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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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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在乡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的活动。
第三条 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五年之内的刑释解教人员。
第四条 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使之增强改过自新的观念,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安置帮教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不受歧视的原则;
(二)按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工作的原则;
(三)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安置帮教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法工作的党、政领导担任,成员由综治、司法、公安、民政、劳动、工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八条 村委会、事业单位应建立帮教小组,帮教小组成员由政治觉悟高、热心安置帮教工作、群众威信好、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 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上级安置帮教工作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指导、领导、督促各级各部门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
(三)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四)督促并保障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第十条 各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是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起草制定安置帮教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安置帮教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
(三)对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任务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四)组织有关会议,编发工作简报,整理储存资料,办理日常事务;
(五)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统计登记,督促落实帮教措施;
(六)完成上级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基层帮教小组主要职责
了解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情况,做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发现违法犯罪苗头,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及时向上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安置帮教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领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协助党委和政府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行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职能。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回归衔接和帮教工作。对重点帮教对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不脱管、不失控,严防重新犯罪。
(四)民政部门主要职责: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暂无能力自谋职业、生活无着落或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社会救济。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列入失业人员劳动就业规划,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帮助疏通就业渠道,为其创造就业条件,协助创办过渡性安置基地。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对刑释解教人员依法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应一视同仁,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从事个体经营确有困难的,应适当减免管理费。
(七)税务部门主要职责:对过渡性安置企业和自谋职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创办的经济实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确保安置帮教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三章 衔接工作
第十四条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须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对其进行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教育、就业与安置帮教政策教育,并告知其刑释解教后十日内,持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和公安派出所报到。
对正常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原则上提前二个月将其在监所内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释解教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一并填入《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内,一式三联,分别以挂号信形式寄送被逮捕、劳教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安置帮教办公室和县级公安机关,附判决和劳动教养决定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各一份。
对遇有减刑(或减期)提前释放(或解教)的人员可在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材料寄送被逮捕、劳教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安置帮教办公室和县级公安机关。
被依法裁定假释或批准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以及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劳教人员,其刑满或期满时,监狱、劳教所应依法办理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有关手续。负责监外、所外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其期满前十五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县级安置帮教办公室。
对异地流窜作案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将《通知书》寄送原户籍所在地县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和县级公安机关;对家庭搬迁或异地投亲的,《通知书》应同时寄送异地县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对无固定住址、无家可归的,放回原审判机关所在地,《通知书》寄送该地县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和公安机关。
《通知书》的填写要细致全面、字迹清晰,地址要写至村(居),确保准确,确实不详的,应予以核实,弄清情况后填写;《通知书》的发放要及时,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在刑释解教前发信的,电话先行通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之后一周内补齐有关手续。
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时,要按规定发给其回家路费;有严重疾病又无亲属接领的,由监所派人将其送回,并通知当地派出所和司法所,由派出所、司法所分别办理有关手续,落实帮教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和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在接到《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并及时动员刑释解教人员亲属按时去监狱、劳教所、拘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被列为重点帮教对象的即将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及其亲属必须共同到监所将其接回。县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还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把收到《通知书》和有无家属接领等情况告知监狱、劳教所、拘留所、看守所。
县级公安机关和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在收到《通知书》等材料后一周内做出处理,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包括:每年刑释解教人员花名册、服刑、在教期间及刑释解教后表现情况、就业安置情况以及帮教组织、人员情况等,建立对离开监所五年内的刑释解教人员定期考察和信息反馈制度。
第十六条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接到转来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联系,解决安置帮教工作的具体问题,根据刑释解教人员自身特点,帮助、引导、扶持其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为其顺利就业做好准备;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籍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会同民政部门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
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接到转来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通知责任区民警提前做好准备。刑释解教人员报到时,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列为重点人口进行管控。责任区民警要及时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情况,会同村(居)委会等基层安置帮教组织开展安置帮教活动。
第十七条 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对报到的刑释解教人员应予以登记,并落实有关帮教事宜;公安派出所应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凭监所发放的释放、解教证明书,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当地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未按时报到的,应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报告。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
公安机关要大力加强对外来人口的清查和外来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现住地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村(居)委会或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发现其未按时回归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派出所、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一同查找其下落。各级安置帮教组织要建立对脱管、失控刑释解教人员的追查、协查、通报制度。
各县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收到外埠监狱、劳教所、拘留所、看守所的《通知书》后,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同时,及时将名册上报各市安置帮教办公室和公安机关。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提前接茬帮教制度。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定期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第十九条 三级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一级帮教(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对于表现一般的实行二级帮教,由乡镇(街道)帮教组织负责;对于表现较好的实行三级帮教,由村(居)、厂矿企业帮教小组负责。帮教级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根据《释解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级别由乡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登记、建档制度。县、乡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建立个人档案,每半年填写一次帮教情况。
第二十一条 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苗头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二十二条 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确保不漏管、不脱管,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二十三条 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集中时间排查、回访,一般情况下,县级每半年一次,乡级每季度一次,村级每月一次。
第二十四条 例会制度。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办公室市级的每半年、县级的每季度、乡级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分析安置帮教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制定新的工作措施。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市、县、乡三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为安置帮教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先进单位(集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
(三)能够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各项制度,管理工作运行规范;
(四)在工作中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创造新做法,总结新经验;
(五)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安置率处于全市较高水平,重新犯罪率控制在全市最底限度;
(六)安置帮教工作没有重大责任事故,工作人员没有违法乱纪现象。
第二十七条 先进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热爱安置帮教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成绩显著;
(三)遵纪守法,清政廉洁,工作中没有较大的失误;
(四)能够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岗位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在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相互推诿,帮教措施不落实,致使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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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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