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南宁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发布时间:2019-03-13 21:31: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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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南宁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2012]112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8

【实施日期】2012.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南宁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2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南宁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2年南宁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部署,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整治重点行业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市区扬尘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遏制扬尘和噪声污染的高发态势,确保我市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石文怀 副市长

副组长:黄 延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森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局、市安监局,南宁供电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南宁海事局,兴宁区政府、江南区政府、青秀区政府、西乡塘区政府、邕宁区政府、良庆区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邀请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程宗发担任。

三、整治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完成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

一是开展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企业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环保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是否落实。掌握企业整体污染范围、程度、途径以及生产工艺环节、产污工序、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数量、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和转移情况,摸清企业底数、污染途径、范围、程度以及重点区域污染情况。建立企业台帐,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

二是按检查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帐。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至少每月进行1次,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结合具体问题提高检查频次。要密切监控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情况。市环保局要按照自治区环保监测中心站的部署,组织对辖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每两月进行1次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

三是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已列入强制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重金属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规定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督促企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四是严格环境准入,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凡是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审批的若干规定》(桂环发〔201135号),从审批源头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五是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广西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六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7ed312f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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