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颁布时刻:2020-11-10发文单位: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差不多2020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20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物资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物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物资,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以下物资,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物资。
〔三〕纳税人出口物资,税率为零;然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物资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物资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运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能够结转下期连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运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运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