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申诉申请书
姓名 | 谢 松 | 性别 | 男 | 族别 | 白 | 年龄 | 51岁 | |||||||||
参加工作时间 | 1979年3月加入“民办教师”队伍,1996年“民转公” | |||||||||||||||
政治面貌 | (原)党员 | 文化程度 | 大专 | 级别 | 小教高级 | |||||||||||
工作单位 | 织金县普翁乡白泥坡希望小学 | 职务 | (原)校长 | |||||||||||||
通讯地址 (邮编) | 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安居路1号 (552100) | 联系 电话 | 152******** 135******** | |||||||||||||
申诉事项 | 对错误开除我和妻子王序平工作籍提出申诉 | |||||||||||||||
处理机关 | 织金县监察局 | |||||||||||||||
处理日期 | 2001年5月23日 | 本人接到处理日期 | 2001年6月22日 | |||||||||||||
是否提出复核 | 曾多次向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复核 | |||||||||||||||
原机关复核意见 | 口头答复“符合织金地方相关文件规定” | |||||||||||||||
申诉的理由及要求 织金县监察局2001年5月23日下发的《监察决定书》(2001)织监决字第14号文,“关于给予谢松开除公职的决定”,本人不服。曾多次提请申诉,因为(2001)织监决字第14号文用以处理的依据“织发(1996)5号文”〖以下简称(96)5号文〗不能成立,是人为奇冤。其申诉理由如下: 一、织金监察局以(96)5号文作为开除我公职的依据是地方“土文件”的文字狱。(96)5号文是错误的、是不合法的。因为: 1、(96)5号文的制定机关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设立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它是当时在位县长、县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它的出台是在通过不了县人民代表大会便主观臆断地硬性由县委、政府直接行文执行的。违背了法律授权的宗旨,超越了职权范围,违反了职权行使的程序,缺乏严谨性与法制观,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2、(96)5号文与《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相抵触。1988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处罚条款中,并没有哪一条哪一款要对超生的干部职工作开除公职处理的决定。其宗旨是:“循序渐进,平稳推进,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且实施中的《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夫妇双方除各降一级工资外,并扣罚每月基本工资各10%;五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提级提薪、不评月、季和年度综合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本条规定的处罚期限为7年至14年。”让人吃惊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前,《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还在有效执行中,织金县竟然在1996年3月5日制定并执行了“凡超生的干部职工,夫妇双方一律开除工作籍”的(96)5号文,这不明摆着与《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相抵触吗? 3、(96)5号文居然无视下位文件不得与上位文件相抵触的原则。关于对干部职工超生处理的问题,早在 1987年2月11日,国家计生委、国家劳动人事部(1987)计生委(厅)函字第11号文就作了明确指示:“在处罚时,一般不采取开除出名,把他们拖向社会的做法”。显然“织发”(96)5号文完全与中央的指示精神相抵触。违背了“科学发展观”、“以法治国”、“依法执政”和“勤政为名”的方针。 4、(96)5号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之规定:(即:“法不溯及即往”的原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32条之规定(即:超出了追究的时效)。 所以,(96)5号文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用它作为开除我的公职的依据是一起人为冤案。由此作出的错误处理应当及时纠正收回,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追究责任。 二、(96)5号文“处理的政策和原则”是打着《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的幌子而“诞生”的。