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ATM机上多取钱问题的认识与看法

发布时间:2019-07-31 01:30: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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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ATM机上多取钱问题的认识与看法
作者:程森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7

        摘要一方面,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ATM机应运而生,但是随之也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比如在出故障的ATM机上多取钱,这一问题该如何定性。是盗窃,是侵占还是无罪呢?另一方面,一般的盗窃行为因为其对社会危害小、数额不大,标的普通而显得很稀疏平常。但是,在我国现行刑法的盗窃罪中,它有两个量刑及其特殊的条文,其中一条就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这也是刑法中位数不多的几个绝对刑之一,这样以来,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这一条,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显得至关重要,对于司法部门也是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在这里,我们从几年前的许霆案入手,来分析在ATM机上多取钱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ATM 盗窃罪 盗窃银行 金融机构

        作者简介:程森郎,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58-02

        

        一、案情及诉讼过程

        20064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在他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同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之后,广州市中院一审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35599a7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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