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案件审理中的事实查明及相关问题展开(浦东法院法官)

发布时间:2018-09-30 08:37:47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网络借贷案件审理中的事实查明及相关问题展开(浦东法院法官)

作者 赵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文章分析当下主要的三种网络借贷运营模式下投资人、融资人、网络平台、担保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相互之间法律关系,并从审理网络借贷纠纷案件在事实查明环节需要把握的重点切入,阐述查明网络贷款中借款金额的给付、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约定利率、合同履行、举证责任分配等几个关键问题的审理思路和方法。

P2PPeer to Peer)网络贷款,即“peer to peer”或“person to person”、“个人对个人”,也称“点对点”的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借贷。具体而言,就是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中介结构即P2P网络贷款平台,在网络上达成包含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条款的借贷约定,通过网络完成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实现信用借贷的一种模式。贷款人和借款人均为个人,贷款人持有闲余资金,具有理财投资意愿;借款人是有资金需求的个人,愿意支付利息借入贷款人的资金;P2P网络贷款平台通过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匹配和审核等服务,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

2005年全球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诞生,以快速、高效、便利的业务模式加快了资本市场流通,为个人小额贷款融资提供了一个崭新平台。我国于2007年出现了第一个P2P网站——拍拍贷,随后大量P2P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兴起。2013年,国内共有800多家P2P网站投入运营,全年行业总成交量高达1058亿元。[1]在P2P为市场带来活力的同时,因其身份模糊、法律缺位、监管缺失、内部治理不规范等问题隐含诸多法律风险。2013年共有75P2P网站倒闭,[2]占当年平台总数的11%。截至20149月,行业运营平台达1438家,今年已有187家平台运营不善而倒闭。[3]同时,涉嫌非法集资、坏账率增加等问题也引发了金融市场的高度关注和大众对网络贷款风险的担忧。201311月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上,P2P网贷被列入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之一。同时,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三类P2P公司做出明确界定。20149月,中国P2P行业催收第一案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判决被告李某某归还在网络借贷平台“点融网”上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其担保人和担保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面对处于“三无”状态,也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P2P行业,相关规范和监管措施出台尚需时日,但坏账以及平台倒闭引起的法律风险可能会陆续进入司法领域。国内现有研究成果多从金融监管角度出发,缺少从司法实践角度系统梳理法院审理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难点和应对措施。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和行业内部竞争影响,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网络借贷纠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需要我们及时进行前瞻性研究,厘清其中法律关系。

一、网络借贷的特殊性——从比较民间借贷展开

(一)P2P网站作用突出

传统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朋熟友间,即便存在中间人也不介入法律关系中,主体只有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三类。但网络借贷行为发生于互联网上,借贷双方是陌生人,网络平台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不同的运营模式下平台的功能不同,但基础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发布借款信息;二是制定借贷合同和网络交易规则;三是对借款人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形式审查和实际审查;四是通过技术手段保存所有数据信息。此外,一些网站有其独特的经营模式,或以自有资金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这就使得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考虑网站在借贷关系中的作用与地位,法律关系较一般民间借贷更为复杂。

(二)主体多元化,分布广

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个人之间,而网络借贷则是在网络覆盖范围内的自然人之间产生借贷关系。加上通过P2P网站借款主要是信用担保,不是所有网站都需要个人提供抵押担保,门槛低,交易快捷便利,使得个人可以绕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从P2P网站获得融资,坏账、赖账风险难以控制。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出借人的利益不易保护。一些P2P网站为了分散出借人的违约风险,对借款项目进行拆分,同一个借款项目的金额来自于数个投资人。如此操作虽然可以分散风险,却也提高了追偿难度。发生法律纠纷后因为涉案当事人人数多、分布地域广泛造成审理上的不便。

(三)证据网络化、数字化

民间借贷中,多有纸质证据留存,借款合同、借条、收据等都可以在诉讼中成为关键性证据。但网络借贷从合同成立到履行完毕,全程都在网站平台操作,形成的一切资料和证据都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且操作过程为单向进程,难以逆推及还原。证据保存依赖于网站技术保障,如果出现系统故障则可能导致证据全无。当事人如何固定证据、法院如何审查证据是诉讼中必须克服的难题。

(四)交易资金需经中转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般由贷方将钱款交付给借方,或现金交付或银行汇款。但网络贷款中的借款必须经中转账户后方能进入借方账户,借方还款也同样需经中转。这里的中转账户包括两种:网站自有账户、第三方托管公司(平台)账户。管理完善的网络平台都在自有资金和所有借贷双方的来往资金间做严格的物理隔离,由第三方托管公司(平台)管理所有资金往来。而管理不规范的网站则是把借贷资金混入网站自有资金,形成“资金池”,此类网站背后的创始人卷走出借人的投资出逃已成为网络借贷风险中最常见的一种。

