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的法律问题梳理及法律风险防控︱“众”说法度

发布时间:2019-09-14 13:00: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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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的法律问题梳理及法律风险防控︱“众”说法度

赊销是市场经济主体间贸易往来中一种重要的信用销售方式,该方式可以促进企业以及商业流通领域的高速发展,但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的困境,同时代销的扩大及买方的拖欠等问题,使得不少企业需要面临较大的资金周转压力。在此背景下,我国保理业务应运而生。

根据中国保理企业营收情况数据统计,2009-2013年,国内保理市场规模持续扩张,特别是2012年以后,保理业的发展速度显著提升。2015112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14)》。据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保理业务量达2.92万亿元,其中国际保理业务量1224.41亿美元,国内保理业务量2.17万亿元人民币。

近年来我国保理业快速发展,市场前景非常广阔。然而,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日益凸显的问题,比如行业属性不清,法律及行业监管缺失等等,造成大量的保理法律纠纷频发。

在相当长的一段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明显欠缺,以致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管辖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保理法律关系认定、保理合同效力,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的冲突等问题,均无明确和统一的规定。故,笔者针对近年来保理业务比较多发的法律问题,对有关部门或司法机构公布的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为读者及保理业务参与者整理、提供关于保理业务在实践过程中需要面临的法律问题及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防控要点。

什么是保理?

综合《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裁判指引的规定,可将“保理业务”的定义概括为:

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催收:保理商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商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保理商融资服务。目前,我国的保理商主要包括经营保理业务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保理企业(即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下文统称为保理商。从前述定义可见,无论是银行保理业务,还是商业保理业务,其该项业务的构成,均系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前提,并辅之以其他一种或多种相关业务。

保理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及诉讼案由的选择

保理业务一般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基础合同中的债权人,同时也是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出让人)、债务人(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保理商(保理款的给付人,同时也是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受让人);涉及的合同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保理商与供应商的保理合同关系,供应商与债务人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继受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系列合同及法律关系的组合,不能简单归属于借款合同或债权转让合同。

由于对保理合同性质认识不统一,现行法律又缺乏规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同法院会使用不同的案由,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合同纠纷”或“其他合同纠纷”等。

针对这个现象,20142015年间,天津高院、北京高院以及最高院通过会议纪要或指导意见的形式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最高院在《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认定保理合同在法律上仍属于无名合同,并将保理纠纷归入“其他合同纠纷”项下;天津地区法院也将该类案件归入“其他合同纠纷”项下,但具体案由暂明确为“保理合同纠纷”;而北京、上海地区法院则将其归入“合同纠纷”项下。 诉讼法律关系的选择及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认问题

由于保理业务至少涉及到三方法律关系,故在诉讼过程中,因为原告诉求的不同会导致案件涉及不同法律关系的问题,自然三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也会随之有所不同,现行司法实践就此暂没有统一规定或做法。

一般保理商在起诉时,出于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会选择将债务人及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当然实践中也有保理商根据其自身诉求或其他因素,选择仅将债权人或债务人列为单独被告。

选择单独起诉债权人、适用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的,若双方仅就保理合同的权利义务产生纠纷,与基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无关的,法院一般不会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将主要以保理合同作为事实依据进行审理,法律关系较为清晰;

选择单独起诉债务人、适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的,法院将主要围绕基础合同作为事实依据进行审理,如果债务人就基础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享有抗辩权、抵销权等提出抗辩的,法院一般会主动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明相关事实进行审理。

案件管辖问题

前述诉讼类型的不同还将涉及到案件由不同法院管辖的情况。目前各地司法实践通常采用以下方式确认管辖法院:

保理商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仅起诉债务人的,此时保理商的法律地位是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基于基础合同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而主张债务人偿还应收账款,以及因债务人不能偿还时债权人依约所应承担的回购或连带清偿义务,案件审理的重点集中于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此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基础合同中有关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保理商仅起诉债权人的,例如要求支付保理费用等,案件审理的重点是保理合同的履行及争议,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保理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管辖约定的,一般按照其约定确定管辖。 保理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审判指导意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是成立“保理”的前提,而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则是保理关系的核心。另外,只要没有《合同法》规定的属合同无效情形,保理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在保理合同订立时,只要存在基础合同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则即使保理合同所转让的债权尚未到期,也不应当据此否定保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保理业务的核心环节——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防控要点

虽然保理合同的效力在最高院、多地高院裁判要旨中已被普遍认可,但由于目前司法实践中仍缺乏具体的指导性法律法规、业务规范以及保理业务的复杂性,保理商在主张相关权利时仍旧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其中尤以应收账款转让环节产生的法律风险为甚。

针对司法实践中已有的裁判判例,结合笔者团队处理多起保理案件的实践经验,特总结“应收账款转让”环节法律风险防控要点如下: 1、尽到核实“基础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基本注意义务如前文所述,保理商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仅起诉债务人的,此时保理商的法律地位是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案件审理的重点会集中于基础合同事实部分的查明。如果债务人就基础合同的真实性等提出抗辩,而保理商无法在诉讼中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则极有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案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佛山市好晟兴商贸有限公司保理纠纷一案,案号:(2014)佛城法民三(民)初字第2084号笔者建议: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时,应在收账款转让通知环节注意核实对应基础合同的真实性,如交易是否真实存在,债务人的经营信息、经办人员、印鉴等信息是否真实等。

