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11-05 13:07: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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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操作规程

总 则 1

第一章 基本操作流程 1

第二章 公共管理流程 2

第三章 单证管理 16

第四章 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流程 21

第五章 批量业务处理流程 36

第六章 事后监督 41

第七章 附则 49



总 则

第一条为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下称“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业务健康、合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包括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共管理、单证管理、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和事后监督等环节的流程与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

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

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流程分为售前准备、业务处理和事后管理三大部分。

第五条售前准备包括: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及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率设置,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管理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业务处理包括:营业机构业务处理和批量业务处理。事后管理包括:保费及手续费的结算、差错处理和事后监督等。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

第一节 保险公司及产品管理

第六条保险公司入网是指保险公司联入代理保险系统办理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退出是指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办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公司申请入网流程:

(一)提交材料,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资料:

1.合作意向书:拟全国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拟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省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拟合作的一级分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

2.合作可行性报告,容包括:

(1)合作容及契合点;

(2)合作时间;

(3)合作区域;

(4)市场需求分析;

(5)近两年合作规划;

(6)银保系统状况;

(7)培训师资情况;

(8)其他能证明深入合作的文件。

3.保险公司介绍,容包括:

(1)股东背景;

(2)公司治理状况;

(3)偿付能力充足状况;

(4)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5)业务及财务信息系统情况;

(6)近两年监管机构处罚情况;

(7)拟合作产品信息;

(8)客户投诉处理情况;

(9)在当地各分支机构配置情况等资料。

4.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二)拟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应由一级分行在规定时间向总行提交书面申请,容包括合作申请及合作可行性报告。总行应在收到分行申请后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若不完整,须通知申请单位补齐材料。

(三)对于予以准入的合作保险公司,总行或一级分行应与其签署相关协议。

(四)邮储银行应在代理保险系统中注册准入保险公司、建立公司代码、进行保险公司业务围维护,设置保费结算方式、手续费结算方式、手续费参数和代理保险凭证出/入库参数。

第八条邮储银行总行应每年对总对总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一级分行应每年对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须请保险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险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的治理情况说明;

(四)保险公司银保业务控制度说明;

(五)保险公司上一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的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保险产品入网是指保险产品联入代理保险系统进行销售。保险产品退出是指保险产品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止销售。

第一十条保险产品入网流程:

(一)提交材料,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资料:

1.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证明文件;

2.产品条款;

3.产品说明书;

4.宣传材料;

5.培训课件;

6.管理费用说明等。

(二)对于全国性合作保险公司的产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向总行提供相关材料,由总行负责评估;对于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的产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公司向总行和一级分行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由一级分行负责评估,对于评估合格的产品,一级分行应向总行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合作意向、产品特点及合作前景。

(三)对于予以准入的保险产品,总行或一级分行应与保险公司签署相关产品协议。

(四)邮储银行应在代理保险系统中注册保险产品、险种,建立产品代码、险种代码,进行部机构业务围维护,设置手续费参数。

第一十一条 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新的协议;

(二)协议未到期,保险公司正式提出退出意向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作,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

(三)经邮储银行评估认为合作保险公司不再符合合作标准,可正式函告保险公司拟终止合作,协商一致后,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

第一十二条 合作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需向总行或一级分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发函说明拟退出代理保险系统的意向;

(二)保险公司须提交退出报告,容包括:

1.退出原因;

2.退出起始时间;

3.退出机构名录;

4.退出业务围、业务功能;

5.退出后的业务、技术处理方案;

6.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一十三条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应与计划退出的保险公司商定合适的业务、技术处理方案,并在代理保险系统中对其退出机构、退出业务类型等进行注销处理。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后,其满期给付、批量代收付等业务功能应继续保留。

第一十四条保险公司产品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新的协议;

(二)保险公司产品政策调整造成的产品停售;

(三)邮储银行评估产品不满足市场需求、客户投诉率较高,并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后终止产品合作。

第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及产品退出处理需要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在约定退出期限协同完成。

第二节 参数设置

第一十六条在营业机构办理保险业务前,代理保险系统中需先进行保费结算方式、手续费结算方式、手续费参数和代理保险凭证出/入库参数的设置。该操作由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操作,同级业务主管授权。

第一十七条合作保险公司新增或修改结算账户时,应向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部门提供结算收支账户,相关账户信息由总行统一提供给技术中心,由技术部门完成账户绑定。

(一)总对总结算

1.总行代理托管部需收到保险公司总公司以正式函的形式提供的活期结算账户信息并提供给会计结算部;

2.办理批存业务的,须同时获得保险公司总公司在邮储银行公司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签约管理”协议号;

3.总行将账户信息和协议号提交技术部门做账户绑定。

(二)分对分结算

1.一级分行业务部门需收到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公司以正式函的形式提供的活期结算账户信息并提供给会计结算部;

2.办理批存业务的,须同时获得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公司在邮储银行公司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签约管理”协议号;

3.一级分行业务部门将账户信息和协议号提交总行代理托管部,再由总行代理托管部提交技术部门做账户绑定。

第一十八条保费结算方式分为全国结算和省结算两种方式。具体结算方式以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协议约定为准。

(一)全国结算是指邮储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采用总对总的结算方式,资金归集结算行是总行机构,保险公司开户行是保险公司开户营业机构对应的一级支行;

(二)全国结算由总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全国结算方式;

(三)省结算为邮储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采用省对省的结算方式,资金归集结算行是一级分行机构,保险公司开户行是保险公司开户营业机构对应的一级支行;

(四)省结算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省结算方式;

(五)一级分行以下机构(不含一级分行)无相应操作权限。

第一十九条手续费结算方式分为全国结算、省结算和地市结算三种方式。具体结算方式由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协议约定。

(一)全国结算由总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全国结算方式并录入结算行机构代码,结算行可指定为总行、一级分行或一级支行;

(二)省结算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省结算方式并录入结算行机构代码,结算行可指定为一级分行或一级支行;

(三)地市结算由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省结算方式并录入结算行机构代码,结算行应指定一级支行;

(四)手续费结算层级可与保费结算层级不同,但不能高于保费结算层级;

(五)二级分行以下机构无相应操作权限。

第二十条保费与手续费结算方式在系统中设置成功后即时生效,如需对结算方式进行修改,需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后,由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部门配合技术部门7个工作日修改。

第二十一条手续费参数设置是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核算的基础,未维护手续费参数的险种,营业机构不能销售。

第二十二条手续费参数需按照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所签产品协议维护。

第二十三条手续费参数由固定手续费及浮动手续费两部分组成,固定手续费=交易笔数×手续费率,浮动手续费=保费金额×手续费率。

第二十四条手续费参数的设置应由相应结算层级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操作,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按照系统交易类别与交易渠道进行设置。手续费参数设置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交易类别包括新保承保、手工记账和续期缴费等交易类型;

(二)交易渠道包括营业机构柜面、保险公司批量、网上银行和银行等交易途径;

(三)趸交保险产品浮动手续费仅需设置首年浮动手续费率,期交产品可根据产品协议设置首年及续期浮动手续费率;

(四)手续费结算行须按照协议对每种代理产品设定生效日期、截止日期、固定手续费率、浮动手续费率和手续费分配比例等项目,其中生效日期最早为操作交易的次日;

(五)自新费率生效日起旧费率自动失效。

第三节 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

第二十五条申请入网的各级部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各项硬件设备;

(二)开通的业务功能符合相关业务准入的要求;

(三)若入网机构办理代理保险业务,应符合当地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获得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的授权,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按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层级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获得相应批准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文件),至少有一名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书》,单证管理能力符合总行及各家保险公司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部机构申请入网流程

(一)预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部机构应于申请入网前10个工作日逐级向一级分行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

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相关批准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3.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对各级部机构的入网申请,一级分行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要求的部机构进行退回处理,对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申请资料在代理保险系统上进行注册操作,并向总行提交《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