二、网络借贷在查明事实阶段的重点问题——基于网络贷款特殊性分析

(一)法律主体与法律关系

主体资格和法律关系是审理中事实查明的切入点。网络借贷因网络平台的加入而使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但并未突破传统的借贷合同关系,需要详加分析的是各方主体之间构成了哪些法律关系。国内现有P2P网站按照经营模式基本分为三类:纯中介模式、自主交易模式、担保模式。

1.纯中介模式。这是国外成熟的网络借贷市场普遍采用的模式,但在我国,采用此种经营模式的平台很少,以拍拍贷为代表。纯中介模式下,网站为借款人提供借款平台,借款人将借款金额、年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资金用途等信息在平台上发布,即发标;投资人根据自己的偏好把闲置资金用于放贷,即投标;募集期内借款筹满时网站自动生成借款合同。网站从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中抽取部分作为佣金,另外在单笔还款逾期时收取逾期费用,用于电话催收等服务。网站只对借款人提交的个人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不提供担保,违约风险由投资人自负。

可见,采用纯中介模式的网站仅提供撮合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同的作用,与借、贷双方各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

2.自主交易模式。宜信网是此类经营模式的典型代表,也叫做唐宁模式。借款人向宜信网提交借款需求,网站组织团队在线下对借款人进行考察,宜信网CEO唐宁以自有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根据投资人的理财意向,把合适的债权进行转让,至此唐宁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由投资人承继其债权。出借人想提前收回资金时,网站帮其寻找下家再转让债权,或者由唐宁回购债权。网站从每一笔借贷合同中抽取部分资金放入风险准备金账户,一旦发生违约,从风险准备金中支取部分钱款补偿出借人,但网站自身不提供担保服务。[4

此种交易模式下,网站仍然提供居间服务,借款人固定,唐宁与借款人之间先形成借贷合同关系,随后通过债权转让,新的投资人与借款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3.担保模式。担保模式是网络借贷为了打通中国市场,吸引投资者放心出借资金发生的“异化”。网站自身或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

此类情形下,出现了担保人主体,网站自身提供担保服务的,为担保人;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是担保人,网站与借贷双方还是居间服务的关系。借款人和出借人形成借贷合同关系。

4.债权转让情形。为了保障出借人资金流动性,P2P网站大都提供债权转让服务。贷方可以把尚未完全履行的债权全价或折价进行转让,由其他投资人接替其债权人的地位。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未通知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根据笔者调查,国内P2P网站在发生债权转让时几乎清一色不通知债务人,理由是网站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会向借、贷双方充分披露个人真实信息,债务人也并不知道债权人究竟是谁,因此无论债权人是否发生变化,债务人只需按照原先约定的还款方式履行还款义务,资金会进入债权受让人的账户中。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借贷的债权转让要求更加宽松,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仍然受法律保护,在借款人违约时,债权受让人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二)借款金额的给付

按照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交付借款,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但在网络借贷中,出借人无法直接把钱款交付给借款人,上文已提及,出借人的钱款只能转账至网络平台的自有账户或第三方托管公司(平台)账户,如何认定借款已交付,是法院审理的一个重点。

笔者认为,根据网络借贷的特征和操作程序,应认定为投资人(贷方)把钱款按照借款项目的要求转入有关账户,即视为借款已交付。理由有三:一是贷方完成网络支付操作后,钱款已脱离贷方的支配,与传统借款合同中交付借款的效果相同;二是贷方和借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钱款交付操作,需要按照网站制定的流程操作,贷方不能因其个人意愿选择其他交付方式,因此贷方按照网站的操作流程完成转账操作即可认定借款已完成交付;三是此笔钱款无论是经过哪个账户进行中转,最后均有明确的流向,即流入指定的借方账户,此时借方和贷方都是确定的,应当视作交付给明确的借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内大多数P2P网站提供网站充值服务,即贷方为了方便投资,可以提前把资金充入网站上的个人账户,在投资时直接从账户里划拨钱款。笔者认为,充值的钱款不能视作标的物的交付,理由有二:一是充值的资金可以通过提现操作归还贷方银行账户,因此充值后的资金仍然处于贷方的支配范围内;二是充值的钱款没有明确的流向,属于“沉淀资金”,直到贷方选择明确的投资项目划入钱款后,才有明确的流向,才算支付完毕。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借方、贷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在借款金额可以拆分的网站上,会产生多个贷方。借方在平台发布借款信息,视为要约,借方认购部分金额并支付钱款视为承诺,借款合同应从借方支付钱款完毕时成立。至于借款合同何时生效,也是事实认定的难点。借款标的在募集期内未募集满额的情形(即流标)是否视为借款合同未生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笔者认为,按照网络借贷的交易习惯,借款合同应当是附条件的合同,“条件”即在募集期内募集到足额借款,只有借款募齐借款合同才生效,在“流标”情形下应为条件不成立,合同不生效。简言之,就是贷方完成支付时合同成立,借款募集成功合同生效。另外,如果“流标”不是因为借方的过错,则无缔约过失责任,贷方因为“流标”和资金“站岗”造成的利息损失不能向贷方主张赔偿。

