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听证程序的规范(试行)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津高法[2015]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14
【实施日期】2015.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听证程序的规范(试行)
(津高法[2015]3号 2015年2月14日)
为了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透明度,规范执行异议、复议听证程序,依法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之规定,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属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应当听证;其它案件是否听证,由执行审查机构视情决定。
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之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可以听证。
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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