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对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若干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纪发[2008]33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监察局中共哈尔滨市委
【发布日期】2008.10.29
【实施日期】2008.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对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若干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通知
(哈纪发[2008]33号)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处(室):
为依纪依法规范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现就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追究纪律责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强化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意识。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必须服从交通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83d18b7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55cc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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