2.居间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P2P网站与借方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中,借方通过平台成功筹集到借款时起,居间合同成立,并生效,“流标”情况视为居间合同不成立。P2P网站与贷方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中,成立与生效时间应与借方的居间合同一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网站从借、贷双方中抽取部分佣金,部分网站为吸引投资人投标,只收取借方佣金。但笔者认为,借方支付的佣金增加了借方的融资成本,降低了贷方可获得的利息,等同于变相从贷方处也收取了佣金。

3.担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并生效的情形下,担保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借方单笔逾期还款达到网站规定的时间后,借款合同提前终止,由担保人先行垫付应还本息,随后向借方追偿。值得研究的是在借款合同本身成立但并未生效的情形下,担保合同是否生效。笔者认为,担保合同是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并未生效,担保合同也应不生效,此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方为合理,这也与在网络借贷中引入担保制度的本意相符。

为投资人提供本息担保是在现行国内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为吸引投资者的加入而进行的改良制度,实数无奈之举,已不符合P2P行业的国际惯例。担保责任应辅助于借贷关系,不可“越俎代庖”。以“流标”为例,如果贷方能轻易从担保渠道获得所有利益,则会使得网络借贷成为投机性交易的“洼地”,不利于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约定利率与合同履行

根据网络借贷平台运作规律,借贷合同均为有偿合同,借方与投资人事先均约定好借款利息。目前国内P2P网站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为7%-25%,最高甚至超过30%。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此限度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此条意见精神,网络贷款中约定利率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能获得法院支持。但笔者认为,网络借贷发源于民间融资困境的土壤,借方愿意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代价获得融资,且在双方达成借贷意向的同时,利率已经确定。贷方之所以愿意冒着风险在网上借出资金,也是为了获得高额回报,贷方的期待权应受保护。如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保护不超过4倍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未免过于僵化,会打击贷方的投资信心。随着业界对利率市场化的呼声和探索,也许最高法院出台相关规范时会充分考虑网络借贷的特殊性,给予贷方足够的保护。

从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方需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在网络借贷中,债务人的债务不得让与他人,但部分网站允许债务人提前还款,此时债务人需要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债权人的期待利益损失。

(五)举证责任分配

网络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仍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贷方应当对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借款支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方认可借贷关系的,应当对其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及还款金额举证;不认可借款事实的,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抗辩。但基于网络借贷的特殊性,借款项目、出借记录、还款记录、借贷合同等数据资料均由网站保存,因此贷方和借方的举证责任需要网站的协助。如何加强P2P网站的监管力度和技术保护,在贷方起诉借方时提供数据证据,是下一步央行制定P2P市场监管条例的内容之一,要进一步细化网站的地位和责任,为贷方、借方提供更全面、更安全的服务。

三、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应对之策

在针对网络借贷类纠纷案件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出台前,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P2P网络借贷市场健康发展的规范、引导作用,通过审判导向防范市场的潜在风险,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关键在于要确立符合司法规律和网络借贷市场发展内在需求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

(一)网络借贷市场发展对司法的内在需求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举措,很多方面突破了传统民事法律关系范围,需要司法予以合理界定。对于这种金融创新的成果,法院需要保持足够的耐心和宽容,以司法裁判的形式鼓励网络借贷的发展。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司法当为其提供足够的成长空间,而不是简单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简单否定它的合法性。金融创新的这种天然属性需要司法熨平滞后法律与金融创新之间的褶皱,审慎合理地判断是非,积极有效地解决纠纷。[5

如果法院能够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平等保护网络借贷中双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网络借贷市场起到正向的激励作用,更有利于增加社会资本流动,保护民间融资,促进资源最佳配置。在网络借贷中,投机活动的冲击和信用市场的不完善加大了贷方的资金风险,司法在解决个案纠纷中,应注重发挥对网络借贷市场的规范作用。既要通过公证高效的审判保护交易双方的积极性,提高交易效率,构建风险防范机制;又要立足于民间融资的稳定和发展的全局高度,审查平台和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惩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密切关注市场的动态变化,放眼整个网络借贷市场的运行态势,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作出预判,以司法建议为载体,发挥法院裁判规范市场行为的作用。

