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8 03:34: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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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

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6]5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以下简称打包贷款)指我行以借款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收到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的预期销货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为解决其在货物发运前,因支付采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提供的短期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打包贷款业务。

第四条 办理打包贷款业务应遵循贸易背景真实、贷款用途明确、履约能力较好、回款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办理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信用等级在BBB+(含)以上;

(三)依法合规、经营正常,在银行的现有融资无逾期、欠息或垫款;

(四)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能力较强,履约记录良好,与上下游客户具有良好稳定的供销关系;

(五)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须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能够提供担保风险系数为0担保方式的打包贷款,借款人可不受第五条规定限制。

第七条 叙作打包贷款的国内信用证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

(三)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借款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四)开证行是经总行批准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我行系统内分支机构或经有权审批行核有授信额度并与我行达成国内信用证合作协议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

(五)信用证不包含对受益人和我行不利的条款;

(六)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打包贷款须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购销合同所约定商品的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或货物运输等相关用途,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 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70%。如放款以后发生减额修改信用证的情况,应要求客户归还超出信用证修改后金额70%的部分。

第十条 即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半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半月。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运期、付款期限和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且展期期限加原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第十条规定的最长期限。

打包贷款不得办理再融资。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四章 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打包贷款时,应逐笔提交《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申请书》,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内信用证正本及所有修改书正本;

(二)买卖双方签署的销售合同正本或经核实的复印件;

(三)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办理打包贷款应重点调查和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国内信用证和贷款用途是否符合第二章有关规定;

(二)该笔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背景是否真实;

(三)该笔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质押、转让或异议登记等情形;

(四)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记录和销售记录,购销双方是否具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购销双方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主要产品组成、周转率、坏账率等情况;

(五)对提供担保的,须严格按照我行贷款担保管理有关规定,对担保的合法性、足值性和变现能力等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打包贷款纳入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打包贷款审批权限按照信贷业务授权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须将叙作打包贷款的国内信用证正本及修改书正本交贷款行保管,并在正本上注明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已办理打包贷款,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贷款行须登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确认该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不存在已被质押、转让和异议登记等情形。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行须跟踪掌握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将贷款用于指定用途,了解采购、生产和发货进度,防止贷款被挪用。必要时,应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借款人交付货物后,须及时向贷款行交单。

第二十条 借款人交单后,贷款行应及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也可应客户要求为其办理该信用证项下的卖方融资业务,但融资款项须首先直接偿还我行打包贷款及利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应首先偿还我行的打包贷款及利息,余款入借款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允许借款人以自有资金提前归还我行打包贷款。打包贷款归还后,贷款行应及时将信用证正本、修改书正本、销售合同正本(或经核实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 打包贷款发放后,如借款人未按约定向贷款行交单或在交单后遭开证行拒付,贷款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偿还贷款,并采取从借款人在我行账户中扣收等有效手段确保我行贷款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225日起实施。《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工银发[2006]52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附件:1.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申请书

2.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合同

3.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操作指南

附件1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我司就以下国内信用证正本向你行申请打包贷款:

开证银行: 开证申请人:

信用证受益人:

信用证编号: 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有效期: 信用证付款期限:

通知银行: 通知银行编号:

申请贷款金额: 申请贷款期限:

申请贷款用途:

我司承诺:

一、以上述信用证正本向你行申请上述金额、期限及用途的打包贷款,保证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向你行交单。

二、严格按照上述用途使用贷款。

三、在本打包贷款到期前,如你行收到该笔信用证项下货款,同意你行直接用于偿还该笔打包贷款。

四、若上述信用证项下单据未向你行交单或本打包贷款项下信用证单据遭到拒付,你行有权宣布本打包贷款提前到期,同时授权你行从我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上扣收所有应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申请单位(名称与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合同编号: 字第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合同

贷款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借款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基于本合同第1.1条所述之用途,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申请。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特此订立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金额和期限

第1.1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乙方所提交国内信用证项下约定销售商品的原材料采购或组织生产等相关用途,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1.2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 ,金额为 (大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1.3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天,自首次提款日起计算。

第1.4条 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

第2.1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下列方式确定:

2.1.1 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按照本合同第1.3条所约定的借款期限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

2.1.2 乙方提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 (3个月/6个月)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首次提款日,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首次提款日的对应日,由乙方按提款日的对应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第2.1.1条约定的浮动幅度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分段计息。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提款日的对应日是指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相应日期,如提款日为某年5月9日,则以3个月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8月9日,以6个月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11月9日。

