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引

发布时间:2018-10-06 15:27: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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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1.门诊挂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医改办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521号):三、主要内容 (四)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保留方便门诊(具体价格见附件2)。

2.《安徽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细则(2012年版)》(三级医院适用)2211 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完善门诊管理制度,落实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处置的制度与程序。

二、承办机构

安医大一附院

三、服务对象

需门诊治疗的患者

四、申请条件

罹患疾病并自愿来我院就诊

五、申报材料

1.建议患者提供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2.患者本人医保证(或卡)。

六、服务流程

1.办理就诊卡:患者可到门诊全功能自助机或门诊收费处窗口免费办理就诊卡,并根据需要充值。

2.医保登记:职工医保、生育医保或各类特种病患者需到窗口出示医保卡,登记医保身份,登记一次即可。

3.挂号:患者凭就诊卡,在门诊全功能自助机或门诊收费处窗口按需挂号,挂号费从就诊卡账户扣除。

4.门诊就诊:患者持就诊卡、挂号凭条到相应诊区候诊。

七、服务时限

急诊就诊提供7*24小时挂号服务;慢诊就诊提供7*8小时挂号服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省价格、卫计和人社部门相关规定收取。

九、咨询方式

安医大一附院门诊部

电话:0551-********(绩溪路门诊部)

0551-********(长江路门诊部)

2.住院出入院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卫生部《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卫规财发[2006]227号:第十一条 制定收入管理业务流程。明确收入、价格、票据、退费管理等环节的控制要求,重点控制门诊收入、住院结算收入。加强流程控制,防范收入流失,确保收入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二、承办机构

安医大一附院住院登记处

三、服务对象

需住院的患者

四、申请条件

确诊患病并需在我院住院治疗

五、申报材料

住院通知单、或院内就诊卡、医保卡

六、服务流程

到住院登记处窗口办理

七、服务时限

提供7*24小时住院登记服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安医大一附院病管科

电话:0551-********

3.健康体检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二、承办机构

安医大一附院

三、服务对象

需健康体检的各类人员

四、申请条件

有健康体检需求

五、申报材料

居民二代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选取健康体检套餐,到服务窗口缴费,领取体检表。

2.凭体检表所列项目进行各项体检和检查。

3.现场或网上领取体检结果。

4.体检结果查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七、服务时限

体检提供7*8小时服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体检费用按省物价相关规定收取。

九、咨询方式

安医大一附院健康体检中心

电话:0551-********(四楼)

0551-********(九楼)

4.急诊医疗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09)50):第三条 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第六条 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二、承办机构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科

三、服务对象

急诊就诊患者

四、服务条件

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的急、危、重症患者;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的紧急救治。

五、服务流程

1.急诊护士接诊,挂号;

2.测生命体征,观察神智;

3.立即通知值班医生;

4.医生接诊病人并完善检查,必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

5.轻症患者:治疗、取药、留观,好转者离院。留观期间症状加重者,则住院治疗;

6.危重症患者:立即进入抢救室抢救,必要时送住院、手术、重症监护病房。

六、服务时限

24小时全天候、无假日接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2007年版和2012年版)及安徽省物价局医疗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项目收费价格可登陆省物价局网站查询,查询网址: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6/05/xxgk_201607215341764.html

八、联系电话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电话:0551-********

5.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承办机构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三、服务对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患者

四、服务条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省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根据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医疗卫生救援总指挥的命令,迅速启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五、服务流程

1.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准备:根据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领导组、救治专家组、后勤保障组等组织,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援队;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规范应急管理;做好医疗卫生救援的药品和设备的储备,确保救援所需。

2.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对:发生突发事件或接到上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令后,积极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治,随时组织和外派应急医疗救援队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服务。

六、服务时限

按需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或按照有关医保政策

八、咨询方式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电话:055162922018

6.医保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七)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二、承办机构

安医大一附院医保办

三、服务对象

参加医保的患者

四、申请条件

前来我院就诊且享受相应医疗保险

五、申报材料

1、需在安医大一附院住院的各类医保患者

2、住院许可证

3、医保证、身份证、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

1.患者携带社会保障卡、身份证

2.入院证办理入院手续;

3.医务人员核对患者人证卡是否一致;

4.出院时携带社会保障卡、出院证、住院预缴金单据到出院窗口办理医保即时结报。

七、办理时限

工作日及节假日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安医大一附院医保办    055162923620

安徽省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055162623672

合肥市医保保险管理中心   055163536201

7.医保病人转院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核对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对住院者参合身份进行识别、确认与登记,并在病历、出院小结及HIS系统中标注。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规范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发票等材料。

二、承办机构

安医大一附院医保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参加医保的患者

四、申请条件

符合转院治疗指症,具有相应医疗保险

五、申报材料

符合转院要求的参保患者

六、服务流程

1.临床科室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填写《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

2.市医疗管理中心备案;

3.患者到异地医院就诊;

4.就诊结束后回当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5.患者转院报销提供材料:社会保障卡、已备案的《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住院费用发票、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总清单、若住院行手术治疗涉及1000元以上医用材料的,需提供医用材料是国产或进口的产地条形码证明。

七、办理时限

周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安医大一附院医保办     055162923620

安徽省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055162623672

合肥市医保保险管理中心   055163536201

8.疫苗接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承办机构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三、服务对象

