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执行异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9-04-17 02:26:0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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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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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邵全孝 请求事项:
  一、请求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石嘴山市定翔铸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设备查封民事裁定书。
  二、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XX)石大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宁夏焱晶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贵院对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设备查封是错误的,对此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贵院明查。20XX910日,申请人与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申请人于同年同月同日向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转让费70万元整(含各种设备、祥见设备清单)此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有个人业务转账凭证),所以,双方按照《土地转让协议》内容全部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没有及时到工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实际上,申请人已具备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再说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在不具备上述权利。在此期间,申请人于20XX49日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查明,并判决被告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原告邵全孝名下,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依据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XX820日作出(20XX)石大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贵院撤销对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邵全孝
20XX922
  异议申请人: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10
  法定代表人:王乐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申请事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市经济开发区下列房屋:NN27栋。侵犯了异议申请人对NN27栋的616617两套房屋所有权,特向你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NN27616617两套房屋查封。
  事实与理由
  一、公告查封的NN27栋的616617两套房屋,是异议人购买的,异议人对这两套房屋有所有权。
  120XX1117日异议申请人和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南京汽车配件城NN27栋的616617两套房。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XX1117日给我公司出具了购房收据金额48万元整。
  2、此款系三元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欠市宏泰复合管道有限公司(异议申请人)48万元货款,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三元塑钢门窗有限公司48万元。20XX923日三元公司将对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宏泰公司,双方签订协议书,并通知了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申请人用此款购买了NN27616617两套房屋。
  二、南京市高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笑冬、北京得利开源公司、北京亚艺视公司的借款1500万元的债务关系,已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20X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债务人是朱笑冬、北京得利开源公司、北京亚艺视公司而不是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按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按《仲裁裁决书》执行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同一债权不应存在两个有效的都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债务人朱笑冬、北京得利开源公司、北京亚艺视公司的15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所签的《协议书》是20XX229日。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产抵偿其中的1380万元债务。该《协议书》没有明确写明用N27栋房产抵偿。
  四、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没支付一分钱的对价。欠款人朱笑冬、北京得利开源公司、北京亚艺视公司对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也没有支付一分钱的对价。
  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受骗提供的担保,长春仲裁委员会对此不予认定,作出的(20XX)长仲裁字第103号《仲裁裁决书》是错误的裁决,应予撤销。按此错误的《仲裁裁决书》来查封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本来就已经错了,用此来查封异议申请人的房产更是错上加错。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按此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都在南京市,此案应由南京市法院执行。且执行法院的审级应为中级人民法院。就是在长春法院执行,也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权申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所述,贵院将我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恳请贵院中止对异议申请人房产的查封,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20XX429
  1、《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1
  2、《协议书》复印件1
  3、《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
  4、《购房收据》复印件1
  5、《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复印件一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2e7604d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e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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