(三)总行在接到一级分行申请后进行审批,对符合要求的部机构在系统上进行通过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部机构做拒绝处理,并说明理由。

(四)营业机构入网的,须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将该营业机构代码提供给拟合作的保险公司对应机构进行机构维护,方可开办业务。

第二十七条部机构申请信息修改流程

(一)二级分行、各级支行或营业机构的地域类型、机构名称、持证情况联系、负责人及营业机构属性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由二级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向一级分行业务管理部门提交《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

(二)一级分行应在接到申请后予以批复,对符合要求的部机构按申请资料在代理保险系统上进行修改,申请资料由一级分行留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修改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代理保险系统中营业机构原则上不允许重复签到,对于当日误签退的营业机构需要再次签到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营业机构须向上级行说明原因并填报《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

(二)一级支行业务管理员均可根据《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在业务主管授权下通过代理保险系统做“允许机构再次签到”交易,交易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在《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上详细列明处理结果,由经办人员签字留存。

第二十九条部机构申请退网流程

(一)书面申请:由于机构撤并或长期没有交易发生等原因,需要停办代理保险业务并退出代理保险系统的,应做好停办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业务、技术准备,以书面方式逐级向一级分行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材料包括:

1.《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

2.退出报告,容包括:

(1)退出原因;

(2)退出时间;

(3)退出机构名录(本级及所辖下级所有机构名称及代码);

(4)退出业务围、业务功能;

(5)业务、技术处理方案;

(6)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一级分行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回复申请机构资料是否完整,并在10个工作日给予批复。对符合退出要求的营业机构按申请资料在代理保险系统上进行注销操作,待总行审批;非营业机构退网的,须向总行提交正式申请,由总行在代理保险系统中注销。申请资料由一级分行留存归档,不符合退出要求的,拒绝处理,并说明原因。

(三)总行在接到一级分行申请后进行审批,对符合要求的部机构在系统上进行审批或注销通过,对不符合要求的部机构拒绝处理。

(四)其他要求

1.部机构如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总行及一级分行有权强制该机构停办代理保险业务:

(1)未能按要求遵守相关业务规定导致差错率过高、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的;

(2)营业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到期,未在规定时限办理新证的;

(3)发生群体投诉事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监管要求停办业务的。

2.退网机构须妥善处理因代理保险业务交易与其他机构产生的资金清算、单证交接等所有遗留问题;各级邮储银行应妥善处理已投保客户的有关事项,并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第三十条部机构的注册、修改、注销、查询及审批功能均通过系统中的“部机构信息维护”交易完成。部机构的注册、注销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操作,业务主管授权,提交至总行审批,总行业务管理员审批后第二天生效;修改功能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操作,业务主管授权;查询功能可以由各级业务管理员操作,不需要授权。

第三十一条各级机构对人员进行维护时,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人员维护包括各级管理机构及营业机构人员在代理保险系统中的注册、修改以及注销。管理机构人员身份包括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经营管理员、营销团队主管、会计主管、会计、凭证主管、凭证管理员、事后监督等,营业机构人员身份包括支行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等。

(二)人员维护应由申请机构填写《代理保险系统柜员维护申请书》,盖章后,提交上级机构业务管理员进行维护。

(三)各级业务管理员应及时根据《代理保险系统柜员维护申请书》的容在系统进行人员维护。人员维护完成后经办人员应在《代理保险系统柜员维护申请书》上签字、列明处理结果并通知申请机构。

(四)各级业务管理员在代理保险系统中进行人员维护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一级支行业务管理员在业务主管的授权下可维护营业机构普通柜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及一级支行除业务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外的所有人员、保险营销员;

2.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在业务主管的授权下可维护本级除业务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外的所有人员及所辖直属下级机构的业务管理员和业务主管;

3.总行业务主管和业务管理员由技术负责维护;

4.修改柜员信息时,可以修改除柜员代码以外的所有柜员信息;

5.业务管理员在申请柜员已正式签退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柜员维护;

6.柜员维护后即时生效;

7.各级凭证管理员由本级业务管理员维护,总行绑定尾箱。

第三十二条一级支行可根据需要建立营销团队,流程如下:

(一)一级支行业务管理员在业务主管的授权下通过代理保险系统注册营销团队,并同时设定团队主管,营销团队只能在一级支行级别注册建立。

(二)个人营销员包括保险营销员和理财经理,营销团队可根据团队性质分为理财经理团队与保险营销员团队。

(三)营销团队注册成功后,由一级支行业务管理员在业务主管的授权下将个人营销员中的理财经理(或保险营销员)归属到某个理财经理团队(或保险营销员团队)中。

(四)一个团队主管可以管理多个团队,保险营销员和理财经理不能进入相同性质的团队。

(五)各级业务管理员可查询各类团队业绩报表,团队主管可查询所管理团队业绩报表,一级支行业务管理员、团队主管可按月查询个人营销员业绩报表。

第三十三条柜员及柜员密码的管理应遵循有效期的限制,有效期在进行柜员维护时设定,密码有效期不得超过90天。柜员登录日期超过柜员有效期后,柜员不能进入代理保险系统;密码超过有效期后,柜员应根据系统提示立即修改密码,否则不能进行交易操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员要妥善保管本人的柜员号和密码,仅允许本人使用,严禁他人使用。若密码泄露,必须进行密码修改。新增柜员首次登录系统,必须修改密码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

第三十五条若柜员遗忘密码,应向上级机构或相关人员申请密码重置。密码重置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综合柜员可在支行(局)长的授权下重置普通柜员的密码。

(二)一级支行业务管理员可在业务主管的授权下重置营业机构综合柜员、支行(局)长及一级支行除业务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外的所有柜员的密码。

(三)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可在业务主管的授权下,重置本级除业务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外的所有柜员以及直属下级机构的业务管理员和业务主管的密码。

(四)总行业务主管和业务管理员由技术重置密码。

(五)遗忘密码的柜员须填报《代理保险系统柜员维护申请书》。

(六)各级维护人员应及时根据《代理保险系统柜员维护申请书》的要求在系统做“密码重置”交易。交易完成后要及时通知相关柜员,并在《代理保险系统柜员维护申请书》上详细列明处理结果,由经办人员签字备查。

(七)密码重置将柜员密码设置为缺省值,重置当天柜员必须修改密码。

第三十六条对于不能正常签到的支行(局)长、综合柜员,需向一级支行申请,由一级支行业务主管授权,业务管理员操作,对其进行强行签退;对于不能正常签到的普通柜员,由综合柜员操作,支行(局)长授权,对其进行强行签退。

第三十七条各级机构及柜员维护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和《代理保险系统柜员维护申请书》,定期整理、装订、存档。

第三章单证管理

第三十八条代理保险业务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批单、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和银行提供的收费凭证、通用凭证、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等。保单和批单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其他作为普通凭证管理。

第三十九条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按照本行代理凭证出/入库机构级别进行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维护。

第四十条入库机构的凭证库管员从保险公司领入重要空白单证,需与保险公司交接人员及凭证管理员认真核实保险公司名称、单证种类、数量、起止号段等相符后,交接清单需由银行方、保险公司方加盖双方相关部门印章,签字后各留存一份。凭证库管员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应包含以下容:日期、保险公司名称、单证类别、起止号段、单证数量、事项(接收/下发)、交接机构等)。凭证管理员进行凭证入库操作,并打印“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入库单”一式两联,加盖名章后,一联自行留存,一联交凭证库管员登记。

第四十一条重要空白凭证验收、登记、交接、保管工作,具体标准为:

(一)查验袋、箱(包)封装是否完好无损;

(二)拆封后,要认真查看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质量、规格是否符合标准,印制是否连续,有无重号、缺号、污染等现象;

(三)核对单证数量与入库单、上缴单和发放单填列数据是否相符;

(四)确认无误后,交接双方签字;

