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延政发[2008]1号
【发布部门】延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18
【实施日期】2008.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发〔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搞活延安住房二级市场,解决制约延安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 》(陕政发〔2007〕52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搞活延安住房二级市场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实践,对于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促进住房消费、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推动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把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放在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高度重视,切实抓出成效。
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为出发点,扩大住房消费,实现房地产业整体结构优化。通过搞活住房二级市场,促进已购公房和各类二手房上市交易,提高住房二级市场对延安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
二、切实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一)全市各级房产管理部门、房改办(以下统称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出售条件,应售未售的公有住房,要做好出售动员和组织出售工作,确保现存应售公房尽快出售。已售公房单位未给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抓紧申报办理。已给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应尽快将房屋所有权证发给职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扣押。对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前的公有住房,现住户有权按房改政策购买,产权单位不得因企业性质变化而不出售,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全市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进度。对符合出售规定的公有住房,于2008年元月底前完成出售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工作的单位,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各县区政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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