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中国市场的核准制与注册制

发布时间:2016-08-29 10:11: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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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国市场的核准制与注册制

(张子龙 20135107106 金融1303

我国从开始建立证券市场至今,已经走过二十多年的历程,在不断的探索中,我国证券市场逐渐壮大,逐渐成熟。各项证券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从粗到细,逐渐从无法可依到初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方面,也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从严格审批到配额制,再到后来核准制下的通道制,再到核准制下的保荐制,直至即将开始的注册制。从地方管理到中央管理,从多头管理到集中统一管理,从以行政手段审核为主到以市场检验为主,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也走过了一条改革和探索之路。

证券发行注册制又叫“申报制”或“形式审查制”,是指政府对发行人发行证券,事先不作实质性审查,仅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发行者在申报申请文件以后的一定时期以内,若没有被政府否定,即可以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核准制又称为“准则制”或“实质审查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全部的,可以供投资人判断的材料,还要符合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依照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对发行人提出的申请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得到批准以后,才可以发行证券。

一:注册制的优点主要是:(1)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2)降低门槛,促进竞争,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得资金,获取发展机会,充分体现证券市场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3)促使投资者审慎投资,提高市场整体水平。

注册制的缺陷表现在:(1)注册制唯一强调的就是信息的真实性,过分地依赖于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也会使该制度建立的初衷受到破坏。(2)由于注册制度建立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这一理论假定投资者能自由获取有关证券的信息,并自主决定投资。但是,这样的理论假设被证实并非十分可靠。因此注册制并不能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充分保护。(3)注册制下证券发行相对容易,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放任一些质量较差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一方面对证券市场的国民经济代表性有所损害;另一方面市场的淘汰机制具有一定的时滞性,注册制可能加大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对证券市场的安全构成一定的影响。

二:核准制的主要优点是:(1)核准制以依法公开发行信息为前提,使证券发行市场信息公开的程度不低于注册制。(2)核准制要求发行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确保市场上所流通证券的基本投资价值,进而降低了投资风险。(3)核准制贯彻准则主义,只要证券发行人具备了法定发行条件,均可发行证券,从而使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机会均等的原则得以贯彻。

注册制的缺陷表现在:(1)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与证券的投资价值之间,不绝对具有一致性,因此核准制有可能限制新兴行业的发展和投资者对风险投资的选择。(2)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是在不断变化的,即使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具备法定的实质条件,但以后的状况如何是法律不能保证的。(3)核准制有可能弱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导致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依赖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4)核准制增加了证券发行相关参与者的工作量,也增加了证券发行成本,有损证券市场效率。

就中国国情来讲,应该提倡证券发行核准制度。首先,新证券法确立的审核制度,在充分尊重证券市场依法自治创新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准入的行政职能,用法定的审核权限,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制止和打击损害投资权益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与改善了行政监管,提高市场的法律监管水平。其次,采取核准制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发展程度不算高,证券市场尚不完善,国家较大力度的宏观调控很有必要。核准制既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又能实现政府的有效管理。最后,注册制是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体现,它要求一个自由化程度较高并运作规范的市场,要求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作后盾,要求证券发行人、承销商等具有良好的行业自律能力,要求投资者有良好的投资意识和投资理念。注册制在我国不具有实行的外部环境,因此,采取核准制更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查制度基本是采取核准制。但是,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核准制存在以下不足:1、政府过度行政干预倾向严重。在中国现有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在证券市场市场上实际上是身兼两职,一方面必须构造一个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证券市场,另一方面又要考虑非市场因素,通过证券市场扶持一部份效益和效率双低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2、核准制度缺乏灵活性。对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管理风格和财务风格的各个企业,采用同一个标准衡量,本身就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因政府干预或相关条件选择不恰当而引发政府失灵的现象,这会影响到股票发行的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3、核准制缺乏配套制度。证券发行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证券发行制度从实质来讲是支配证券发行行为和明确市场各参与者权利和义务的一系列规则。有效的法律制度目的应该是使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然而我国目前的证券法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承销商,发行人,投资者的等相关发行参与者的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核准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4、证券发行二元审核结构仍然存在。如,同一股份公司如果还发行了债券,其年报,中期报告等在需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时候,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这样不仅加重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成本,也加重了证券市场运行的成本。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证券发行核准制:1、完善相应配套措施。核准制要提高执行力,需要配套制度的支撑。因此有必要加大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法性审查的力度,加强发行人、承销商的自律性约束,提高执业素质和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识。2、立法上改变证券法二元层次的审核机构的局面,建立在组织上统一,权限上统一,运行上顺畅的发行市场监管机构。加强监督机构的监管力度,改善监管的方式和手段。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强化公司治理的诚信责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工作应该多在服务市场方面下工夫。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ee94b369ec3d5bbfc0a74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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