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案例

发布时间:2012-03-07 19:18: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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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乡人民政府调解何某溺水死亡赔偿纠纷案 1

案例二:公安局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2

案例三:公安局某区分局调解熊某某殴打黄某某案 3

案例四:国土资源局调解天华砖厂与天华村土地复垦合同纠纷案 4

案例五:规划和建设局调解游炳华拆迁遗留问题案 5

案例六: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调解杨连凯不服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6

案例七:卫生局调解林敏医疗损害赔偿案 7

案例八: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周正刚与王玉珍因消费纠纷案 8

案例一:乡人民政府调解何某溺水死亡赔偿纠纷案

纠纷性质类别:民事纠纷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因死者何某溺水死亡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乡人民政府参照《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调解处理,并通过双方家庭共同的亲属介入调解,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基本案情:

2010523日,某乡水口村4组村民何某与好友陈某、陆某相约到飞龙镇吃饭。饭后,陆某有事离开,何某提议到另一镇莲花坪村5组麻柳湾水库游泳。约14时许,何某在游泳过程中不幸溺水死亡。何某的父母认为陈某负有责任,情绪十分激动,扬言不解决好此事,就要报复陈某及其家人。双方经过多次私下协商,均因赔偿金额差异太大无法达成协议,最后双方向乡人民政府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乡政府接到申请后高度重视,庚即指派该乡分管领导与乡大调解协调中心副主任牵头,由派出所、司法所和乡调委会等组成调解组,共同进行调解。525日,调解组组织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并对死者的父母做了大量的解释和安抚工作。

526日,调解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死者方要求陈某支付5万元的赔偿费,而陈某一家只愿从人道主义角度支付何某1万元的安葬费。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均不愿让步,致使调解陷入疆局。何某的家人扬言:我的人都死了,这点钱都不值吗?如果不赔偿,我要你也家破人亡。调解组人员见此情形,运用异地化解法和求同存异法,将双方分开,分别做调解工作。同时,调解组了解到双方有亲戚关系,就在他们的亲戚中找了一个双方都敬重的老人来参加调解,共同做双方的工作。

528日,调解组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员一方面对死者家庭不幸表示同情,要求他们保持克制,并适当让步,因为何某溺水死亡是意外事件,陈某不负刑事责任;另一方劝告陈某父母应给予何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并组织学习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赔偿标准进行认真仔细的核算。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讲政策,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一次性支付死者何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19000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二:公安局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纠纷性质类别:民事纠纷

案例评析:

这起死亡三人、伤三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事故是肇事方的单方责任,受害方亲属情绪非常激动,提出的赔偿要求高,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矛盾有激化的可能。公安局联合司法局、法院,共同组成调解组,分头做双方工作,在第一时间内组织肇事方和受害方的亲属进行调解,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基本案情:

200910312135分许,孔博(男,19岁,家住城北镇人民路北段三段364号)驾驶BW2336丰田小轿车,由鼎屏镇往城北镇方向行驶。行至环城路城北镇双井村路段时,车辆与环城路花台连续相撞,导致车内乘车人方博(男,17岁)、黄裕(男,17岁)、冯西邻(女,16岁)三人当场死亡,驾驶人孔博及车内乘车人吴显志(男,16岁)、刘静(又名刘磊,男,18岁)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调查,由肇事车辆驾驶人孔博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调解过程及结果:

事故发生后,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联合司法局、法院,共同组成调解组,分别做当事双方的调解工作,特别是对三名死者的亲属分别安排了三名民警,负责心理安慰、宣传解释和维稳工作。

事故次日,调解组就开始组织肇事方和受害方亲属进行调解,力争尽快达成协议。调解开始时,受害方亲属情绪异常激动,提出了很高的赔偿要求,肇事方称无法满足其要求,且态度也很坚决,双方争吵不休,不听劝阻,调解无法进行。随后,受害方亲属到群工局上访,要求政府解决赔偿问题。调解组又于122日和125日分别组织了两次调解,双方仍然未达成调解协议。129日,调解组再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这次调解采取先分别做工作、再当面协调的方式进行。一方面,劝慰受害方亲属要冷静面对现实,要依法有理有据地进行索赔,不能漫天要价;另一方面,要求肇事方充分理解受害方的心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还要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赔偿相关费用。经过调解人员坚持不懈的做思想工作和协调,肇事方和五个受害方分别达成了赔偿总额共计80余万元的调解协议。