(五)将重要空白凭证锁存在指定的保险柜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在管理机构的请领和发放流程如下:

(一)各级管理机构查询本机构可用凭证数量,如库存不足,向上级机构请领;

(二)上级机构收到所属下级机构的请领请求,核实后作凭证下发操作,并打印“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发放单”一式三联,由凭证管理员和凭证库管员双方签字盖章后,一联凭证管理员留存,另两联交凭证库管员;

(三)凭证库管员根据打印的“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发放单”上的凭证种类、数量及起止,将实物随“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发放单”一同发到请领机构,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空白凭证必须顺号发放;

(四)请领机构凭证库管员收到实物凭证并核对相符后,立即锁入保险柜,在“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发放单”上签字盖章,一联返回上级机构凭证库管员,一联交本级凭证管理员进行凭证入库操作。凭证管理员打印“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接收(发放)单”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另一联交凭证库管员留存,并据以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第四十三条重要空白凭证在营业机构流转流程如下:

(一)营业机构综合柜员查询本机构可用凭证数量,如库存不足应及时向所属上级机构请领;

(二)上级机构凭证管理员查询所属下级机构的请领请求,核实后作凭证下发,打印“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发放单”一式三联,由凭证管理员和凭证库管员双方签字盖章后,一联由凭证管理员留存,另两联交凭证库管员;

(三)凭证库管员根据凭证管理员打印的“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发放单”上的凭证种类、数量及起始,将实物随“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发放单”一同发到请领机构,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四)营业机构综合柜员收到实物凭证进行核对相符后,在“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发放单”上签字确认,一联返回上级机构凭证库管员,另一联留存。同时综合柜员在系统进行代理凭证收到交易,并打印“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接收单”留存。

第四十四条普通柜员如需领用重要空白凭证,需进行“柜员领用与上缴”操作,经综合柜员授权后,综合柜员将实物交与普通柜员。

第四十五条日终,普通柜员应做凭证日结,向综合柜员上缴尾箱。

第四十六条柜员之间因换班等原因需要交接时,应填写“交接登记簿”当面查验、点数凭证并签字确认。各分支行要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并在第三人当面监督下进行,做到准确交接,责任分明。

第四十七条各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如有变更,应在主管领导在场监督下交接,双方核对、盘点,填写交接清单,三方签字确认,以便日后发生问题有据可查。

第四十八条重要空白凭证回收流转流程如下:

(一)对于不再使用和上级机构需要回收的重要空白凭证,凭证管理员或综合柜员在系统里进行凭证上缴操作,打印“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上缴单一式三联,上缴人签字盖章后,连同凭证实物一并上缴所属上级机构凭证库管员,上级机构凭证库管员签字盖章后再返还一联给上缴人。

(二)上级凭证库管员收到营业机构上交的实物核对相符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分类登记簿”,在“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上缴单”上签字确认,一联留存,一联交凭证管理员。凭证管理员进行代理凭证在途查询,查询结果与“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上缴单”核对相符后,打印“代理保险空白凭证接收(上缴)单”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交凭证库管员留存。

(三)回收凭证需逐级上缴直至凭证出入库机构,入库机构凭证管理员做代理凭证退库交易,打印“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退库单”一式两联,一份自己留存,一份签章后交凭证库管员。凭证库管员与保险公司人员交接凭证时,应认真核实保险公司名称、单证种类、数量、起止号段等,双方在交接清单上加盖双方相关部门印章,签字后各留存一份,凭证库管员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四)同一重要空白凭证在代理保险系统中完成上缴流程后,不能再由上级机构重新下发至原上缴机构或原上缴柜员尾箱。

第四十九条丢失/作废重要凭证处理流程:

(一)对于丢失或已废损的重要空白凭证,普通柜员需在系统中操作“代理凭证的丢失/作废”交易,系统打印“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丢失/作废单”。

(二)日终普通柜员将作废单证及“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丢失/作废单”上缴综合柜员,综合柜员上缴事后监督。

(三)重要空白凭证丢失处理交易可以由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各级凭证管理员操作,作废交易只能由普通柜员操作。

第五十条各级凭证管理员要定期[查库时间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邮银发〔2010〕9号)执行]与凭证库管员进行重要空白凭证的账实核对,通过代理凭证明细及汇总查询,与凭证库管员进行凭证的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章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流程

第一节 营业前准备

第五十一条营业前,柜员应执行签到制度。如果是首次签到,签到后,柜员需先修改密码后,才能进行其他交易。

第五十二条综合柜员签到并联动机构签到,综合柜员领用主尾箱后,普通柜员可领取各自尾箱,办理日常业务。

第五十三条同一柜员不能重复签到。柜员签到后如需离开,可做临时签退。如由于系统故障等原因柜员无法再次签到的,普通柜员由综合柜员做强制签退后再次签到,综合柜员由支行(局)长或一级支行业务管理员强制签退后再次签到。支行(局)长由一级支行业务管理员强制签退后再次签到。

第五十四条综合柜员查询代理重要凭证是否充足,不足时可向一级支行请领,原则上按半个月的实际使用量请领。

第五十五条综合柜员收到一级支行下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将实物与“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发放单”进行核对。若相符,在系统中做收到处理;若不符,及时与凭证管理人员进行核实后再处理。

第五十六条普通柜员根据一天的实际使用量请领重要空白凭证。保单、批单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顺号使用。

第二节 日间业务处理

第五十七条代理新契约投保是指,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相关协议,代理保险公司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促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行为。邮储银行需向保险公司提交客户的投保要求及相关材料,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后,向客户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五十八条投保人投保时需填写投保单,投保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型保险产品还需填写《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客户和理财经理在《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上签字,投保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保险产品还需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填写《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第五十九条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应收齐投保人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容如下:

(一)投保人所提供的证件是否为本人有效证件,有效证件包括、护照、军官证和户口本等保险公司认可的证件。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需出示双方有效件。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是否与所提供的件一致。

(三)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效证件类型和,确定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否在保险条款规定的围之。

(五)投保扣款的个人结算账户是否填写正确。

(六)投保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填写是否完整、详细。

(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人时,关系选择“本人”;不是同一人时,关系选择一定要准确;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其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

(八)保险费、保额是否符合条款规定。

(九)受益份额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受益人的资料填写是否完整。

(十)保险金和红利领取方式、争议处理的选择是否符合要求。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人签名是否是为本人签名。

(十二)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件或者其他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件或者其他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2份,一份交给保险公司,一份日终上交综合柜员。

(十三)向个人销售新型保险产品时,应确认投保人在投保单或投保提示书中亲笔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六十条 投保人如需对投保单涉及保费、保险金额和受益人等项目进行变动时,不得涂改,需由投保人重新填写投保单。

第六十一条普通柜员审核投保单容,根据投保人投保险种在代理保险系统选择“新保承保”、“卡式保单录入”或“手工记账录入”等操作。

(一)新保承保

1.能够实时出单的保险产品,可选择“新保承保”交易。

2.普通柜员根据投保单容,进行投保信息录入,录入时确保与投保单填写容一致。

3.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后,在投保人提供的同名个人结算账户扣款。代理保险系统实时打印保单、现金价值表和代理保险收费凭证等单证。

4.普通柜员在投保单和代理保险收费凭证上加盖章戳后,连同保单、现金价值表和保险条款等单证放入专用封套交投保人。其中,代理保险收费凭证打印两联,一联投保人留存,一联上交综合柜员。

5.按照部分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公司“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上签名,普通柜员加盖章戳。

6.日终,普通柜员将投保单(保险公司联),代理保险收费凭证(银行联)、一年期以上产品(不含一年期)“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型产品时提供),“保险合同送达回执”(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明文件复印件[2份,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邮银发〔2012〕1326号)和投保要求确定是否留存]上交综合柜员。