0-6岁儿童,成人乙肝、流感疫苗等的接种

四、申请条件

身体健康且符合各类疫苗预防接种条件

五、申报材料

疾控划定服务区内0-6岁儿童(常住和流动)

六、服务流程

首次接种:出生一月内办理预防接种证,满月接种流动儿童需在现住地住满3个月,带预防接种证及房产证或居住证办理迁入迁出手续。

接种流程:

1.问诊:工作人员对受种者个人史、疾病史等进行询问和了解,填写告知书,知情同意并签字,进行预约登记。

2.登记、预约:在安徽省预防接种系统准确录入并核对相关信息,如:姓名、性别、接种疫苗的种类、批次、接种日期等,并进行下一次疫苗接种相关信息的预约及告知。

3.接种:严格进行接种时的三查七对。查受种者,查接种证,查疫苗,核对受种者姓名,出生年月,免疫程序,疫苗品名,疫苗效期,接种剂量,接种途径。

4.留室观察:每位接种对象观察三十分钟,无异常反应方可离开接种现场。

七、服务时限

每周一下午、周二全天、周三上午、周四全天工作时间接种;周一至周五全天工作时间办理预防接种证,流动儿童迁入迁出手续。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2007年版和2012年版)及安徽省物价局医疗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项目收费价格可登陆省物价局网站查询,查询网址: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6/05/xxgk_201607215341764.html

九、咨询方式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预防保健科

电话:055162922336

9.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疾病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各种病情书写规范要求。

二、承办机构

安医大一附院

三、服务对象

需门诊治疗的患者

四、申请条件

在我院门诊就诊

五、申报材料

1.建议患者提供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2.患者本人医保证(或卡)。

六、服务流程

1.办理就诊卡:患者可到门诊全功能自助机或门诊收费处窗口免费办理就诊卡,并根据需要充值。

2.门诊就诊:患者持就诊卡、挂号凭条到相应诊区就诊。

3.医生根据病情出据相应疾病诊断书、病休证明书。

4.门诊审查后给予盖章有效。

七、服务时限

慢诊就诊提供7*8小时服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就医收费,出具证明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安医大一附院门诊部

电话:0551-********(绩溪路门诊部)

0551-********(长江路门诊部)

10.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5) :第三条 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3.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制度

二、承办机构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三、服务对象

201131以后在我院产科分娩的新生儿

四、申请条件

新生儿在我院出生

五、申报材料

1、助产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分娩记录);

2.婴儿父母双方身价证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提供户口本原件)

3.新生儿母亲签署的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相关政策解释及注意事项:

1.《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仅记录居民出生时本人基本信息及出生时其父母相关情况,其中部分信息如姓名、父母亲资料、国籍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不必变更《出生医学证明》或变换新证,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对有关资料进行更改。

3.《出生医学证明》的领证人必须为新生儿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领证时必须提供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除新生儿母亲外,其他领证人领取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时,必须持新生儿母亲签署的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七、服务时限

毎周一至周五上午,周一下午、周二下午、周四下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手续。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

电话:0551-********

11.病历复制和查询服务指南

1、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承办机构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信息科病案室

三、服务对象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

2、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3、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4、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四、申请条件

在我院有过住院史的公民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类别

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患者本人

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患者代理人

1)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患者与代理人关系的法定证明(必要时)

死亡患者

法定继承人

(1) 患者死亡证明

(2) 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 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

死亡患者法定

继承人代理人

1-3)同上

4)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证明(授权委托书)

保险机构

1)保险合同复印件

2)有效身份证明

3)患者(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

公安、司法、人社、医疗事故鉴定等

1)调取证据的法定证明(正式介绍信)

2)有效身份证明

3)有效工作证明

注: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照、户口本、医保卡(证)、警官证、学生证等。(以上证件均为正本)

六、服务流程

1 各类上级行政部门

2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3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

4 公安、司法、保险、人社、鉴定部门

持有效证明材料到病案室

(必要时提供出院记录)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参照《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重新明确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11226号)的规定执行。收取检索费6/件,复制费0.5/张。

九、咨询方式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案复印室

咨询电话:0551-********

12.医疗服务信息公示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二、公开对象 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三、公开内容 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见附件),其中服务承诺包括我省医疗机构统一和自选的内容。

二、承办机构

安医大一附院院办

三、服务对象

社会和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公民就医需要

五、服务流程

为了切实保障患者权益,方便患者随时了解医疗服务相关信息,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安医大一附院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内容及形式一览表

公示内容

公示地点

公示形式

查询方法

医院基本情况信息

医院外网“院务公开”栏

门诊楼一楼外墙

电子信息

公示牌

自主查询

医疗费用信息

各医疗楼一楼大厅

各医疗病区护士站

电子屏、自助查询机

电脑查询

自助查询

护士协助查询

医疗质量信息

医院外网“院务公开”栏

电子信息

自主查询

运行效率信息

医院外网“院务公开”栏

电子信息

自主查询

群众满意度信息

医院外网“院务公开”栏

电子信息

自主查询

服务承诺信息

医院外网“院务公开”栏

门诊楼一楼大厅

电子信息

电子屏

自主查询

六、服务时限

工作日及双休日800-180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医大一附院门诊部

电话:0551-********(绩溪路门诊部)

0551-********(长江路门诊部)

安医大一附院计财处

电话:0551-********

安医大一附院经管办

电话:0551-********

安医大一附院院办

电话:0551-********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07c08e4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d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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