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原条文
第一章
总则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后条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 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 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客车。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 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客车。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
第四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 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第五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纳 第五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纳 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做到合理规划、 协 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做到合理规划、 协 调发展。 调发展。
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 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 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出租汽车 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出租汽车 行业发展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行业发展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施。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 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市出 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市出租汽 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 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理工 理工作,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作,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交通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交通行政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的 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 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
公安、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 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管理职责。
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 公安、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
第七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 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 驾驶人的管理, 定期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增强文明服务和规范服务意识, 维护西安形象。
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 转 让。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必须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 由市出租汽 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统一组 织招标或者拍卖。 参加投标或者竞买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 和个人,必须具备行业规定的经营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所得应当全额上缴财 政,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市属各区县不得自行发展出租汽车或者出 让经营权。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数量, 应当 按照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计划确定。
第十一条 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在办理车辆牌照等相关手续后, 方可到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等证件。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更新车辆的, 应当到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 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 转让方应当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向市财政缴纳增值费。 增值费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管理,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 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