7.新保承保信息综合柜员可在“新保承保登记簿”中进行查询。

8.新保承保交易可做当日取消处理,即“当日撤单”。

(1)投保人须持本人有效件到原投保营业机构办理;

(2)普通柜员收回投保成功时交给投保人的全部凭证(投保单、保单和代理保险收费凭证等),加盖作废章戳;

(3)普通柜员审核投保人交回单证无误后,在系统中录入信息,经综合柜员授权后办理。打印通用凭证(一式两联),交投保人签字,银行联上交综合柜员,客户联投保人留存;

(4)交易成功后,保费资金实时退回投保人原缴费账户;

(5)“当日撤单”交易成功后不能取消;

(6)日终,普通柜员将加盖作废章戳的投保单客户联、保单、当日撤单交易使用的通用凭证银行联、代收费凭证银行联上交综合柜员;

(7)“当日撤单”信息综合柜员可在“当日撤单登记簿”中进行查询。

9.若因投保人投保金额超出保险公司规定限额等原因,不能实时出单的,需选择“非实时保单录入”交易。

(1)普通柜员根据投保单容,进行投保信息录入,录入时确保与投保单填写容一致。

(2)待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返回“非实时保单录入”确认信息,投保金额以保险公司出单金额为准。

(3)非实时保单录入信息综合柜员可在“非实时保单登记簿”中进行查询。

(二)卡式保单录入

1.投保人购买固定金额的卡式保单时,选择“卡式保单录入”交易。

2.普通柜员录入购买件数、缴费账号等相关信息后,打印通用凭证(一式两联),加盖章戳后,客户联交客户留存,银行联上交综合柜员。

3.“卡式保单录入”交易经综合柜员授权当日可做“卡式保单录入取消”交易,取消后打印代理保险通用凭证(一式两联),交客户签字后,银行联上交综合柜员,客户联客户留存。日终,普通柜员将加盖作废章戳的原交易通用凭证客户联和卡式保单录入取消交易使用的通用凭证银行联上交综合柜员。

4.卡式保单一经售出,不再退回。“卡式保单录入取消”交易仅用于普通柜员操作“卡式保单录入”交易错误时使用。

5.综合柜员可在“卡式保单登记簿”中对“卡式保单录入”及“卡式保单录入取消”交易进行查询。

(三)手工记账录入

1.投保人投保险种不能在邮政储蓄代理保险系统实时出单,如购买财产险等情况下,可选择“手工记账录入”交易;

2.普通柜员录入投保单及缴费账户相关信息后,打印通用凭证、代理保险收费凭证(一式两联),投保人签字,加盖章戳,客户联交投保人留存,银行联上交综合柜员;

3.日终,普通柜员将投保书、《投保人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型产品时提供)、《人身投保提示书》(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明文件复印件[2份,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邮银发〔2012〕1326号)和保险公司投保要求确定是否留存]等投保资料连同通用凭证(银行联)、代理保险收费凭证(银行联)上交综合柜员。

4.综合柜员日终将上述单证交事后监督审核后,由事后监督与保险公司专人进行资料交接。保险公司审核投保资料后在保险公司系统出单,并根据客户的要求由保险公司或银行人员将保单送交至客户。

5.“手工记账录入”交易经综合柜员授权当日可做“手工记账录入取消”交易,打印手工记账取消通用凭证(一式两联),交投保人签字后,客户联投保人留存,银行联连同加盖作废章戳的原通用凭证客户联上交综合柜员;

6.综合柜员可在“手工记账登记簿”中对“手工记账录入”及“手工录入取消”交易进行查询。

第六十二条非实时保单录入与手工记账均不能实现实时出单。非实时保单录入交易只记录客户投保信息,不扣收保险费;手工记账交易记录客户投保信息,并实时扣收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柜台办理续期缴费业务时,应按如下步骤操作:

(一)投保人到营业机构前台后,提供保险合同或上期缴费凭证及缴费卡(折);

(二)普通柜员审核投保人缴费卡(折)户名和投保人户名一致后,录入相关信息,缴费成功后,打印代理保险业务收费凭证,一联交投保人留存,一联日终上交综合柜员;

(三)续期缴费成功后,当日可在原缴费营业机构取消,办理时,需收回缴费时交投保人留存的代理保险业务收费凭证,加盖作废章戳;普通柜员录入相关信息后,打印通用凭证(一式两联),投保人签字后,客户联交投保人留存,银行联连同加盖作废章戳的原代理保险业务收费凭证客户联上交综合柜员。

第六十四条如投保人选择入账单缴费方式,普通柜员应先选择企业客户投保登记交易,再操作新保承保、手工记账或续期缴费。

(一)个人业务普通柜员应告知投保人邮储银行的企业客户投保资金部账户,该账户信息规则如下:

1.账户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客户资金户。

2.账号:总共28位,县机构号前6位+000101+274003001(科目号)+0000001(顺序号)。

(二)客户在邮储银行网点办理公司存款。流程如下:

1.客户将所知投保资金部账户信息告知公司业务普通柜员,公司业务普通柜员在公司系统选择“活期存款支取”,并打印部通用凭证。

2.公司业务普通柜员在公司系统选择“保险凭证打印”,打印投保资金入账凭证,交投保客户。

(三)客户将投保资金入账凭证交给个人业务普通柜员,个人业务普通柜员根据投保资金入账凭证,办理“企业客户资金状态查询”,查询入账单号及入账信息后,将入账凭证上交个人业务综合柜员。

(四)个人业务普通柜员办理“企业客户投保登记”对投保人要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险种进行预分配登记。所有记录的分配金额之和应该等于该入账单的可用余额。投保登记完成后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交易成功后打印客户支票详细登记信息一份,普通柜员加盖章戳,日终上交个人业务综合柜员。

(五)个人业务普通柜员选择“新保承保”或“手工记账”或“续期缴费”交易,缴费方式选择入账单。

(六)投保成功后,个人业务普通柜员操作企业投保人投保完成确认交易,打印投保人投保完成确认单一式两联,交投保人签字确认,加盖章戳,一联投保人留存,一联日终上交个人业务综合柜员。

(七)如投保人投保资金小于入账单金额,个人业务普通柜员在系统操作“申请退回投保人资金”交易,公司业务普通柜员做退款交易,打印付款凭证(一式两联),加盖章戳,一联投保人留存,一联上交公司业务综合柜员。

(八)日终,个人业务普通柜员将入账凭证、投保人支票详细登记信息、投保人投保完成确认单及客户在办理新保承保、手工记账、续期缴费时留存的单证一并上交个人业务综合柜员。

(九)在企业投保人投保完成确认交易之前,投保交易可做取消,即可操作“当日撤单”交易,取消后可继续操作“新保承保”交易。

(十)支票缴费后,剩余的可用余额可通过“申请退回客户资金”交易退回投保人在公司业务系统的投保人账户。

(十一)综合柜员可在“新保承保登记簿”中查询企业投保人投保信息。

第六十五条保全业务是指邮储银行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受理投保人关于合同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项目的申请。保全业务包括犹豫期撤单、退保、满期给付和信息变更等。

(一)犹豫期撤单/退保申请

1.犹豫期撤单需投保人持本人有效件、保单、本人有效个人结算账户到原网点办理,退保需投保人持本人有效件、保单、本人有效个人结算账户到投保所在省份开办退保业务的邮储银行营业机构办理。

2.投保人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犹豫期撤保申请表”、“退保申请表”或其他类似申请表以及代理保险给付业务资料交接清单(根据保险公司要求,部分保险公司提供资料交接清单且清单中已包含申请表的容)。

3.普通柜员做“犹豫期撤单/退保申请代收单”交易,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客户资料代收清单”一式三联,客户签字后,客户联交客户,银行联与保险公司联日终上交综合柜员,由综合柜员上交事后监督。

