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听证程序的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21 13:36:3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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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听证程序的规范(试行)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津高法[2015]3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14

【实施日期】2015.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听证程序的规范(试行)

(津高法[2015]3 2015214日)

为了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透明度,规范执行异议、复议听证程序,依法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之规定,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属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应当听证;其它案件是否听证,由执行审查机构视情决定。

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之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可以听证。

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31dfee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c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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