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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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17787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44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197546日出生,该公司行政职员,住址(现住址(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A9A-9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男,汉族,19808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弘历通公司)诉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鑫三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弘历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钢,及委托代理人梁威、张志峰,鑫三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王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历通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77日,同年1010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V5.0”(简称弘历V5.0”)的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鑫三汛公司成立于20054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的布道者股票V1.0(简称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的内容与我公司弘历V5.0”软件中的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而上述三个栏目的内容为两个软件的核心内容。我公司弘历V5.0”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的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的员工,有解除我公司弘历V5.0”软件的可能。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V5.0”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http://www.zhimengwang.com/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鑫三汛公司辩称:弘历V5.0”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是弘历通公司从其他公司采购的,和标说明都属于公有领域的公开信息和公知的知识,行情数据则是股票交易所形成的数据,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弘历通公司无权对此主张著作权。我公司布道者软件中公司大事行情数据指标说明具有合法来源,都购自其他公司或来源于公开出版

物、网站,不存在抄袭、模仿弘历V5.0”软件的情况。因此,弘历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19981125日,弘历通公司取得弘历V5.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弘历通公司自19981010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2003715日,弘历通公司与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简称万方出版社)签订《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将弘历V5.0”软件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万方出版社。后,万方出版社出版了弘历V5.0”软件,出版软件上有弘历通公司的署名。该软件安装后有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三个部分。公司大事中包含经弘历通公司选择、汇总、整理后的1998813200379日各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的公告的基本内容,行情数据9个不同内容的数据库,记录了各股票的行情数据集合(开盘价、收盘价、成交金额,成交量等)和财务数据集合(股本数据、权息数据、资产负债数据、利润分配数据等)指标说明包括46项股票分析指标的解释说明。
布道者软件是鑫三汛公司经营的软件。鑫三汛公司曾于2005年取得过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后被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北京代办处收回。
2005714日,弘历通公司在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41号新港饭店二楼半的武汉阳光弘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滨江公司以1680元购得一套布道者软件。湖北省武汉市公证处对购买以及购买后安装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将布道者软件安装目录中的“comm”文件夹及所有图刻录了3张光盘,封存了其中1张,其余2张交弘历通公司保管。
2008327日,弘历通公司委托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万方出版社出版的弘历V5.0”软件和湖北省武汉市公证处刻录并交由弘历通公司保管的光盘中存储的布道者软件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截至2003630日,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栏目内容与弘历V5.0”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栏目内容完全相同,相同内容字数为11498984字,相同内容字数占布道者软件中公司大事栏目总字数的99.87%其中包括516弘历V5.0”软件中的错误部分;截至200379日,布道者软件中的行情数据分与弘历V5.0”软件中的行情数据部分的内容完全相同,其中也包括弘历通公司提供的错误部分内容;指标说明中共同的指标说明35个,其中弘历V5.0”软件中该部分总字数为15289字,布道者软件中该部分总字数为14110字,相同内容的字数为13265字,相同内容占布道者软件中该部分内容的94%
鑫三汛公司提出上述相同内容是其从其他公司购买或从公开出版物、网站获得,但其提交证据的相关内容与上述鉴定结论中的相同部分没有关联。
另查明:弘历通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鉴定费4000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20000元、购买软件费1680元。
上述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弘历V5.0”软件、布道者软件、公证书、鉴定报告、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确认弘历通公司是弘历V5.0”软件的著作权人,此后该软件公开出版,出版软件上有弘历通公司的署名,故可以认定弘历通公司对该软件享有著

作权。就其中包含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三个部分的内容,鑫三汛公司提公司大事指标说明均属公有领域的公开信息和公知的知识,行情数据则是股票交易所形成的数据,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故弘历通公司不享有这些内容的著作权。就此,本院认为,公司大事指标说明中的内容虽然可以从公开的渠道获得,但都是零散和没有编排的,弘历V5.0”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是对上市公司公告内容的汇总,并进行了文字的改编、整理和编排;指标说明也是对相关公开材料的汇总和整理形成的。这种汇总、改编、整理和编排具有独创性,形成了新的作品。行情数据中的各个数据确实是股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但弘历通公司对这些单个、零散的公共数据进行了选择和编排,这种选择和编排也体现了独创性。因此,弘历V5.0”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弘历通公司作为汇总、改编、整理和编排者,对此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弘历通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现已查明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弘历V5.0”软件相应部分的内容相同或高度近似,包括其中的错误部分。而鑫三汛公司的布道者软件完成时间晚于弘历通公司的弘历V5.0”软件公开出版的时间。因此,在鑫三汛公司不能说明其软件中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另有来源的情况下,应认定鑫三汛公司使用了弘历通公司弘历V5.0”软件中的涉案内容。现鑫三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被诉侵权内容另有来源,故本院认定鑫三汛公司侵犯了弘历通公司对弘历V5.0”软件中公司大事标说明行情数据享有的著作权。鑫三汛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弘历通公司主张的50万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考虑侵权内容的字数、国家有关的稿酬标准、侵权的过错程度和范围,以及弘历通公司支出的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和购买软件的费用,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涉案弘历股票分析软件V5.0”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的内容;
二、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三、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四万五千元;
四、驳回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800元,由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由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秀萍
二OO八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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