4.普通柜员收回投保成功时交给投保人的保单等重要凭证、投保人填写的申请表及资料交接清单,核对填写容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资料交接清单一联留存给客户,另外两联随其他单证日终上交业务主管。

5.若犹豫期撤单/退保申请能与保险公司系统联机处理,除上述操作外,还应在打印“客户资料代收清单”后在代理保险系统中做如下操作:

(1)普通柜员打印犹豫期撤单/退保确认单,交投保人签字确认后,加盖章戳留存,日终上交综合柜员(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打印,部分公司不要求打印确认单)。

(2)普通柜员打印保全批单,加盖章戳,一联交投保人,一联联同投保人有效复印件及投保资料日终上交综合柜员。

6.日终,综合柜员将投保单、保单、代理保险业务收费凭证、犹豫期撤保/退保申请表、犹豫期撤单/退保确认单(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批单、客户复印件、客户邮政储蓄账户复印件、代理保险给付业务资料交接清单等资料上交县支行事后监督审核。其中,批单及犹豫期撤单/退保确认单仅与保险公司的实现联机犹豫期撤单/退保申请交易才会存在,否则不存在。

7.事后监督审核无误后,将上述资料交保险公司指定人员。

8.保险公司审核投保人填写的犹豫期撤单/退保申请、保单等资料,审核无误后,退回投保人保费资金。

(1)犹豫期撤单成功后,将保费资金扣除工本费后,通过批存交易转入投保人原缴费账户。

(2)退保成功后,将保费资金按保单现金价值,通过批存交易退回投保人指定账户。

9.综合柜员可在“犹豫期撤单/退保登记簿”中查询犹豫期撤单/退保信息;未在系统中录入的犹豫期撤单/退保信息无法查询,应仿照代理保险系统中“犹豫期撤单/退保登记簿”格式建立手工登记簿。

(二)满期给付申请

1.满期保险金的申领人原则上为被保险人,分红的申领人原则上为投保人,申领人为未成年人的,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但须出具申领人和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受益人与投保人可相互委托办理,但必须填写委托书,必须有一个资格人亲自申请。

2.保单到期后,领取人需持保单正本、投保人/受益人有效件、投保人/受益人同名邮政储蓄卡(折)及投保资料,受托人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件到邮储银行开办该项业务的营业机构办理满期给付申请。

3.领取人按要求填写满期给付申请表及代理保险给付业务资料交接清单。

4.普通柜员收齐保单、客户件和邮政储蓄卡(折)等资料,与投保人填写的申请表、资料交接清单进行核对。

5.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件或者其他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件或者其他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2份,一份交给保险公司,一份上交事后监督。

6.普通柜员做“满期给付申请代收单”交易,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客户资料代收清单”一式三联,客户签字后,客户联交客户,银行联与保险公司联日终上交综合柜员,由综合柜员上交事后监督。

7.若满期给付申请能与保险公司系统联机处理,应在打印“客户资料代收清单”后在代理保险系统中如下操作:

(1)根据保险公司需求,普通柜员打印满期给付申请确认单,交投保人签字确认留存,加盖章戳留存,日终上交综合柜员(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打印,部分公司不要求打印确认单)。

(2)普通柜员打印批单,加盖章戳,一联交投保人,一联连同投保人有效复印件及投保资料日终上交综合柜员。

8.日终,综合柜员将保单、满期给付授权委托书(根据是否有授权委托)、满期给付申请表、代理保险给付业务资料交接清单、客户资料代收清单、满期给付投保人确认单(根据保险公司是否要求提供、以及该交易是否联机)、批单(根据该交易是否联机)、客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委托人)复印件2份、客户邮政储蓄账户复印件等资料上交事后监督。

9.事后监督审核完毕后,将上述资料交保险公司指定人员。

10.保险公司审核投保人填写的满期给付申请、“满期给付授权委托书”及投保单等资料,审核无误后,满期资金及红利通过批存交易转入投保人指定账户。

11.综合柜员可在“满期给付登记簿”中查询满期给付信息。未在系统中录入的满期给付信息无法查询,应仿照代理保险系统中“满期给付登记簿”格式建立手工登记簿。

(三)信息变更

1.在保险公司委托下,投保人如需对保险合同相关信息变更,可以到邮储银行营业机构办理,普通柜员可选择保全交易,该交易可实现投保人资料变更(地址、邮编、联系)、被保险人资料变更(地址、邮编、联系)、缴费信息变更(缴费账户号)。

2.投保人需持本人有效件、保单正本等投保资料到邮储银行开办该项业务的营业机构办理。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要求填写保全申请表。

4.普通柜员审核客户身份、保单与保全申请表,确保填写无误。

5.普通柜员应在代理保险系统中如下操作:

(1)普通柜员录入投保人需变更信息,综合柜员授权后办理;

(2)根据保险公司需求,普通柜员操作保全申请交易并打印客户确认单,交投保人签字确认后,加盖章戳留存,日终上交综合柜员;

(3)普通柜员打印批单,加盖章戳,一联交投保人,一联连同投保人有效复印件及投保资料日终上交综合柜员。

6.综合柜员日终将客户复印件、客户邮政储蓄账户复印件、保全申请表、客户确认单(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和批单等资料上交事后监督。其中,客户确认单及批单仅与保险公司的实现联机保全(信息变更类)交易才会存在,否则不存在。

7.事后监督审核无误后,将上述资料与保险公司指定人员进行交接。

8.保险公司审核投保人填写的保全申请表、《保全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限非联机办理该业务的保险公司)。

9.综合柜员可在“保全登记簿”中查询保全信息。未在系统中录入的保全信息无法查询,应仿照代理保险系统中“保全登记簿”格式建立手工登记簿。

第六十六条普通柜员对于因打印机故障等原因导致保单、批单和代理保险业务收费凭证等单据打印失败的情况,可进行单证重打。

(一)重打单据交易必须在业务办理成功而打印出现问题后立即进行,即只能重打上笔交易的单证,不得在进行了除查询交易外的其他交易以后再重打。其中,重空凭证重打选择“重打单据”交易,非重空凭证重打选择“收据重打”交易。

(二)重打单据所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刷号应为当前可用凭证的最小。

(三)普通柜员录入相关信息,综合柜员授权后进行单证重打。

(四)重打单证交易完成后,在打印出的单证上加盖名章和日戳,按正常交易进行单证管理。原打印失败的单证作废并加盖作废章戳,按照作废单证规定处理。

第三节 日终处理

第六十七条普通柜员将当日办理的新契约投保、续期缴费、保全等业务的留存资料核对无误后,日终上交综合柜员,综合柜员日终按每笔交易顺序整理,专夹上交事后监督。

第六十八条日终,普通柜员凭证日结、将所有重要空白凭证上交综合柜员、上交尾箱、正式签退。

第六十九条综合柜员汇总普通柜员上交的所有有效单证和作废单证,日结凭证,打印代理保险凭证清单(一式三联),进行实物单证与系统单证核对,核对无误后,加盖章戳,代理保险凭证清单两联日终上交事后监督,一联营业机构留存。接受客户满期给付、犹豫期撤单、退保资料未进系统处理的,应仿照代理保险系统中打印的代理保险凭证清单建立手工清单。

第七十条综合柜员打印交易流水列表,一式两联,加盖章戳,一联日终上交一级支行事后监督,一联营业机构留存。

第七十一条综合柜员上交尾箱,正式签退,并联动营业机构签退。

第七十二条综合柜员汇总所有单证、交易流水列表及代理保险凭证清单,封包并加盖章戳上缴事后监督。

第五章批量业务处理流程

第七十三条批量业务是指邮储银行在保险公司获得投保人授权的情况下,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保险公司收取客户保险费或支付客户保险金的业务。

第七十四条批量业务由总行或一级分行办理,合作模式由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准备工作如下:

