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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1】
一、发放范围
凡由员工抚养未满周岁的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属本办法发放范围。
二、发放标准
符合第一条职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标准为每名员工每月元。
三、发放程序
员工向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递交《独生子女 证明 书》。
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将发放医疗费员工名单送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复核名单后,将医药费列入员工工资表中,在发放员工工资(或生活费)时一并发放。
新增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自劳动人事部接到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之月起发放。
员工子女年满周岁,由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劳动人事部停发医药费。
停发日期以员工子女年满之月下月起执行。
员工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停发工资,独生子女医药费随之停发。
四、其它规定
符合第一条的退休员工不影响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指示精神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员工独生子女之外的家属不再实行医药费报销。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制定的中心有关员工家属医药费报销的规定停止执行,均以此文为准。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事宜的说明【2】
关于独生子女医疗费用的报销事宜,《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入学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独生子女父母单位的职工医疗标准同等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
前两款费用,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
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
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对此规定,需要说明如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d3b3e15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2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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