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布部门】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8.01.31
【实施日期】2018.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减轻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压力,我中心制订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2018年1月31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减轻缴存职工还款压力,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区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指我中心缴存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冲抵在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业务,包括月对冲还贷和对冲提前还贷。
月对冲还贷指借款人和配偶可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每月定期冲抵月还款金额。
对冲提前还贷指借款人和配偶可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用于冲抵部分或全部贷款金额。
第二章 对冲还贷的办理和业务规则
第三条 对冲还贷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借款人及其配偶,配偶不得单独申请。
(二)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受限状态。
(三)申请时无逾期欠款。
第四条 对冲还贷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和配偶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须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1.《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婚姻证明(含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复印件1份或婚姻状况声明原件1份。
(二)服务部负责受理和审批对冲还贷业务。
第五条 对冲还贷业务规则。
(一)申请贷款时开通。借款人和配偶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申请开通月对冲还贷,无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申请审批表,贷款发放后于每月还款日自动对冲。
(二)贷后开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和配偶可申请开通月对冲还贷,审批通过后于最近还款日开始每月自动对冲。
(三)对冲提前还贷。借款人在申请提前还款时可申请对冲提前还贷,于审批通过当日自动对冲。
1.对冲部分提前还贷的金额必须为1万元的整数倍。
2.提前还贷次数之和不能超过6次。
(四)还款日当日不能申请开通对冲还贷。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受限状态的不执行对冲还贷,对冲还贷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00元。
(六)扣款顺序依次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银行扣款账户,账户余额不足时,自动进入下一扣款顺序。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88436f4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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