(一)总对总模式

1.在总对总模式下,批量业务由总行办理,总行与保险公司总公司签订《批量代收代付业务协议》,约定双方的资金结算模式和手续费标准等容。

2.保险公司总公司须在邮储银行公司业务系统中开立保费资金结算账户和批存资金账户,并函告开户行、开户名称和账号等开户信息。批存资金账户还需开户营业机构在公司业务系统中开通“委托扣款签约管理”功能。

3.总行收到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正式函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全国中心技术人员,由技术人员进行账户绑定。同时,总行业务管理员根据协议在代理保险系统中设置保费结算模式、手续费结算模式和手续费参数等。

(二)省对省模式

1.在省对省模式下,批量业务由一级分行办理并与保险公司省级公司签订《批量代收代付业务协议》,约定双方的资金结算模式和手续费标准等容。

2.保险公司省级公司须在邮储银行公司业务系统中开立保费结算账户和批存资金账户,并函告开户行、开户名称和账号等开户信息。批存资金账户还需开户营业机构在公司业务系统中开通“委托扣款签约管理”功能。

3.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收到保险公司的开户信息后,需将开户信息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总行收到一级分行的上报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全国中心技术人员进行账户绑定。同时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根据协议在代理保险系统中设置保费结算模式、手续费结算模式和手续费参数等。

第七十五条批量业务分为批量代收业务和批量代付业务,由代理保险系统通过专线连接方式接收保险公司的批量文件,自动进行业务处理。批量文件需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传输至代理保险系统,文件中数据上限为20,000笔。批量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一)批量代收业务流程

1.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将批扣文件发送至代理保险系统。

2.代理保险系统收到文件后,校验保险公司传输的批扣文件总金额与明细金额是否相符,如果相符则将文件转发至储蓄系统处理,不符则给保险公司返回报错信息。

3.储蓄系统收到批扣文件后,根据批量文件数据量选择实时或日终对文件进行处理,对于限定笔数以下的数据文件,系统进行实时处理,对于超过限定笔数的数据文件,系统进行日终处理。处理前,系统自动校验文件中投保人与扣款账户户名的一致性。对校验成功的,系统按照文件金额自动从投保人账户中扣除相应保险费;对校验不成功的,系统不进行扣款处理。储蓄系统完成批扣文件处理后,将结果返回代理保险系统。

4.代理保险系统收到储蓄系统返回的结果后,向保险公司发送回盘文件,告知保险公司批扣文件的处理结果。

5.日终,代理保险系统完成和储蓄系统的对账后,向公司业务系统发送结算文件和清分文件,由公司业务系统和储蓄系统结算并将扣款成功资金按批次汇总划至保险公司的保费结算户。

(二)批量代付业务流程

1.保险公司首先确保该批次代付保险金足额划至批存资金户,再将批存文件发送至代理保险系统。对于不允许从保险公司账户扣款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须由该公司主动将保险金划入公司业务系统指定“待清分资金户”部分户。

2.代理保险系统收到文件后,先校验保险公司传输的批存文件总金额与明细金额是否相符,和保险公司批存资金户(中国人寿为“待清分资金户”)是否足额。校验通过则自动向公司业务系统发起结算文件将批存款项从保险公司批存资金户(中国人寿为“待清分资金户”)扣划至批存资金部账户,公司业务系统扣款成功后,代理保险系统将文件转发至储蓄系统处理;不通过则给保险公司返回报错信息。

3.储蓄系统收到批存文件后,根据批量文件数据量选择实时或日终对文件进行处理,对于限定笔数以下的数据文件,系统进行实时处理,对于超过限定笔数的数据文件,系统进行日终处理。处理前,系统自动校验文件中投保人与扣款账户户名的一致性。对校验成功的,系统按照文件金额自动将代付保险金划转至投保人账户中;对校验不成功的,系统不进行付款处理。储蓄系统完成批存文件处理后,将结果返回代理保险系统。

4.代理保险系统收到储蓄系统返回的结果后,向保险公司发送回盘文件,告知保险公司批存文件的处理结果。

5.日终,代理保险系统完成和储蓄系统的对账后,向公司业务系统发送结算文件和清分文件,由公司业务系统和储蓄系统结算,并将批存不成功金额按批次汇总划至保险公司的批存资金户。对于不允许从保险公司账户扣款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系统将不成功金额自动划至“待清分资金户”,再由公司业务系统自动退回中国人寿批存资金账户。

第七十六条保险公司接收到回盘文件后,应及时核对入账金额与回盘文件是否一致。对于入账金额与回盘文件一致的,邮储银行不再向保险公司提供人工对账服务;对于入账金额与回盘文件不一致的,总行与保险公司总公司共同查明出错原因,再进行调整。

第七十七条保险费或保险给付金数据的解释工作原则上由保险公司负责。各级人员接到客户的相关咨询、投诉时,应积极应对,主动联系保险公司人员或客服协助解决。

第七十八条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经营管理员、清算管理员可以通过代理保险系统中的“批量代收付文件明细表”、“批量代收付文件成功/失败清单表”实时查询本层级发起的批量文件的处理情况,通过“代理保险批量业务统计表”、“被代理公司批量业务统计表”、“代理业务汇总统计表”查询本层级的批量业务统计情况。批量业务对应的业务量和手续费,分配至对应的交易行。

第七十九条如遇特殊原因导致批量文件无法采用计算机联网方式传输的,经双方商定,可采用加密磁盘等安全途径传递数据,由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通过在代理保险系统中进行手工批量文件上传办理批量业务。流程和相关规定如下:

(一)保险公司提供按双方约定格式编制的批量文件和一式两份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批量委托付款(扣款)申请书”,批量文件须通过双方认可的途径传递,专人交接。

(二)保险业务管理员收到数据后,进行手工批量文件上传交易,将批量文件上传到代理保险系统中处理。

(三)代理保险系统完成批量文件处理后,保险业务管理员手工下载批量处理结果,通过双方认可的途径向保险公司提供回盘文件,同时将处理结果填写至“批量委托付款(扣款)申请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一份交保险公司,一份存档保留。

(四)操作中涉及的电子文件也须建立专门的档案保管。

(五)一级分行业务通过手工方式办理批量业务的,须向总行提交加盖行章的申请书,获得总行的审批后方能办理业务。

第六章事后监督

第八十条事后监督每日接收营业机构上交单证、交易流水表、代理保险凭证汇总交接清单,拆包进行复核检查。

第八十一条代理保险事后监督为次日监督。日常监督处理为:

(一)事后监督开拆营业机构封套,按营业机构手工填写的“代理保险凭证汇总交接清单”对实物单证勾挑核对,核对无误后,在清单上签章确认,并将上交单证按保险公司和业务种类分别汇总整理。

(二)新保承保核对容主要是:

1.审核新保承保上交单证:投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若反洗钱要求留存复印件)、《投保人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购买投资连结型产品客户必须填写)、《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投保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保险产品根据各保险公司要求填写]、合同送达回执(根据各保险公司要求提供)、代理保险收费凭证等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投保单:是否有投保人签名,客户是否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字迹是否与客户签名字迹一致,营业机构及操作员章戳是否齐全清晰,投保单严禁刮涂,描摹;

3.审核《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是否有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客户签名,客户是否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字迹是否与客户签名字迹一致,理财经理签名,风险评估日期及营业机构章戳是否齐全清晰等容;

4.审核《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是否有投保人签名;

5.审核合同送达回执:是否有投保人签名,营业机构及操作员章戳是否齐全清晰;

6.审核代理保险收费凭证:是否有投保人签名,营业机构及操作员章戳是否齐全清晰。

(三)当日撤单核对容主要是:

包提明细表。审核当日撤单上交单证:通用凭证和加盖作废戳记的投保单、保单、代理保险业务收费凭证等材料是否齐全;审核上述单证是否有投保人签名,营业机构及操作员章戳是否齐全清晰。

(四)手工记账核对容主要是:

