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11 15:36: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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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

第四条 正式参加等级标准规定比赛且成绩达到条件的运动员,可以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不得以该成绩申请等级称号。

第五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等级称号的管理和授予

第六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分级管理,等级称号分级授予。

第七条 总局管理全国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等级称号。

第八条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九条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相应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可以授权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相应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一十条 运动员有参赛代表单位的,由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或系统的体育主管部门管理;以个人身份参赛的,由户籍所在行政区域的体育主管部门管理。

第一十一条 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管理一定范围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三章 等级称号的申请和授予

第一十二条 总局建立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等级管理系统”),提供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文件发布、等级称号网上申请和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颁发和查阅、运动员技术等级信息查阅和询问等服务。

第一十三条 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等级证书编号执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的规定,另行发布。

第一十四条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或授予等级称号有人数限制项目等级称号的,应当由参赛代表单位在取得成绩后12个月内统一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参赛代表单位按照同一成绩只能提出一次申请。

第一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在比赛结束后1个月内将比赛信息和成绩录入等级管理系统。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组织录入国际比赛信息和中国运动员的成绩以及全国比赛的信息和所有成绩;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录入由其主办的或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省级比赛信息和所有成绩;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录入由其主办的或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地市级比赛信息和所有成绩。

第一十六条 运动员或参赛代表单位在等级管理系统填写个人信息并核对成绩无误后,向所属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等级称号的申请。

运动员或参赛代表单位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一十七条 运动员或参赛代表单位对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属体育主管部门提出成绩复核。

第一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在收到成绩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成绩予以核实并注明核实结果。

第一十九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以下程序,在等级管理系统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一)公示运动员个人信息、比赛信息和成绩、拟授予的等级称号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退回并注明理由。

第四章 等级标准

第二十一条 总局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运动项目竞技水平、普及推广和发展趋势制定各项目等级标准,确保等级标准的指导性、权威性、科学性、严谨性。

第二十二条 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参赛水平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国际国内正式比赛;

(二)已连续举办不少于4年或4次,未因竞赛组织或竞赛规则原因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以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比赛为主。在学生群体中开展和普及较好的运动项目,可以列入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体育部门共同主办的比赛。

第二十三条 授予等级称号的比赛级别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以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为主;

(二)运动健将:以国际比赛、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为主;

(三)一级运动员:夏季或冬季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以全国和省级比赛为主,其他项目以全国比赛为主;

(四)二级运动员:夏季或冬季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以省级比赛为主,其他项目以全国比赛为主;

(五)三级运动员:以省级和地市级比赛为主。

第二十四条 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次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夏季和冬季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最多6个国际比赛(含最多2个亚洲比赛)、6个全国比赛、2个省级比赛。

以上次数不包含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分站赛、系列赛、积分赛、排位赛等按每次比赛分别计数。地市级比赛不限次数。

(二)其他项目:最多2个国际比赛(含最多1个亚洲比赛)、2个全国比赛。

以上次数不包含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分站赛、系列赛、积分赛、排位赛等按每次比赛分别计数。省级和地市级比赛不限次数。

第二十五条 等级标准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成绩:设有全国纪录的运动项目可以用时间、环数、距离、重量等授予等级称号,其他项目应当用名次、年度排名授予等级称号。

不得用由裁判员主观评判的评分、点数等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称号。非夏季和冬季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在用时间、环数、距离、重量等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称号应当同时附加名次要求;

(二)小项: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最高水平单项比赛的正式比赛小项可以授予等级称号。

未列入等级标准的小项、未在等级标准中单独明确的团体小项或与等级标准中所列小项名称不符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三)比赛名称:明确可以授予等级称号的每项比赛名称。

未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或与等级标准中所列比赛名称不符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四)比赛组别:明确可以授予等级称号的每个组别。

等级标准未明确组别的,则该比赛仅最高水平组别可以授予等级称号;与等级标准中所列组别名称不符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五)集体球类项目应当明确每个名次可以授予等级称号的人数。人数应当按照名次由高到低递减;

(六)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比赛应当单独注明。

第二十六条 等级标准在颁布不少于3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总局每4年集中修订等级标准。因竞赛规则调整造成成绩或小项变化、无法按照现行等级标准授予等级称号的,总局可以临时修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总局对全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等级管理系统公布接受举报的方式。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可以以电话、信件、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体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1个月内完成核实、处理。

对于要求反馈结果的,管理单位应当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举报单位或举报人;对于未明确要求反馈结果但提供联系方式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举报单位或举报人联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体育主管部门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等级称号授予权。

暂停期间,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指定其他部门代为授予等级称号。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恢复或继续暂停其等级称号授予权。

暂停期每次最多为4年。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或期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在授予等级称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在授予等级称号过程中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六)未说明不受理举报理由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和期限核实和处理举报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运动员提供虚假信息的,相关体育主管部门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4年内不受理该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因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原因造成等级标准实施问题的,总局责令运动项目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等级标准1年内的实施。

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总局可以恢复实施等级标准或撤销已颁布的等级标准。

第三十六条 因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授予问题的,总局或相关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比赛主办方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授予资格。

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总局或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恢复或继续暂停其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授予资格。

暂停期每次最多为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实际,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或细则,报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在等级管理系统公布并实施。

第三十八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或细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权限;

(二)等级称号的授予权限;

(三)运动员技术等级各项工作的程序和期限;

(四)可以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项目。

第三十九条 总局可以委托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具体管理所管运动项目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颁布管理办法或细则与等级标准。

第四十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自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或细则与等级标准不得违背本办法,并应当正式征求协会会员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自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或细则与等级标准报总局备案,并在等级管理系统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运动员,以及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运动员。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31日起施行。2014115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d60925a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e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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