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协议书
提示:1、事故任何一方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不适用“互碰自赔”。
2、本协议各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可:(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3、当事人应认真核对本协议书所填内容,因事故信息不真实影响赔付的,由当事人承担后果。
4、详细规定请参见《山东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
注意事项:1、本协议书由当事人、保险公司查勘员各执一份。
2、本协议书可从“山东保险信息网”“下载中心”栏目自行下载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监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98126fb04a1b0717fd5dd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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