,确保20前对账单回收完毕。 

三、对于收回的纸质对账单据回执由对账中心通过系统进行集中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印鉴、账户余额、防伪措施。系统审核未通过的,由对账人员进行手工处理。回执应于收回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四、审核完毕后,对账员在该回执上签章妥善保管。存款人确认余额不符的,应通知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对账单据回执上注明核对日期、不符原因及处理结果。 

五、如遇特殊原因导致对账单据无法送到、收回的,对账员应逐一说明原因备案。 

第六章 系统内账户对账流程 

第十二条  系统内往来账户的对账 

一、对账中心收到省清算中心邮寄的“****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上存省联社清算资金辅账户(圈存)”两份往来对账单后,应立即将两份对账单上交对账中心,由对账中心与清算中心一起对“省联社清算资金账户”进行核对,并填写单位账面余额栏,如相符在对账单上签注“核对相符”字样,同时签注核对人姓名、核对日期、加盖对账专用章和省中心预留印鉴,一份寄回省清算中心,一份留档。如经核对不符,清算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对账单据回执上注明核对人、核对日期、不符原因及处理结果。 

二、每月初对账中心打印各支行往来对账单一式二份,加盖对账专用章发送到各支行,由委派会计在对账单单位账面余额栏填写“社内往来清算资金户”余额,并核对是否与对账单“银行账面余额”相符,如相符在对账单下方签写核对相符字样以及核对人、核对日期、加盖预留印鉴,一份留存、一份连同该账户的分户明细交回行总行对账中心,如余额不符委派会计要立即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在对账单上写明不符原因和查处结果(必要时立即向财务会计部报告),加盖预留印鉴、核对日期,一份留存、一份连同该账户分户明细交回行总行对账中心。 

三、清算中心收到人民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发送的对账单据,应立即把对账单上交对账中心,对账中心与清算中心一起对“准备金存款”、“存放其它同业款项”账户逐笔勾对,根据账面余额填写单位账面余额栏,如账户余额、分户账发生额是否与对账单银行账面余额、发生额相符。如相符在对账单上签注“核对相等”字样,同时签注核对人姓名、核对日期、加盖对账专用章和预留印鉴,回执由对账中心返回有关金融机构。如出现差额,清算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查找原因,及时与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联系,及时处理,并在对账单上写明核对日期、不符原因及处理结果。  

第七章  对账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 

对账中心对收回的纸质对账单据回执审核完毕后,应按账号(编号)顺序进行整理,按月(季)装订,同时下载保存其他账户的电子对账信息、按规定期限

 

 4 

保管,并按期向档案室移交。 

第十四条 分析总结 

对账中心对每期的对账结果进行分析、考核。并形成分析材料上报行长室。 第十五条  对账中心人员的待遇 待遇分为固定工资和考核工资两部分 

一、固定工资对账中心每人每月固定发给生活保障、岗位津贴、误餐补助。 二、考核工资,即岗位工资,采取计件工资方式,实行按月(季)考核,次月(季)初兑现,具体为:经过审核,每核对一笔账户按:岗位工资/考核期内应核对账户数,发给计件工资; 

三、如在上门核对期间需上门核对发生的交通费用,暂先采取经总经理严格审核后实报实销的办法; 

第十六条 处罚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全行正常开展对账工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1、没有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或对账协议上的对账信息与实际不符,造成退信的; 

2、未及时维护客户信息或信息维护不正确,导致对账中心未能按期进行对账的; 

3、由于客户信息收集、维护有误,导致对账单生成、发送错误的; 4、对账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汇报并处理的、对账不符处理不及时的; 

5、对账人员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出现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低,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档案管理混乱的;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应对账而未对账、应回收账单而未回收的。 7、影响对账工作开展的其他一些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本行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泄露客户信息,引起客户纠纷,严重影响本行声誉的; 

2、明知或应知该账户开立、使用异常,而与客户串通,提供不实对账信息的; 

3、对账中发现重要问题,未及时汇报,导致案件发生的; 

4、对账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出现制作虚假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伪造存款人回执、与存款人勾结等行为的; 

5、由于其他原因,严重影响本行声誉或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负责解释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a5145a07c1cfad6185fa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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