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统计指标及其计算方法(一)

发布时间:2018-12-05 21:15: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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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统计指标及其计算方法()

应用伤亡事故统计指标是为了便于在进行事故统计时有统一的衡量标准。目前所用的指标通常为事故伤害频率和伤害严重度。



一、我国现行计算方法



(一)事故伤害频率是一个相对指标,用于反映企业生产过程中职工受事故伤害的情况(比率)并作为比较不同部门间伤害情况的基准之一。



对于事故伤害频率,目前世界各国的计算方法尚不统一。我国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规定:



1.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伤亡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为:



1)千人死亡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残废的人数。即:



千人死亡率=×101



2)千人重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重伤造成的人数。即:



千人重伤率=×102



2.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伤害频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计算方法为:



百万工时伤害率=×103



式中实际总工时的计算,可采用精确或近似二种算法,目前国内倾向于采用如下方法计算:



1)当出勤率是对全部职工而言时



总工时数=全部职工满勤的工时数×出勤率-因停产造成的非工作小时+加班工时数(4



2)当出勤率仅对工人而言时



总工时数=全部工人满勤的工时数×出勤率+全部职员的工时数-因停产造成的非工作小时数+加班工时数(5



具体计算过程中还须注意:



a.出勤率为劳资部门统计的结果。



b.停产期间的检修工作时间和勤杂工作时间不是非工作时间,而停产期间的学习(政治学习或业务学习)时间为非工作时间。



c.正常情况下,每日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



d.全部职工(或工人)的满勤工时数



=全部职工(或工人)人数×(日历日数-非工作日数)×每日工作时间(6



e.加班工时数要精确计算,把工人和职员每次的加班时间相加。



f.全部职员的工时数



=全部职员满勤工时数-(全部职员的歇工日数)×每月工作时间(7



3.在许多行(企)业里,还常利用一定量的实物生产过程中所发生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来计算死亡率及百万元产值死亡率等。常用表达式为:



百万吨死亡率=×108



万立方米木材死亡率=×109



(二)伤害严重率



伤害频率虽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或部门某一时期内的安全状况,但它毕竟只是企业中发生事故伤害人次的反映。因此,仅利用伤害频率来评估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并不十分理想,至少可以说,并不全面。譬如,两个同行业、同规模的企业,在某一统计时期内,甲企业发生死亡、重伤事故3人次,乙企业出现轻伤事故3人次,如仅以伤害频率作为比较指标(参数),就会轻易得出甲、乙两企业安全管理绩效相同的不合理结论。为此,人们又引入伤害严重率这一概念。



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定义伤害严重率为一定时期内,平均每百万工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的数值。即:



伤害严重率=×1010



式中损失工作日数可参照GB6441—86附录BBBB和本书第二章第五节中损失工作日数计算或选取方法来确定。



该计算方法对于某企业(单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而出现轻伤、重伤和死亡的多寡,即对事故严重程度,能用损失工作日数来加以区别,从而反映出企业对严重伤害事故和一般伤害事故的控制效果。当(严重)伤害事故得以控制时,伤害严重率就会出现下降趋势。



此外,GB6441—86还引入伤害平均严重率这一概念,借以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计算式为:



伤害平均严重率=11



二、国际上其他各国的计算方法



国际上对伤害频率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但大致上却可分为如下三类:



1.千人死亡(重伤)率



此种算法基本与我国的千人伤亡指标相同。即:



千人死亡(重伤)率=×1012



用此指标的国家有前苏联、英国、法国、南朝鲜及东欧诸国等。各国应用上式计算千人伤亡率的唯一区别在于分母,有的国家采用平均职工人数,有的则采用在册职工人数。



2.按300个工作日为一个工人数计算年千人负伤率



用此指标的国家主要有前联邦德国、意大利、瑞士、荷兰等。



3.按百万工时计算伤害频率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制订的标准,Z161—1973规定将统计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人次(指丧失劳动能力人次)乘以10(表示500名工人每年工作50周、每周工作40小时)除以同一时期内暴露于危险作业环境中的工人一小时数。即:



丧失劳动能力伤害频率=13



式中暴露的工人一小时数应为实际工作的小时数。若此项不易得到,可用估计小时数。按下法计算:



1)实际暴露小时数



如有可能,应在工资单或定时器上记录,仅包括实际工作小时和实际加班小时。



2)估算的暴露小时数



该期间内全部的人数乘以日数再乘以每天平均小时数。若各部门每天工作小时数不同,应分别估算而后相加,可得总小时数。加班小时数的估算也应被包括在内。并请指出估算的依据。



3)未工作小时数



是指实际的或估计的未工作小时数。休假、患病、临时差遣、住院、葬礼等项花去的时间,不应被包括进全部工作的小时数。最终的数字应尽可能接近代表实际工作的小时数,即暴露于事故危险中的小时数。