案例三:公安局某区分局调解熊某某殴打黄某某案

纠纷性质类别:治安纠纷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受害人事后采用信访的方式报案,区公安分局领导高度重视,派员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并根据双方的意愿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进行调解,及时化解了纠纷。

基本案情:

2010416日,正元星辰巴厘岛咖啡厅保安黄某某向区分局写信称:熊某某于201041313时许喝醉了酒,经过巴厘岛咖啡厅时,无故用脚猛踢大门,并边踢边骂,我作为保安员上前好言相劝,熊某某反而骂起我来,并趁我不备时将我打伤,要求依法处理。区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派出所进行立案调查。

调解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得知,熊某某对此事负有主要责任,但是情节较轻,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为了化解纠纷,派出所民警在黄某某和熊某某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讲法律、讲政策,最后促成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1、熊某某一次性赔偿黄某某医疗费1400元;2熊某某向黄某某赔礼道歉。协议兑现后,黄某某感到满意。

案例四:国土资源局调解天华砖厂与天华村土地复垦合同纠纷案

纠纷性质类别:合同纠纷

案例评析:

本案中,天华页岩砖厂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对被占土地进行复垦,但是在复垦费用上与天华村8组村民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当地村民两年时间里不断上访。通过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说明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维护了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

2000422日,天华页岩砖厂租赁袁市镇天华村8组土地20.915亩,兴办页岩砖厂。2007年底砖厂停办后,被占地村民要求按原协议约定由砖厂进行土地复垦。砖厂业主提出按每亩给1500元复垦费,交由被占地农民自行复垦。但村民认为复垦费太少,不能接受,双方因此而僵持不下。村民为得到合适的复垦费,多次到省、市、县上访。

调解过程及结果:

20084月,国土资源局接到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该合同纠纷信访件后,多次联合镇政府,召集砖厂业主和村民代表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20097月,国土地资源局矛盾纠纷调解小组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710日再次与镇政府一道,召集砖厂业主和村民代表进行调解。调解人员首先组织砖厂业主和村民代表共同学习《土地管理法》第3637条和《刑法》第342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等规定。调解人员指出,违反土地管理法,在耕地上建窑取土,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根据《刑法》第342条规定,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复垦归还农民,则不构成毁坏耕地罪,可不以毁坏耕地论处。劝导砖厂业主必须尊重法律,依法复垦,避免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砖厂业主当即表示服从行政调解。通过调解,砖厂业主与村民代表达成每亩支付4000元复垦费、由村民自行复垦的调解协议。这件发生了近两年的矛盾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案例五:规划和建设局调解游炳华拆迁遗留问题案

纠纷性质类别:行政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城市房屋拆迁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上世纪90年代,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城市建设发展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城市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行政调解通过调查了解纠纷形成原因,对当事人进行引导,积极组织调解。按照尊重事实、尊重历史的原则,从立足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很好的解决城市建设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基本案情:

游炳华系原镇南门梁子胜利街124号居民,1992年南门梁子开发时其房屋被拆除,拆迁面积306.43m2(其中门市面积39.9m2)。1997年已解决安置住房三套,因拆迁时,允许住房面积换门面,分别计价补差,被拆迁人游炳华的安置住房部分面积按超限额面积交了款,留了部分原住房拆迁面积换门面,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换成门面,产生了矛盾纠纷。因拆迁人原城市开发公司在2002年破产,此遗留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游炳华多次上访要求解决。

调解过程及结果:

规划和建设局高度重视此类城市建设中的遗留问题,主动介入,积极开展调解工作。20093月,由规划和建设局纪委书记牟负责,带领相关股室工作人员,积极做好调解处理工作。游炳华(已去世)的爱人刘玉清以前一直不同意县规划和建设局提出的解决方案,通过多次做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在调解组工作人员艰辛努力下,20091021日刘玉清接受了调解协议,一次性补偿刘玉清62520元。财政庚即拔付了该补偿款。一起长达十几年的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六: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调解杨连凯不服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纠纷性质类别:工伤赔偿

案例评析:

该案原是一起因不服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政府法制办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通过直接做申请人(受伤职工)和第三人(用人单位)双方的工作,让受伤职工迅速得到了工伤赔偿。

基本案情:

2009823日下午,申请人杨连凯班组在井下作业时,因顶板出现严重安全隐患,被第三人复盛关门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人员发现后,责令该班组立即停止作业,并出井接受处理,待隐患排除后接通知再上班。824日,杨连凯因对处理决定不服,到公司找管理人员申诉。随后,杨连凯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冯川锋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09〕第3200901075号),认定申请人行经弯道时占道行驶,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被申请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申请人不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申请人所受伤不属于工伤的决定书。杨连凯不服该工伤认定,向邻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调解过程及结果:

政府受理后,法制办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结案,杨连凯与用人单位邻水县复盛关门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愿意进行调解,但是双方对补偿金额分歧较大。县法制办调解人员于是分头找当事人双方做工作。一方面,让用人单位理解申请人杨连凯受伤较重,诊治中用去了数万元医疗费用,且杨连凯又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另一方面,让杨连凯认识到自己本身也存在过错,给用人单位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通过2010114日和38日两次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杨连凯3万元,杨连凯自愿撤回复议申请。这场争议得以有效化解。

案例七:卫生局调解林敏医疗损害赔偿案

纠纷性质类别:医患纠纷

案例评析: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类纠纷由于涉及较多的医疗专业知识,又关系着患方的生命健康权利和院方的医疗声誉,双方的矛盾容易激化。如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

卫生局在纠纷发生后,冷静分析形势,对患者家属安抚的同时,及时主动的启动行政调解程序,把矛盾纠纷的处理纳入规范化的轨道,成功调解了这起医患纠纷,为探索和谐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

基本案情:2010120日晚7时许,牟家镇长胜村1组村民林敏在牟家镇卫生院分娩时,突发意识障碍、呼吸心跳骤停,院方当即积极组织抢救,同时拨打了120急救,30分钟后120赶到现场,初步诊断为羊水栓塞,县医院专家立即参与抢救,40分钟后,林敏因抢救无效死亡。患方家属认为院方存在过错,要求院方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0万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事件发生后,牟家镇卫生院立即向卫生局、公安局、镇政府及合流中心卫生院报告了相关情况。接到报告后,卫生局立即会同上述部门和镇政府积极组织调解,同时要求卫生执法大队做好医患双方调查笔录,封存鉴定样本,为司法鉴定做好准备。

经全面调查、仔细分析事件经过,牟家镇卫生院存在以下问题:

1、对产妇林敏分娩的难度和可能出现的意外估计不够充分;

2、未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分娩过程中及分娩后可能出现的意外,也未告知患者可选择剖腹产的分娩方式;

3、产前检查不够全面;

4、抢救不够及时,抢救措施不得力。

针对以上情况,卫生局积极展开调解工作,调解人员首先指出了医院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医院应该承担的责任。然后耐心细致地向患方解读《医疗纠纷处理条例》,根据条例计算出在医院应赔付金额。考虑到患方家庭困难,经反复做医院工作,院方同意按照医院负全责的情况赔付11万元,并支付2万元丧葬费,合计一次性赔偿患方13万。患方家属表示满意,这起医患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案例八: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周正刚与王玉珍因消费纠纷案

纠纷性质类别:消费维权

案例评析:

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尽量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激化矛盾,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0916日上午,周正刚老人来到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反映:为维修家里的厕所,他在县沿口镇一水泥经销商处以每袋19元的价格购买了两袋水泥,并说好用不完剩下的水泥包装完好就退货,经销商当时也没有异议。15日,周正刚将剩下的一袋水泥拿去退,守店的是经销商的母亲王玉珍,说没有钱,周正刚叫其出一张条子,以证明其收到退货,他好凭此条来取钱。老人由于写不起字,并且也不能确定周正刚退的货是不是其经销的产品,不同意出条子,叫其第二天去拿钱。

第二天,周正刚去拿钱,王玉珍只承认退15元,说退回的水泥很容易存在保管不当导致水泥变质的情况,会影响销售和信誉。周正刚认为自己买成19元一袋,现在却要白白的损失4元,不同意这种处理方式,与王玉珍辨理,在争持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就拉王玉珍到工商部门评理去,王玉珍不愿意,拉扯中王玉珍倒在地上,说周正刚打了她。周正刚找工商部门为其主张正义。

调解过程及结果:

事后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经销商本人(王玉珍的儿媳),希望能够通过调解解决此事,王玉珍的儿媳说她们当天正在南充办事,听到出了此事后,庚即打的赶回了武胜,并将王玉珍送到医院进行检查,现已住院治疗。目前,王玉珍出现头疼、腰椎骨错位,她们已自己拿钱给王玉珍医治。王玉珍的儿媳表示: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眼前最重要的事情是把王玉珍医治好,如果对方对此不予重视处理,她将会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最后经过工作人员的再三劝解,双方达成调解方案,由周正刚负责王玉珍30%的医疗费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5ab0cc1bb4cf7ec4afed0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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