2、核实基础合同中对“应收账款能否转让”是否有约定?应收账款本身是否属于可转让的法律范畴?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基此,当应收账款存在上述三种情形时,债务人可以以此作为诉讼当中的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笔者建议:保理商在应收账款转让环节中,应提前确认基础合同中对于债权能否转让有无明确约定?合同性质或债权内容的性质是否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转让的类型,避免因此遭受败诉风险。

3、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通知虽不会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但其内容及发送形式的不同却会造成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不同法律后果。实践中,正是有些保理商不注重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要件问题,已造成败诉的法律后果。

案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与上海康虹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保理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案号:(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47

在该案件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要旨中明确指出,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与效力,尽管银行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进行过保理债权转让登记,但不能免除其“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债务人未收到明确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保理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笔者建议:从有效保护保理商权利的角度出发,完善转让通知的内容与寄送方式尤为重要。

在转让通知的内容方面:通知主体必须是基础合同的债权人,而非保理商;通知必须明确具体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否则债务人即使收到通知,应收账款的债权也未必发生法律意义上的转移;转让通知书应将应收账款基本信息等进行详细记载,如债务人基本信息,转让应收账款的债权金额,债权到期日,支付方式,支付账号的变更等等;仅仅是收款账号的更改通知亦不具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性质,不能取代转让通知的效力;债权转让公告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不产生类似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不能代替转让通知。 在转让通知的寄送方面:寄送或者当面递交《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同时最好要求债务人签收书面《回执单》,对通知内容进行回复确认;

若以寄送方式送达通知的,则建议采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服务进行邮寄(法院发送信件或法律文书的邮寄服务单位,其法律效力更易为法院采纳接受),并注意保留邮寄凭证。 我国保理业起步较晚,目前仍旧尚属于一种金融创新业务。但近年来,随着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商业保理试点业务的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商业保理业务的鼓励与支持,我国保理业已经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总结相关审判经验,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探讨如何依法、合理解决日益纷繁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以促进我国保理业务更好更快的发展!

作者:张尔东律师,邓婧宇律师

一个处处像别人表明自己优秀的,恰恰证明了他(她)并不优秀,或者说缺什么,便炫耀什么。

  真正的优秀,并不是指一个人完美无缺,偶像般的光芒四射。而是要真实地活着,真实地爱着。

  对生活饱有热情,满足与一些小确幸,也要经得起诱惑,耐得住寂寞,内心始终如孩童般的纯真。

  要知道,你走的每一步,都是为了遇见更好的自己,都是为了不辜负所有的好年华。

  一个真实的人,一定也是个有担当的。

  不论身处何地,居于何种逆境,他(她)们都不会畏惧坎坷和暴风雨的袭击。因为知道活着的意义,就是真实的直面风浪。

  生而为人,我们可以失败,却不能败的没有风骨,甚至连挑战的资格都不敢有。

  人当如玉,无骨不去其身。生于尘,立于世,便该有一颗宽厚仁德之心,便有一份容天下之事的气度。

  一个真实的人,但是又不会过于执着。

  因为懂得,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的道理。完美主义者最大的悲哀,就是活得不真实,不知道审时度势,适可而止。

  一扇窗,推开是艳阳天,关闭,也要安暖向阳。不烦不忧,该来的就用心珍惜,坦然以对;要走的就随它去,无怨无悔。

  人活着,就是在修行,最大的乐趣,就是从痛苦中寻找快乐。以积极的状态,过好每一天,生活不完美,我们也要向美而生。

  一个真实的人,一定是懂爱的。

  时光的旅途中,大多数都是匆匆擦肩的过客。只有那么微乎其微的人,才可以相遇,结伴同行。而这样的结伴一定又是基于志趣相投,心性相近的品性。

  最好的爱,不是在于共富贵,而是可以共患难,就像一对翅膀,只有相互拥抱着才能飞翔。爱似琉璃,正是因为纯粹干净,不沾染俗世的美。

  懂爱的人,一定是真实的人。正是因为懂得真爱的不易,所以更是以真面目面对彼此,十指紧扣,甘愿与爱的人把世间各种风景都看透,无论风雨,安暖相伴。

  一个真实的人,定然是有着大智慧的。

  人生在世,什么都追求好,追求完美,虽然这是一种积极的思想,却会很累,不仅自己累,身边人也会因为你而累。到最后就会在疲于奔命中,丧失自我。

  兰居幽谷,虽孤独亦芬芳;梅开偏隅,虽寂静亦流香,这便是一份淡泊和沉稳。一些事尽力了就好,无愧别人,无愧己心,认真地活着,便是不辜负。

  因为懂得,人生的风景,最终是回归到心灵的本源。和谐共生,平等友爱,才是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自己的珍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73c09b0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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