B、由甲方在提款日后的每一个6月21日12月21日进行调整。

C、在整个借款期限内不调整。

2.1.3

其他:

第2.2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 (月/季)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

第2.3条 借款到期(或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乙方未按约定偿还的、借款利率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方式进行调整,罚息利率随之按本合同约定的浮动幅度进行调整。

第2.4条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提款

第3.1条 乙方提款时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甲方没有义务向乙方发放任何款项:

A、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提款申请手续;

B、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担保手续;

C、乙方已将本次融资相关法律凭证完整移交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叙作打包贷款的国内信用证正本、所有修改书正本、国内信用证项下购销合同等;

D、乙方已在正本上注明本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已办理打包贷款,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

E、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F.其他:

第3.2条 乙方申请提款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提款通知书。提款通知一经提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第3.3条 乙方满足提款前提条件后,甲方应将借款划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在甲方开立的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 还款

第4.1条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并

按下列 种方式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A、到期一次性偿还;

B、按照下列日期和金额分次偿还:

(a)

(b)

(c)

(d)

(期数较多时可附页。)

第4.2条 在还款日和每一结息日前一个银行工作日,乙方应在其开立在甲方处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当期应付利息、本金和其他费用,并授权甲方在还款日和结息日主动划收。

第4.3条 乙方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到期应付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决定划收的顺序。

第4.4条 乙方要求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10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4.5条 乙方提前还款,应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补偿金,并于提前还款日与应付利息及本金一并支付。

第4.6条 在提前还款时,乙方应同时付清至提前还款日止,依据本合同约定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它一切费用。提前还款金额不得重新提取。

第4.7条 任何借款余额的还款和提前还款应当使用与该借款余额相同的币种。

第五条 担保

第5.1条 除信用借款外,乙方应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5.2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如果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乙方应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乙方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下列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第6.1条 依法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第6.2条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一年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第6.3条 提供给甲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第6.4条 签订本合同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本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乙方已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第6.5条 未向甲方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第6.6条 应付的其他债务已按期清偿,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承诺:

第7.1条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用于股份权益性投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第7.2条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第7.3条 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借款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第7.4条 如放款后发生减额修改信用证情形,乙方须在3日内通知甲方相关事宜,并在5日内归还已融资金额超出信用证修改后金额按约定比例计算所得应融资金额的部分。

第7.5条 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接受甲方对本合同约定账户的监管。

第7.6条 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资料,积极配合甲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和了解。

第7.7条 交付信用证项下货物后,及时向甲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第7.8条 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债权转让以及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就甲方债权的实现作出令甲方满意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第7.9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A、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D、董事会成员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第7.10条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甲方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

第7.11条 对甲方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通知及时签收。

第7.12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甲方的权益。

第7.13条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乙方:

7.13.1条 定期向甲方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信息和对外担保金额完整、真实、准确。

7.13.2 根据甲方的要求,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第7.14条 在本打包贷款到期前,如甲方收到信用证项下货款,甲方有权直接用于偿还该笔打包贷款。

第八条 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诺:

第8.1条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借款。

第8.2条 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违约

第9.1条 发生下列下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违约:

A.乙方未按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

B.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乙方未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C.乙方承担的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清偿,或者因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D. 乙方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恶化或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E. 乙方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F. 乙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G. 乙方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 乙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I.乙方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的;

J.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乙方的信用等级、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不符合甲方信用贷款条件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致使贷款行风险增加的;

K.可能导致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9.2条 乙方违约,如甲方认为可以补救,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期限内采取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A停止向乙方发放借款,取消全部或部分未提取款项;

B、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

C、要求乙方对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D、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

第9.3条 借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偿还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计收罚息。对乙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本条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9.4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计收罚息,借款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本条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9.5条 乙方同时发生第9.3、9.4条所列情形的,罚息利率择其重者确定,不能并处。

第9.6条 乙方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开立在甲方或中国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扣划款项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所公布的相应币种外汇买入价计算应扣划金额。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借款币种并实际清偿相应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10.1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第10.2条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10.3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 种方式解决:

A、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其他

第12.1条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12.2条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12.3条 本合同所述之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词语与《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12.4条 本合同一式  份,乙方、甲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3.1条     

第13.2条    

甲 方:中国工商银行 (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乙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件3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操作指南

贷前调查

贷款核准

贷款审查审批

贷款发放

贷后管理与监督检查

贷款收回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5618224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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