如果制定(96)5号文是以《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为依据且成立的话,那么为何不按照上位文件《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夫妇双方除各降一级工资外,并扣罚每月基本工资各10%;五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提级提薪、不评月、季和年度综合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本条规定的处罚期限为7年至14年”来执行?却要以(96)5号文第三条“凡超生的干部职工,夫妇双方一律开除工作籍”来施行呢?这不明摆着整人吗?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三、我夫妇1986年生育第二孩,1988年生育第三孩,而我是1996年才“民转公”,且依据省计委、省教委联合下发的黔教通(1996)224号文中“民办教师在‘民转公’ 之前,其身份任是农民的,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上,民办教师应与农民同等对待,”从时间观念上不难看出我“民转公”之后并没超生过孩子,哪里又会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呢? 四、对照(1999)织监处字第23号(秘密)文,县监察局处理的32家(王宗桂到1995年计划外生育第三胎也只罚计外费)均未被开除。而我夫妇是1988年生育第三孩就被开除,这公平吗?莫不是有类似问题的人员提前(钱)早知道早预防,花钱保“稳定”,破财免灾吗? 五、再对照织干计生清字(2002)04号文件处理的仅织金县马场一个乡的26人中,有16家同样是“民转公”,他们当中有生育四孩甚至五孩的,都只是追缴社会抚养费,未被开除工作。纵观全文,被追缴抚养费的、计生费的有24人,既然是追缴,就明摆着意味着什么了。既然我是被清理出来的,他们也是被清理出来的啊,为何处理尺度不一样?如人武部干部赵xx到1991年都还在超生第三孩,前后共交纳社会抚养费2050元,保留了工作。处理这26人时比我家还晚一年多,应该说计生政策已经进入正轨,对他们能“从轻发落”,我夫妇俩仍然交纳了计外费(多子女费)的啊,为何要对我俩夫妇采取“一棍子打死”——双开除呢?你们说公正何在?公平何在?公理何在? 综上所述:同一个县,同一级政府,同一时间段,同犯一种错误,前两年处理的不被开除,后一年的也保留工作(且他们有的是91年后超生的,我家是在88年超生的),这种处理的尺度却天壤之别。好比(1999)织监处字第23号(秘密)的32家,织干计生清字(2002)04号文的26家才只是个“治安处罚”,而给我夫妇俩却判了个“无期徒刑”。 十年来,我们一家曾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多次书面反映及提出申诉,却无人问津,石沉大海。三千多个日日夜夜,为寻求解决,我们忍受内心难言的痛苦,保持高度的节制和自控,选择艰辛漫长的自救维权途径,进行上访,我们始终坚信党中央和上级政府对这些不和谐的民生问题不会视而不管的。正如胡总书记所说的“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群众当亲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和“七一”重要讲话。对此,我们充满信心,我们将用鲜血和生命捍卫党的方针、政策,维护宪法赋予我们的人生权利。克服重重困难,把我们的冤情和疾苦反映给上级政府直至中央,使中央真正能听到我们基层群众的呼声,了解基层民情。为此,恳请尊敬的各级领导、中央首长们,体察下情,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审阅我们提交的诉求材料和证据,用科学发展观的眼光,直击我们的冤情,结合我们提供的证据,全程监控督办,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根据中纪委《机关控告申诉条例》第35条之规定:“……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和国务院(91)20号文第一款之规定:“……凡属冤、假、错案的,经核实情节,按中发〖86〗6号文件一律平反收回,工作上合理使用,生活上妥善安置,经济上合理补偿”的文件精神,及时纠正地方政府对我们不公正的错误处理,恢复工作,解决生计,使我们多年来的问题尽快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为谢。 敬呈: 申诉人:谢 松 2011年8月14日 附: 1、谢松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中共织金县桂果区桂纪发(1990)2号文复印件1份; 3、省计委、省教委联合下发的黔教通(1996)224号文复印件1份; 4、织金县监察局(2001)织监决字第14号文复印件1份; 5、王序平、谢松超怀费收据复印件3份(单); 6、王序平、谢松多子女费收据复印件6份(单); 7、《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复印件1份;详见《织金县弱势群体自救维权报告》后附资料。 8、织发(1996)5号文复印件1份;详见《织金县弱势群体自救维权报告》后附资料。 注:(1999)织监处字第23号文,县监察局处理的32家;织干计生清字(2002)04号文,仅织金县马场一个乡被处理的26人复印件详见《织金县弱势群体自救维权报告》后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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