(二)司法在审理网络借贷类纠纷中的基本理念

法院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在网络借贷立法相对滞后的领域,规则和管理对于保障市场有序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法院必须参考和借鉴国际经验,尊重交易规则和商业惯例。应注重考量P2P行业、地域乃至国际社会对于网络借贷交易惯例的认同度,借鉴国外成熟的法律体制对于该行业的规制和判决,引导行业朝向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

例如美国著名的网贷平台Prosper在法律规制上已经很成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控机制。该网站上为所有客户开立FBO账户,借贷资金由第三方存管,严格与平台自有资金分离。每日向证监会报送业务报表,建立第三方备案机制,保证网贷平台每一笔借款的档案健全,固定证据,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事实调查和证据提取更加容易便捷。同时建立网贷平台征信系统,以“黑名单”的方式公布逾期和违约的借款人信息,使行业内联合防范不良信用借款人的借款行为。[6]法院在裁判中可以充分借鉴Prosper网站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判决引导国内网贷平台引入国际同行管理模式,为防范法律风险作出的有益尝试和积极探索。

(三)法院应对网络贷款纠纷的举措建议

国内关于网贷交易的监管规则已经在酝酿中,相信不久的将来即将问世。司法介入虽然是一种事后监管手段,但必须均具有事前预防的积极功能,与行政监管携手并进。截至20141-9月,据权威数据统计,中国网贷融资总额已经高达1529.05亿元。[7]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司法审判不能固守消极立场,法官要有更具前瞻性的思维和发展性的眼光提升自身司法能力和裁判水平,用开阔的视野审理新型案件。

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探索司法的应对之策,发挥裁判的规范和引导功能。一是保持敏锐视角,关注网贷行业纠纷动向。审判中密切注意网络借贷类案件的主体、数量、标的、类型等重要指标的动态变化,把视野拓宽到整个民间融资市场的运行状况,提前作出预判,以便对后期审判工作有所指导。二是探索多方联动机制,运用综合手段促进纠纷解决。在网络借贷案件中,可能会出现集体诉讼、法律文书送达难、当事人出庭率低等难题,直接影响审理效果和审理周期。法院要在这方面多思考多实践,加强各地法院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加大调查力度。发挥利用好网贷平台的功能,通过封锁长期多次恶意欠债借方的账号、分期付款等方式保护债权人利益。三是注重积累司法经验,延伸审判职能。在无监管的市场环境下,参与P2P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在遭遇坏账时难以保护自身资金安全,有限的规制也为无良借款人、无良平台提供了生存空间。借方个人信用风险大,未划清“非法集资”红线,资金来源难以审查,沉淀资金安全性低,个人资料保护存在漏洞等问题留给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解决。当下行业内及法律环境造成的漏洞,需要在司法实务中编织出一张“补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注重积累有效经验,统一司法适用标准,为完善立法和监管提供珍贵素材。

1 综合数据来自网贷之家,载http://bbs.wangdaizhijia.com/forum-77-1.html20141012日访问。[2 综合数据来自网贷之家,载http://bbs.wangdaizhijia.com/thread-88686-1-1.html201463日访问。[3]综合数据来自网贷之家,载http://bbs.wangdaizhijia.com/forum-77-1.html20141012日访问。[4 张鑫:“P2P贷款平台服务的业务模式与法律分析——以宜信公司为例”,载《金融法苑》2012年第2期;沈雅萍:“我国P2P网络借贷债权流转模式之法律分析——以唐宁模式为例”,载《时代金融》2013年第10期。[5 沈志先等:《金融商事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6 张宏:“美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规范及对中国的启示——以美国Prosper网站为例”,载《财经界》,2013年第10期。[7]数据来自网贷之家,载http://shuju.wangdaizhijia.com/industry-data.html20141012日访问。

友情提醒:人民法院出版社和审判研究微信公号联合赠书活动正在进行,您可以回复“20140617”了解活动详情。提示:尊重原创版权,转发请标明作品来源于微信公号审判研究和作者。回复目录获取历史内容条目 ,回复APP下载安卓审判研究APP ,支持自定义关键词检索历史内容。欢迎您给我们提出建议和投寄稿件,与更多法律人分享文字。邮箱:judgelamp@126.com。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阅历史消息目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5abdba2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96.html

《网络借贷案件审理中的事实查明及相关问题展开(浦东法院法官).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