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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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
颁布时刻:2020-11-10发文单位: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差不多202011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2011日起施行。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12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2011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物资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物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物资,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以下物资,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物资。
〔三〕纳税人出口物资,税率为零;然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物资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物资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运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能够结转下期连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运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运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然而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运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运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物资或者同意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以下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运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运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物资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运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运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缺失的购进物资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缺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物资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物资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运算应纳税额的简易方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运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运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物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运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运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截了当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截了当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

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运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刻:
〔一〕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物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刻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物资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关税税那么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能够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治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物资,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

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能够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物资,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物资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物资的退〔免〕税。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物资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
2020103117:43财政部我要评论(4字号:T|T
202012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依照20201028«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物资,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物资,即托付方提供原料及要紧材料,受托方按照托付方的要求,制造物资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害和丧失功能的物资进行修复,使其复原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物资,是指有偿转让物资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职员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那么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物资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视同销售物资:
〔一〕将物资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物资;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物资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托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托付加工的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物资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物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物资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物资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那么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物资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物资,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物资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物资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以下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物资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依照其销售物资的销售额运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物资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物资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物资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物资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物资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物资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样纳税人〕因销售物资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物资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物资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物资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样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物资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以下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物资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那么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物资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一样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采纳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运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能够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纳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那么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物资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物资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物资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物资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物资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那么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物资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物资,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那么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缺失,是指因治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缺失。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一样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以下公式运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运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物资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物资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物资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物资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物资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采纳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运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物资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物资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那么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依照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样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运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样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那么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样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能够舍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舍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物资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那么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依照实际情形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截了当收款方式销售物资,不论物资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托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物资,为发出物资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物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物资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物资,为物资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物资,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托付其他纳税人代销物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物资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那么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物资行为,为物资移送的当天。
第三十九条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第四十条本细那么自2020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差不多202011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2011日起施行。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12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公布202011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运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运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运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运算。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然而,以下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行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行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行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行企业的旅行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第八条以下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爱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爱护单位治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物资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九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

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运算缴纳营业税。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刻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刻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十三条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然而,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然而,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第十五条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能够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营业税的征收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11日起施行。
附: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一、交通运输业二、建筑业三、金融保险业四、邮电通信业五、文化体育业六、娱乐业七、服务业八、转让无形资产九、销售不动产
3%3%5%3%3%5%-20%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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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职员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物资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同意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同意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物资,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那么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物资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物资,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物资,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物资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物资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第七条纳税人的以下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物资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物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物资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物资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物资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物资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除本细那么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

行为并收取货币、物资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那么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二条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点铁路治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治理机构。
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纳税人的营业额运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假如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第十六条除本细那么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十七条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物资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物资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能够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那么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以下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能够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纳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一般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爱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爱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四〕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爱护单位治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物资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物资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依照实际情形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刻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刻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那么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刻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那么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刻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刻。

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二十七条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1个季度。
第二十八本细那么自2020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差不多202011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2011日起施行。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12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公布202011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托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一辈子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托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托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方法运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运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运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方法运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运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运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当折合成人民币运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一辈子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运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运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运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运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运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运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运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运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运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运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运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运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托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运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运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运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运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运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关税税那么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能够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消费税的征收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11日起施行。
附: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一、烟1.卷烟
1〕甲类卷烟2〕乙类卷烟2.雪茄烟3.烟丝二、酒及酒精1.白酒2.黄酒



45%0.003/30%0.003/25%30%

20%0.5/500克〔或者500毫升〕240/

3.啤酒
1〕甲类啤酒2〕乙类啤酒4.其他酒5.酒精三、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五、鞭炮、焰火六、成品油1.汽油
1〕含铅汽油2〕无铅汽油2.柴油3.航空煤油4.石脑油5.溶剂油6.润滑油7.燃料油七、汽车轮胎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九、小汽车1.乘用车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2.中轻型商用客车十、高尔夫球及球具十一、高档手表十二、游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十四、实木地板

250/220/10%5%30%

5%10%15%

0.28/0.20/0.10/0.10/0.20/0.20/0.20/0.10/3%

3%10%3%5%9%12%25%40%5%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1%

10%20%10%5%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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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托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一辈子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物资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截了当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治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赠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托付方提供原料和要紧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关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托付方,然后再同意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托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托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截了当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托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托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刻,依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托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托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九条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三〕托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方法运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一〕黄酒1吨=962〔二〕啤酒1吨=988〔三〕汽油1吨=1388〔四〕柴油1吨=1176〔五〕航空煤油1=1246〔六〕石脑油1=1385〔七〕溶剂油1=1282〔八〕润滑油1=1126〔九〕燃料油1=1015
第十一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能够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纳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假如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运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十三条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不管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假如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那么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刻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管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管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第十四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以下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依照条例第四条第一

款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假如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运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运算:〔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二〕无销售价格的。
假如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运算纳税。
第十六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第十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利润,是指依照顾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运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所称材料成本,是指托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托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托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第十九条条例第八条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托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第二十二条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截了当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缘故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托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能够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托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托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第二十五条本细那么自2020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益与义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益与义务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1
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和应尽的义务,关心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下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事实上施细那么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益和义务告知如下:
您的权益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权益: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形,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刻、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运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能够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形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保密,要紧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要紧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布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可不能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依照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畴。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有意刁难等,能够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能够直截了当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能够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纳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储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如您因有专门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批准,能够延期缴纳税款,然而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打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能够参照省级税

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能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缺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阻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觉后,将自发觉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觉的,能够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治理的规定退还。八、依法享受税收优待权
您能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复原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待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九、托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托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形、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假如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说明实施行政处罚的缘故。我们可不能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等权益。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能够要求税务行政赔偿。要紧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赶忙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缺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缺失的。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益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差不多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截了当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舍弃听证权益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益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益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

付清单。
您的义务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要紧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治理中,您应该依照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依照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同意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运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依照税收征收治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依照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依照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八、同意依法检查的义务
您有同意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形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形,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止、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形变化、遭受各种灾难等专门情形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形。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连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差不多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差不多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9d702d2bb0d6c85ec3a87c24028915f814d84f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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