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

发布时间:2014-09-28 18:40:4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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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的范围:

1    国有企业职工;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3、城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联营企业职工;4、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台胞投资企业的境内中方职工;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

未参加社会保险、停产多年和无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1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6、其他收入。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者兼(合)并时,必须在1月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变更手续。分立或者兼(合)交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分立或者兼(合)并后的单位负担或者承担。

用人单位发生破产、撤销或者拍卖时。其财产必须首先依法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为单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留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录用、调出、调入职工或者对职工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办理正式手续后1个月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破产的企业必须优先清偿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所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利息及滞纳金。破产的企业必须从企业破产终结之日起,按照上年度全市离退休人员人平基本养老金水平,为其离退休人员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缴足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其参保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必须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交纳社会保险费和提前退休期内的养老金(社会保险费按每年递增8%,养老金按每年递增4.8%)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纳入社会统筹范围。

三、        缴费基数的申报

1、缴费基数。外商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的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但对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

2、申报时间。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纳申报后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暂无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2002年度国有、集体、外资和私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21%。

五、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基金。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予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剩余部分归社会统筹。

从业人员被招收、聘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从业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后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六、        退休政策

(一)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满五十周岁,参加革命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2 男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职工,且在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其改革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按规定继续折算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非工薪收入者,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之下月起,按月发给其基本养老金。

4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          养老金计发办法

1 19961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 19961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1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以后逐步取消)组成。

3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1)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2)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3)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条(2)项的规定一次性领取相应待遇。

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调节金为100元(以后逐步取消)。

4 病退、工伤退休的,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负担。

5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本人等非工薪收入者,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经审批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三)          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领取标准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依照国家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3个月企业平均工资。

(四)          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

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本人标准(基本)工资,193777日至194212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本人标准(基本)工资;194311日至19459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本人标准(基本)工资;194593日至19499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增发生活补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发的生活补贴,与同期参加革命的离休人员相同。

(五)          企业离休人员护理费的发放

符合湘老干〔19986号文件规定的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年满65岁的行政10级的老干部,湘老干〔199225号文件规定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岁以上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5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为90元。

(六)          关于拖欠工资及补欠问题

所谓“拖欠工资”主要是养老保险费实行差额结算时已将其养老金抵缴了单位在职职工应上缴的保险费,而单位因经济效益影响未组织资金全额发放形成的,虽然在1999年国庆节前夕中央下拨了部分专项资金补欠,但缺口很大,之后再未下拨专项补欠资金,这种拖欠是企业原因所致,应通过企业发展生产,逐步予以解决。

七、        罚则

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摧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金。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延迟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税务机关除补缴欠缴数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稽查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查,不得谎报、瞒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有关缴纳社会保险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调查被举报单位的缴费情况。

缴费单位逾期拒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2627a4d7375a417866f8fb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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