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退休申請資格
一、強制退休
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1、年滿六十五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二、自願退休
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1、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2、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貳、退休生效日期
1、65歲屆齡退休:出生日期在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間,得以次年2月
1日為退休生效日;出生日期在2月1日至7月31日間,得以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
2、自願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實際作業上可自行決定,
但需市府同意】
參、退休金支領方式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下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
1、一次退休金。2、月退休金。
3、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4、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5、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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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擇(兼領月退休金限制:下列人員不得擇(兼)領月退休金
1、任職未滿15年。
2、年齡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3、年滿65歲,而延長服務者。
伍、退休金基數內涵及給與標準
1.85年2月1日實施退撫新制前之年資為舊制年資,實施後為新制年資。舊
制未滿一年之畸零數併入新制計算。
2.懸缺代課年資及代課當時具有教師資格之兵役代課年資、義務役年資、大專集訓年資、89年11月21日在營或其後徵集服役之高中軍訓課程年資得予併計。(85年2月1日以後之年資須補繳基金費用。)3.私校年資由私立學校退撫基金發給一次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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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退休金
1﹒舊制:(1)以本薪加本人實物代金(930)元為基數。(2)任職滿5年者,給予9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滿15年後,
>>>>>另行一次加發2個基數,教師最高以81個基數為限。如下表:
年資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三三三三三三
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