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掉以轻心的合同风险防范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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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掉以轻心的合同风险防范常识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张生贵
一、 莫名的案件:
2002年初内蒙A公司与北京B公司订立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签约起因是A公司所在地 的政府某领导的亲届牛某在京联系到了一处工程项目,但牛某没有建筑资质,政府领导出面安 排A公司借资质给牛某,合同订立后由牛某具体施工,
A公司从未履行过,实际包工十活的是
牛某,2002年12月15日合同终结。事后得知2004年1月13日牛某个人向B公司借款,A公 司在京办事处的孙某为牛某提供担保。
B公司向牛某及A公司一并主张要债,2005年初A公司
接到B公司的起诉,北京某区法院传票开庭, A公司接到传票按期进京应诉,经了解 B公司起 诉事项为牛某个人借款要求企业偿还,后 A公司提出庭审延期,申请留出时间找牛某核实,法 院未明确。2005年7月份A公司接到了缺席判决A公司承担全部借款的责任,A公司提上诉, 因外地企业接到邮件的时间已错过上诉期,
A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被两级法院驳回,无耐乂向
检方申请抗诉。经检察院审查,认为担保合同签订人未得到公司的授权,届于自始无效的合同, A公司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审理及判决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
二、 突来的风险:
经申诉查卷方知北京B公司在原审时提交法庭标注时间为 2004年1月13日借款合同既没 有A公司的公章,也没有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B公司与牛某的借款合同第一条明确记载 系“牛某个人借款”;第八条约定是互负债务的附条件偿债。依据合同法关于债权相对性原则及 所附条件,北京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偿债责任的事实及理由不足。北京 B公司无证据证明A 公司对牛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合同上有孙某的担保签名,法院据此将孙某行为认定为 司的担保行为错误,孙某并非 A公司职员,担保栏既无法人公章乂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院称 孙某电话征求法定代表人同意担保, A公司法定代表人否认电话担保,原审判理“电话担保” 缺乏法律依据。
从北京B公司提交的材料看,是北京B公司将公司应付账户“河北邯郸市 XX建筑工程劳务 分包有限公司”、“安徽省铜陵市 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XX建材装饰有限责任 公司”的记账凭证说成牛的借款,尽而向 A公司主张债款,所有应收款票据标注付款义务人均 系“北京B公司”,票款流向、时间、金额等关键要素体现不出北京
B公司给刘借款的事实。A
公司主张追加牛某为被告,未获法院支持。在同一法院曾审理过的2005调解案卷认定的事实是, 2002年12月5日后牛某以北京B公司第八项目部的名义承建,北京 B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明 确记载2003年7月20日牛某是其第八项目部工作人员。2004年1月13日的借款概与A公司 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三、可查的问题:
原审未经传票传唤并分别给原告与被告开庭的方式做出缺席判决,发生非纠不可的错误, 再审超出结案审限庭外为B公司及原审补搜曾强性证言,程序违法。
1、原审给A公司安排的开庭日期是2005年4月11日上午十点,A公司派人到庭时未能开 庭,法院安排B公司开庭时间在五天后的2005年4月15日,这个时间没有通知 A公司,外地 的A公司不知,原审按缺席判决。“原告开庭”与“被告开庭”时间相差五天形成庭审差,此 举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是必须撤销改判的情形之一,原审庭审时间为 2005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