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1-07 10:46: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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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迁入户口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户口审批和办理程序,全面加强户籍管理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依法行政,维护户籍政策的严肃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市、区(县)户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和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籍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户籍窗口应当将各类办理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户籍窗口应当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卡、桌椅、纸张笔墨等,并逐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事项提供方便。

(三)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对群众提出的涉及有关户口方面的问题要给予认真答复,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对政策规定一时不明确、不清楚的,要及时逐级请示,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条 ××市城区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不需申报审批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迁入,迁移时须持原户口薄由迁入地派出所进行迁出登记,并加盖迁入地派出所印章,迁出地派出所必须每天在计算机内查询本所人口变动情况,对迁出的人口在常表内备注登记归档。需申报审批的,持准迁证、迁移证和审批表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第四条 市、区(县)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外迁入户口的受理、审批。

第五条 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属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民警给予办理。

(一)1岁以下婴儿出生入户。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登记盖章)、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二)16周岁以下变更名字。16周岁以下申请变更名字的,有充分理由的给予变更,变更名字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并在申请表中签名。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ce3bd5f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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