日本、瑞典和新加坡等许多国家都采用了类似指标。国际劳工局(ILO)的专家们及在第十届国际劳动统计会(1962)上亦建议采用近似算法。



对伤害严重率,各国算法也不相同,美国采用下式计算:



丧失劳动能力伤害严重度=×1014



第六届国际劳动统计会议(1947)则提议按



工伤事故严重率=×1015



进行计算时用每1000工时为计算单位,来确定由于工伤事故而造成的各种丧失劳动能力伤害的全部损失工作日数。日本等国就是应用这种指标。但1962年的第十届国际劳动统计会议又取消了这种算法。其原因在于一些国家以每暴露1000工时损失工作日数作为计算基准(如上述的日本),另些国家则以每百万工时损失工作日数作参考,还有部分国家则以平均雇员数或年计的300工作日数为计算单位等等。此外,各国对事故造成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而损失工作日数的计算方法也存在差别,尤其当事故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残或死亡时,这种现象就更突出。如国际劳动统计会议上规定残废或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其损失工作日数为75000天,美国Z16·1标准的规定为6000天,而其BLS—OSHA标准则要求按实际情况计算损失工作日数。显然,这些差别极不利于国际间的交流和比较。故第十届劳动统计会议的最终结论是:在正式推荐出新算法前,对伤害严重率需作更进一步的研究。



三、计算伤亡事故统计指标时应注意的问题



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及有关指标计算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一切工作的基本原则,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更是如此。发生事故后,必须按国标GB6442—86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的事实材料,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原因和责任等作出科学的判断。同时按要求认真记录伤害情况并据实上报。目前,仍有一些企业为避免受经济处罚而瞒报轻伤乃至重伤或将工伤死亡转报成比照工伤死亡等。有必要采取措施杜绝此类现象。这样,才能保证所作的统计分析建立于可靠的基础之上。



2.选择合适的计算基准



企业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时,除作一般趋势分析,作业持续时间对伤害频率的影响分析,伤亡事故的季节性特征分析外,还常需进行不同性别、工种、年龄域(段)、技术等级等的伤害频率分析计算。这时,就须选择合适的计算基准,否则,就极可能导致分析结果失真。我国现大多数企业进行不同工种等的伤害情况分析时,往往采用某一工种发生的事故伤害人次数占整个企业总的事故伤害人次数的百分比这一指标,并借以同其他工种进行比较。显然,这样做并不科学,因为不同工种的人数可能不一样,在同一标准下比较是不合理的。如假定某一企业有车工1000人,钳工200人,某一统计时期内受伤害人次各为53,占该企业事故伤害人次总数的百分比分别为10%6%,如按现行方法,就会得出车工受伤害的可能性较大这一结论,显然不合理(没考虑车工人数比钳工多得多这一因素)。为此,建议采用另一作法,即将各工种工伤百分数对职工人数百分数的比率进行比较,这样作不甚直观。下式进行上述伤害频率的计算(以工种为例):



某工种千人伤亡率=×1016







某工种伤害频率=×1017



3.采取措施扩大样本容量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一年统计时间内的伤亡事故次数往往是极有限的,要从这有限的样本中得出准确可靠的统计结论,进而对企业的安全状况作出合理的评判,往往也是很困难的。为此建议仿照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作法,将歇工不到一天的微伤事故和险肇事故也列入统计范围内。这样作,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但可扩大样本容量,有利于统计分析结果的准确和可靠,从而为企业领导的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我国从前乃至现阶段事故宏观统计分析中仍存在的另一重大缺陷,是仅可进行一些绝对指标如事故残废人次、重伤人次等,以及简单的相对指标的分析,而难以进行更深入细致的统计分析工作。究其原因,主要是因我国现行统计上报制度中规定,企业只向负责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劳动部门上报事故伤害人次、发生经过及原因、类别等(由企业这技部门负责),而不上报企业(在册)平均职工人数、出勤总工时、产量及产值等指标。这样,劳动部门在进行伤亡事故综合统计分析时,就只能得出有关事故的一些绝对指标,而千人死亡(重伤)率一类的相对指标往往就难以求得,结果也只能进行一些绝对指标间的比较,反映不了不同时期安全管理的实际状况(如上一年度比下一年度的伤亡人数少,并不能说明上一年度的安全状况较下一年度好,因为下一年度的职工总数有可能比上一年度高,结果千人伤亡率也可能低),也不便于国际间交流。为此,建议国家统计局扩大企业上报事故伤害时的参数范围,即在向劳动部门上报企业伤害情况时,将企业的职工人数、产量、产值等数值亦随之报上,以便于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四、常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方法举例



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方法有多种,不过其中应用较普遍、也较直观的方法乃是伤亡事故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a117809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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