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

发布时间:2020-05-09 22:28: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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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XX分局

当事人:XXXXXXX凉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XXXXXX凉茶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4WJG190K

经营场所:XXXXXX镇仓门建安路73

经营者:黄东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52523**********8

联系电话:158********

联系地址:************

201854,我局依法对XXXXXX凉茶店的凉茶进行监督抽检201875,我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编号:No.SP********),该检验报告表明上述凉茶样品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对乙酰氨基酚”检测结果为1116.2μg/kg。当事人涉嫌有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我局将上述违法线索移交XXXX派出所,由XXXX派出所对该店当事人黄东华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2019813日收到XX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顺检公诉刑不诉(2018298号)】。

2019725,我局再次依法对XXXXXX凉茶店的凉茶进行监督抽检2019819,我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编号No.SP********),该检验报告表明上述凉茶样品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出对乙酰氨基酚10.9mg/kg、马来酸氯苯那敏0.237mg/kg。当事人涉嫌有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的店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存放有检验报告(编号:No.SP********)中反映的生产日期为2019725凉茶。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将上述凉茶的检验报告(编号:No.SP********)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自201852日至201854日在其经营的XXXXXX凉茶店制售的凉茶中添加名称为“扑热息痛”(又名:对乙酰氨基酚片)的西药,且置于售卖区供顾客饮用,该批凉茶共3L,货值金额*,已被全部卖出,获取销售收入75元。当事人又于2019725在其经营的XXXXXX凉茶店销售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片”、“马来酸氯苯那敏”西药成分的凉茶,且置于售卖区供顾客饮用,该批凉茶共3L,货值金额*元,已被全部卖出,获取销售收入60元。至案发时止,由于当事人未对经营情况进行记录,未对经营单据进行保留,因此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元,违法所得为1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3.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4. 现场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抽样检验的情况及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5. 照片证据表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及涉案在售凉茶的抽检情况;

6. 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具体事实;

7.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分别证明201854日、2019725日两次抽样检验的情况;

8. 检验报告2份,分别证明201854日、2019725日两次抽样涉案在售凉茶经检验含有药品成分的事实;

9. XX人民检察院提供的黄东华案卷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公安部门对当事人201854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10. 线索移送书1份、受案回执1份、XXXX公安局《立案告知书》1份、XXXX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XXXX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201854日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及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的“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或者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给予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制作上述添加西药的凉茶与制作其它正规凉茶使用的是同样的工具、设备、原料,现对当事人该批工具、设备、原料不予没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二、罚款1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相应银行(详见《XX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X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X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三月二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e49b77235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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