1.审核手工记账上交单证:投保单、通用凭证、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若反洗钱要求留存复印件)、《投保人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购买投资连结型产品客户必须填写)、《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投保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保险产品根据各保险公司要求填写]、代理保险收费凭证等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投保单:是否有投保人签名,客户是否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字迹是否与客户签名字迹一致,营业机构及操作员章戳是否齐全清晰,投保单严禁刮涂,描摹;

3.审核《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是否有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客户签名,客户是否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字迹是否与客户签名字迹一致,理财经理签名,风险评估日期及营业机构章戳是否齐全清晰等容;

4.审核《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是否有投保人签名;

5.审核通用凭证:是否有投保人签名,营业机构及操作员章戳是否齐全清晰;

6.审核代理保险收费凭证:是否有投保人签名,营业机构及操作员章戳是否齐全清晰。

(五)手工记账取消核对容主要是:

审核手工记账取消上交单证:通用凭证、加盖作废戳章戳的代理保险收费凭证是否齐全;审核上述单证是否有投保人签名,营业机构及操作员章戳是否齐全清晰。

(六)卡式保单核对容主要是:

1.审核卡式保单上交单证:通用凭证;

2.审核通用凭证:险种名称、投保件数、保费金额等相关信息是否正确;投保人签名、营业机构及操作员章戳是否齐全清晰。

(七)卡式保单录入取消核对容主要是:

1.审核卡式保单取消上交单证:加盖作废章戳的原交易通用凭证客户联、卡式保单录入取消交易使用的通用凭证银行联;

2.审核通用凭证:是否有投保人签名,营业机构及操作员章戳是否齐全清晰。

(八)非实时保单录入核对容主要是:

1.审核非实时保单录入上交单证:通用凭证、《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购买投资连结型保险客户必须填写);

2.审核《投保人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是否有投保人风险等级评定,投保人签名,客户是否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字迹是否与客户签名字迹一致,理财经理签名,风险评估日期及营业机构章戳是否齐全清晰等容;

3.审核通用凭证:是否有投保人签名,营业机构及操作员章戳是否齐全清晰。

(九)企业客户投保核对容主要是:

1.审核企业客户投保上交单证:对于新保承保、续期缴费、手工记帐等交易,企业客户投保上缴单证应与个人客户相关交易上缴单证审核标准一致。此外,企业客户投保还需要如下单证:客户投保资金入账凭证、客户支票详细登记信息、企业客户投保完成确认单等资料是否齐全。其中企业客户投保完成确认单为企业客户完成所有投保后进行投保完成确认当天提供,与投保交易可能不在同一天。

2.审核客户投保资金入账凭证、客户支票详细登记信息、企业客户投保完成确认单:是否有客户签名,营业机构及操作员章戳是否齐全清晰。

(十)满期给付、犹豫期撤单、退保等保全业务核对容主要是:

1.审核保全上交单证:保单正本、满期给付/犹豫期撤保/退保申请表、代理保险给付业务资料交接清单、批单(非客户联,仅联机交易有批单)、客户确认单(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投保人或申请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被保险人有效证件复印件(根据反洗钱及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受托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委托领取时提供)、投保人个人结算复印件、被保险人个人结算复印件等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投保人或申请人填写的满期给付/犹豫期撤保/退保申请表信息是否完整、清晰、正确。投保人或申请人是否签名,严禁刮涂,描摹;

3.审核满期给付满期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是否为年金、生存或满期金受益人;

4.审核犹豫期撤单、退保提交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是否为投保人;

5.审核保全申请信息是否与柜员打印出的客户确认单(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是否有客户签名、是否加盖营业机构及操作员章戳。

(十一)客户信息变更保全业务核对主要容是:

1.审核保全上交单证:保全申请表、客户确认单、批单是否齐全;

2.审核保全申请表、客户确认单、批单是否有客户签名,营业机构及操作员章戳是否齐全清晰。

(十二)续期缴费业务核对容主要是:

审核上交单证:代理保险收费凭证是否有投保人签名,营业机构及操作员章戳是否齐全清晰。

(十三)续期缴费取消业务核对容主要是:

1.审核上交单证:通用凭证、代理保险收费凭证是否齐全;

2.审核上述单证是否有投保人签名,营业机构及操作员章戳是否齐全清晰。

(十四)核对通过前台丢失/作废交易处理的作废单证是否与凭证日结单相符、是否加盖作废章戳。

第八十二条事后监督每日通过代理保险E平台打印事后监督专用台帐表。

第八十三条事后监督打印报表与营业机构上缴的交易流水表进行数据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交易流水表上签章确认,并将上述打印报表按表格名称分类保管,单独装订存档。

第八十四条事后监督对营业机构上交的单证复核结束后,对营业机构发生的差错进行登记,并在差错处理时限通知营业机构要求整改。

第八十五条事后监督将检查过的单证定期与各保险公司交接,需存档的单证分类整理、定期装订。

第八十六条事后监督与保险公司单证交接为双人当面交接。交接时由事后监督打印《代理保险凭证汇总交接清单》一式二联,一联交保险公司,一联随营业机构单证资料装订存档。

第八十七条事后监督与保险公司交接单证按业务种类分为定期交接和及时交接:

(一)与各保险公司定期交接的单证有:

1.新契约投保:投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若反洗钱要求留存复印件)、《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投保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根据各保险公司要求填写]、合同送达回执(根据各保险公司要求提供)。

2.当日撤单:加盖作废戳记的投保单、保单等。

3.手工记账:投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若反洗钱要求留存复印件)、《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投保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根据各保险公司要求填写)等。

4.企业客户投保:对于新保承保、续期缴费、手工记帐等交易,企业客户投保交接单证应与个人客户相关交易交接单证类型一致。

5.事后监督定期与各保险公司交接单证时还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由营业机构打印出的“代理凭证清单”中的作废保单(其他未使用单证的交接应由凭证管理人员做)。

6.客户信息变更保全:保全申请表、客户确认单、批单。

7.通过前台丢失/作废交易处理的作废保单。

8.上述各项业务对应的交易明细流水。

(二)与各保险公司及时交接的单证有:

1.满期给付、犹豫期撤单、退保申请:保单正本、满期给付/犹豫期撤保/退保申请表、代理保险给付业务资料交接清单(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批单(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客户确认单(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投保人或申请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效证件复印件(根据反洗钱及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投保人个人结算复印件、被保险人个人结算复印件等。

2.非实时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若反洗钱要求留存复印件)、《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投保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保险产品根据各保险公司要求填写]等。

3.上述各项业务对应的交易明细流水。

(三)事后监督将实物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事后监督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接,双方在单证交接清单上签字,代理保险凭证汇总交接清单由事后监督留存。

第八十八条代理保险事后监督存档装订保管档案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若反洗钱要求留存复印件)、《投保人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通用凭证、公司系统入账凭证、客户支票详细登记信息、客户投保完成确认单、代理保险给付业务资料交接清单、交易流水列表、单证交接清单

第八十九条代理保险存档档案必须按档案管理规定格式填写档案容:

(一)用碳素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

(二)档案标题要求简明扼要,准确地反映出文件种类;

(三)档案封皮正面写明档案名称、起止时间、分行/支行、档案的册数、装订人;

(四)档案侧面也要有与正面书写的相同容;

(五)确保档案封皮填写容一定要与文件容相符。

第九十条代理保险业务档案装订要求,信息管理报表、业务单证、代理保险凭证汇总交接清单分别单独装订。

第九十一条代理保险业务档案按年度装订。装订好的档案,要加盖装订人名章及骑缝章。定期向档案管理员上交。

第九十二条调阅代理保险业务档案时要遵守档案借阅制度,登记“档案调阅登记簿”,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代理保险事后监督档案的保管为限期保管。期限为15年、5年、3年,具体如下:

(一)保管15年的档案:《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交易流水列表、反洗钱要求留存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保管5年的档案:单证交接清单;

(三)保管3年的档案:各类信息管理报表、通用凭证、保险代收费凭证、公司系统入账凭证、客户支票详细登记信息、客户投保完成确认单、代理保险给付业务资料交接清单、代理保险凭证汇总交接清单等。

第七章附 则

第九十四条本操作规程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九十五条本操作规程涉及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重要空白凭证、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容,参照总行下发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第九十六条本操作规程下发之日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暂行)》(邮银发〔2010〕855号)废止。

第九十七条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以补充通知、新下发文件为准。

附件: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收费凭证

2.代理保险系统柜员维护申请书

3.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

4.代理保险给付业务资料交接清单

5.批量委托付款(扣款)申请书

6.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单证交接清单

7.网点上缴事后监督材料交接清单



附件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收费凭证

NO.

