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

发布时间:2015-01-13 18:02: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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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指专门从事货币发行、专门办理对一般银行的业务以及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银行,其目的不在于盈利。

一、 中央银行产生的必要性

(一) 统一银行券发行的需要

在金本位制下,由于商业银行为了便利流通和节省流通费用,所以几乎每家银行都拥有银行券发行权,市场上流通的五花八门的银行券逐步暴露出严重的缺点;并且众多分散的小银行,其信用活动领域有着地区限制,它们所发行的银行券只能在有限的地区内流通,从而限制了商品跨地区流通。

(二) 统一全国清算票据的需要

随着银行业务不断扩大,银行收受的票据越来越多;并且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没有统一的清算系统,效率低下,而且极不安全。中央银行建立起来后,这一职责非常自然地就由有政府背景的中央银行承担起来。因为,现代商业银行都在中央银行开立了账户,中央银行就可以通过银行账户为商业银行提供便利的票据清算了。

(三) 最后贷款人角色的需要

最后贷款人是指在商业银行发生资金困难而无法从其他银行或金融市场筹措时,中央银行为其提供资金支持的功能。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银行的贷款规模逐渐变大但是却不能应对流动性危机而破产倒闭,这既不利于经济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客观上需要一家权威性机构适当集中各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作为后盾,在必要时为商业银行提供货币资金,发挥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也即流动性支持,这一机构就是中央银行。

(四) 金融宏观 调控的需要

为鼓励银行间的正当竞争,避免银行间的不正当竞争给社会经济带来不利影响,一国需要有一个代表政府意志的专门机构从事金融业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二、 中央银行产生的途径

(一) 由商业银行演变而来

中央银行产生的第一条途径是,由资本实力雄厚、社会信誉卓著、与政府有特殊关系的大商业银行逐步发展而来。如成立于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和成立于1897年的瑞典银行。

(二) 由政府出面通过法律规定直接组建

中央银行产生的另一条途径是由政府出面通过法律规定直接组建一家银行作为一国的中央银行,如成立于1913年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

三、 中央银行的所有制形式

(一) 全部资本归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

全部资本归国家所有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所采用的所有制形式。这既包括中央银行直接由国家拨款设立,也包括国有化后的中央银行。

(二) 国家资本与民间资本共同组建的中央银行

这类中央银行的资本由国家和国民共同持有,民间资本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股份,但国家资本大多在50%以上。并且,法律上一般都对非国家股份持有者的权利做了限定,如允许有分取红利的权利而无经营决策权。

(三) 全部股份由私人持有的中央银行

这类银行,国家持有任何股份,全部资本为非国家所有,经政府授权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四) 无资本金的中央银行

这种类型的而中央银行在建立之初没有资金,而由国家授权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央银行运用的资金主要是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流通中的货币。

(五) 资本为多国共有的中央银行

这种类型的中央银行是指其资本不为某一国家所独有,而是由主权独立的两国以上的国家所共有。

四、 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

(一) 单一型中央银行制度

亦即结构单一制﹐即国家单独设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全面型行使央行职能-----由中央银行作为发行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执行金融政策的银行,全权发挥作用。它又分为一元制和二元制。

1、一元式(制):只设立独家中央银行和众多的分支机构执行其职能﹐大多数国家属于此类,如英、法、日、意等国;我国1984年后。 特点:权力集中、职能齐全、分支机构多。

2、二元式(制):是中央和地方两级各自设立中央银行﹐分别执行其职能﹐即联邦式﹐如美﹑德﹑南斯拉夫等国属于此类。 特点:央行是最高权力管理机构,地方受中央监督,但有较强的独立性。

(二)复合型中央银行制度

即一个国家内,没有单独设立中央银行,而是把中央银行的业务和职能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和职能集于一家银行来执行。即“一身二任”如前苏联、1990年前的东欧、1984年前的中国。

(三) 跨国型中央银行制度

即参加货币联盟的成员国(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共同拥有一个中央银行。与一定的货币联盟相联系,是参加货币联盟的所有国家共同的中央银行,而不是某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其中央银行发行共同货币﹐监督各国金融制度﹐平衡贸易﹐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

(四) 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某些国家或地区只设立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某几个商业银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

五、 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

(一)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所谓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的发行权,成为全国唯一的现钞发行机构。

(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1.集中存款准备金。(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调控货币量)

2.充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防挤兑、调控货币量)

3. 组织、参与和管理全国的清算。(提供服务、便于监管)

(三 中央银行市政府的银行

1. 中央银行为政府代理国库;

2. 代理发行政府债券;

3. 给国家以信贷支持;(弥补财政赤字)

4. 保管外汇、黄金储备;

5. 代表国家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鉴定国际金融协定,参与国际金融事物 与活动;并提供决策咨询。

六、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

(一) 支付清算体系的构成

支付清算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金融机构及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偿的系统。这个过程包括清算机构、支付系统、支付清算制度。

1. 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是指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在不同的国家里,清算机构具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例如票据交换所、清算中心、清算协会等。

2. 支付系统

支付系统,是由提供清算业务的中间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和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安排。

3. 支付清算制度

支付清算制度,是对清算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管理、实施范围的规定和安排。

(二) 支付清算体系的运作

中央银行为实现支付清算体系的运转,通常会设立中央清算中心和地方分中心,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或清算账户后,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便通过其在中央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借贷记录和资金划转。支付清算服务通常包括四个内容:票据交换和清算、异地跨行清算、证券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清算及跨国清算。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06f6ba73186bceb18e8bb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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