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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1 02:19: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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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710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811日起施行。该法共770条。
(一)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法》所称的城乡规划,是指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一个规划体系,调整的是城市、镇、村庄等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之间的相互关系,不是覆盖全部国土面积的规划。
(二)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它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密切相关,只有与这些综合性规划相互衔接、相互协调,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因此,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作了以下规定:
1.明确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要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2.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针对不同种类、不同层次规划的具体情况,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分别负责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明确了规划的审批程序。

3.扩大社会公众参与。明确了规划制定的程序,要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予以公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作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的必备材料;村庄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4.增加规划的透明度。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
(四)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1.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当地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2.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如修改城乡规划必须符合法定条件。3.明确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涉及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先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4.强调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明确要求土地的划拨与出让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同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5.强化监督检查措施。专设监督检查一章,强化对规划的权力机关监督、公众监督、上级机关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
(五)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法》设专章规定了城乡规划与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强调了对不同类型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明确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采取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加大了对恶意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0aa78db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d4fe3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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