柜员名章 日戳 客户签字

说明:本凭证不可单独使用、手写无效;如有需要,投保人可以持保单正本、本凭证及明,到保险公司换取正式发票。



附件2:

代理保险系统柜员维护申请书

申请单位填写

申请单位

邮储银行省分行

申请人

黄黔虹

联系方式 6

维护事项

注册 ○修改 ○注销

维护时限

年 月 日 前维护

注册/修改后柜员信息

所属机构 省分行

机构代码 51000012

柜员 熊伟

柜员代码

性别 男

持证状况:是/否

《保险代理人》编号

柜员角色 保险系统业务主管

用工性质

启用日期

原柜员信息

所属机构

机构代码

柜员

状态维护

○柜员强制签退 ○柜员密码重置 ○柜员密码延期

申请原因:

申请部门:(公章)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审批单位填写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维护部门处理记录

操作人: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

申请单位填写

申请单位

邮储银行省分行 

申请人

 黄黔虹

联系方式

6 

维护事项

注册 ○修改 ○注销

维护时限

年 月 日 前维护

注册/修改后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邮储银行省分行 

机构代码

51000012 

机构地址

 

机构属性

 

负责人

 

联系

 

接入系统类型

○保险系统 ○理财类业务系统

○第三方存管系统 ○贵金属业务系统

是否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是/否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编号:

原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机构代码

 

机构属性

 

 

 

状态维护

○允许机构再次签到

申请原因:

申请部门:(公章)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审批单位填写

审批意见:

审批部门: 审批人员:

年 月 日

维护部门处理记录

操作人员: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4:

代理保险给付业务资料交接清单

客户:

联系方式:

第一联保险公司留存联

第二联客户留存联

第三联银行留存联

承保公司:

保险合同号:

授权转账账户:

办理事项:

□犹豫期撤单

□退保

□满期给付

□保单原件 □保单复印件

□投保人复印件 份 □被保险人复印件 份

□监护证明 份

□代办人复印件 份 □授权委托书 份

□卡/折复印件 □申请书

备注:

经核对以上容本人无异议。

客户签字:

经办机构(公章):

 

 

经办柜员:

说明:如无相关资料,在□打"X",有相关资料在□打""并写明份数,如有其他材料,请在备注上写明。



附件5:

批量委托付款(扣款)申请书

操作日期:

保险公司人员填写

邮储银行人员填写

保险公司名称

批次号

是否返盘

备注

批量文件名称

扣款/付款

笔数

金额

 

 

 

 

 

 

 

 

 

 

 

 

 

 

 

 

 

 

 

 

 

 

 

 

 

 

 

 

 

 

 

 

 

 

 

 

 

 

 

 

 

 

 

 

 

 

 

 

 

保险公司财务专用章:

邮储银行财务专用章:

保险公司操作人员签字:

邮储银行操作人员签字:



附件6:

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单证交接清单

 

编号

投保单(√)

保单(√)

明复印件(份数)

卡/折复印件(份数)

投保提示书(√)

保全申请书(√)

客户确认单(√)

批单(√)

代理保险给付业务资料交接清单(√)

备注

新保承保

1

 

 

 

 

 

 

 

 

 

 

2

 

 

 

 

 

 

 

 

 

 

 

 

 

 

 

 

 

 

 

 

当日撤单

1

 

 

 

 

 

 

 

 

 

 

2

 

 

 

 

 

 

 

 

 

 

 

 

 

 

 

 

 

 

 

 

手工记账

1

 

 

 

 

 

 

 

 

 

 

2

 

 

 

 

 

 

 

 

 

 

 

 

 

 

 

 

 

 

 

 

非实时保单

1

 

 

 

 

 

 

 

 

 

 

2

 

 

 

 

 

 

 

 

 

 

 

 

 

 

 

 

 

 

 

 

犹豫期撤单申请

1

 

 

 

 

 

 

 

 

 

 

2

 

 

 

 

 

 

 

 

 

 

 

 

 

 

 

 

 

 

 

 

退保申请

1

 

 

 

 

 

 

 

 

 

 

2

 

 

 

 

 

 

 

 

 

 

 

 

 

 

 

 

 

 

 

 

满期给付申请

1

 

 

 

 

 

 

 

 

 

 

2

 

 

 

 

 

 

 

 

 

 

 

 

 

 

 

 

 

 

 

 

信息变更保全

1

 

 

 

 

 

 

 

 

 

 

2

 

 

 

 

 

 

 

 

 

 

 

 

 

 

 

 

 

 

 

 

其他(注明类型)

1

 

 

 

 

 

 

 

 

 

 

2

 

 

 

 

 

 

 

 

 

 

 

 

 

 

 

 

 

 

 

 

邮储经办人名章: 保险公司经办人名章:

备注: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邮储银行、保险公司各一份]

网点上缴事后监督材料交接清单

附件7:

网点上缴事后监督材料交接清单

业务类型

编号

投保单(√)

保单(√)

收据(√)

通用凭证(√)

明复印件(份数)

卡/折复印件(份数)

投保提示书(√)

保全申请书(√)

客户确认单(√)

批单(√)

代理保险给付业务资料交接清单(√)

备注

新保承保

1

 

 

 

 

 

 

 

 

 

 

 

 

2

 

 

 

 

 

 

 

 

 

 

 

 

 

 

 

 

 

 

 

 

 

 

 

 

当日撤单

1

 

 

 

 

 

 

 

 

 

 

 

 

2

 

 

 

 

 

 

 

 

 

 

 

 

 

 

 

 

 

 

 

 

 

 

 

 

手工记账

1

 

 

 

 

 

 

 

 

 

 

 

 

2

 

 

 

 

 

 

 

 

 

 

 

 

 

 

 

 

 

 

 

 

 

 

 

 

非实时保单

1

 

 

 

 

 

 

 

 

 

 

 

 

2

 

 

 

 

 

 

 

 

 

 

 

 

 

 

 

 

 

 

 

 

 

 

 

 

犹豫期撤单申请

1

 

 

 

 

 

 

 

 

 

 

 

 

2

 

 

 

 

 

 

 

 

 

 

 

 

 

 

 

 

 

 

 

 

 

 

 

 

退保申请

1

 

 

 

 

 

 

 

 

 

 

 

 

2

 

 

 

 

 

 

 

 

 

 

 

 

 

 

 

 

 

 

 

 

 

 

 

 

满期给付申请

1

 

 

 

 

 

 

 

 

 

 

 

 

2

 

 

 

 

 

 

 

 

 

 

 

 

 

 

 

 

 

 

 

 

 

 

 

 

信息变更保全

1

 

 

 

 

 

 

 

 

 

 

 

 

2

 

 

 

 

 

 

 

 

 

 

 

 

 

 

 

 

 

 

 

 

 

 

 

 

其他(注明类型)

1

 

 

 

 

 

 

 

 

 

 

 

 

2

 

 

 

 

 

 

 

 

 

 

 

 

 

 

 

 

 

 

 

 

 

 

 

 

网点名章: 后督人员名章: 日戳:

备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400068749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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